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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或台灣)國際法地位爭議之研究

羅智強, Lo, Chih-C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是否是一個主權國家?這一點在一九四九年之前並無爭議,但隨著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建立、「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或臺灣) 同時存在為兩個政治實體,形成分治狀態。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年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大體上仍占多數;惟自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及一九七九年與美國斷交後,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之國家逐漸減少 ,截至二○○四年十月止,與中華民國有正式邦交的國家為二十六國。隨著國際情勢丕變,承認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目大幅減少,於是中華民國究竟在國際法上具有什麼樣的地位,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如何,遂成為一項爭議問題。   雖然,傳統上對中華民國(或臺灣)在國際法上地位的論述的研究並不缺乏,但筆者在閱讀的過程中,卻發現不同的研究者往往針對同一個歷史事實,會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如何,作出截然不同的主張。而且這樣的主張,往往都帶為著一定的意識形態立場,也就是為特定目標(「統」、「獨」或其他的立場)而服務的。   筆者發現部分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的研究,是採取先假定再解釋的研究方法,以主張中華民國(或臺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研究者為例,若干論者並不以對於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懷疑作為出發點,而是先肯定「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再探問「中華民國在臺灣的主權獨立如何可能?」接著再兵分二路,一方面正面論證,目前的臺灣如何符合一個國家的條件;另一方面,對於相反見解進行反駁(否證) 。   唯筆者認為,理論上,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若要訴之國際法法理,將之視為法律問題的話,在「有」相關「國際法」規範的前提下,國際法的規範內容為何,應是一個「客觀問題」或有「客觀標準」,依此「客觀標準」將中華民國(或臺灣)現狀套入後藉以判斷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則亦應會產生一個與「國家認同」此一主觀認知無涉(或至多間接、非主要相涉)的「標準答案」才是,若依其主觀的國家認同想像,作為論述中華民國(或臺灣)「國際法地位」的前提,這樣的「預斷 」很可能會對研究造成「限縮」的效果,甚至使研究結論增加不周延的可能性。   倘若「國際法」事實上並未對類似中華民國(或臺灣)現狀處境,有所謂可資周延、精確適用的完整「規範」存在,則如何論述「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即不能用假定「已有完整規範的國際法」作為論述前提,將其所假定的「國際法」,作為認知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的論據,至多只能說,其所建立的論述,目的在於說服國際社會,採取其見解,以創設新的「國際法」。然而,國際法的創造,是否能僅憑「法理分析」這樣的論述即足為之,筆者認為,這恐怕會是個「(國際)政治問題」成分較重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了。   因此,如何切割意識形態與國際法法理,來討論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便成為筆者所關心的問題之一,也是筆者提出這個已有相當多的人研究過的「老問題」的緣故。筆者打算用二種方式來詮釋這個研究問題。一方面:即基本上,筆者並不先假定中華民國(或臺灣)是或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在方法上先大致歸納不同主張者的說法,然後儘量用「超出於統╱獨」、「兩岸」的角度,純從國際法法理以及邏輯分析的角度,綜合對各方主張進行筆者自己的分析判斷 ;二方面,根據這些「超然的」的分析判斷,仍回到「預設目標式 」的研究方法中,提出一些在面對本研究主題,可以考慮採用的解釋方法與態度,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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