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月蝕》劇本創作論述 / A critique essay on the film script Lunar Eclipse曹文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劇改編自真實故事,以一位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四女孩為主角,通過描述她在大學畢業之際,愛情、生活、工作上所遇到的種種困境,為觀眾展現一個當代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性,如何在傳統思想的影響下,一步步妥協於愛情、家庭的名義,逐漸失去自我;又如何在經歷未婚先孕和男友出軌後醒悟,選擇重新找回自己的主動選擇權,並且在最後用墮胎反抗控制,做真正自己的故事。
本論文共分為創作理念、文獻探討、創作論述、創作檢討和劇本五個部分。創作理念首先說明了本故事的創作背景和創作初衷。文獻探討整理了關於女性墮胎、女性自主權的相關文獻,以及對我的創作產生影響的影視作品。創作論述主要闡述了故事的名稱、角色、情節等設計理念。創作檢討收錄了開題口試和讀劇發表時老師和同學的回饋意見,以及我自己一路走來的成長與收穫。 / This is a screenplay based on a true story describing a senior girl who encounters hardships in love, life and job seeking upon her graduation. It portrays how the contemporary woman influenced by the traditional ideology and eventually compromised in the name of love and family. She finally determined to restore herself and decided to have an abortion after betrayed by her lover.
The thesis ha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creation concept, literature review, script analysis, findings and discussion and finally the screenplay. Creation concept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and purpose of the screenplay while finding discusses the feedback from the audiences.
|
2 |
台灣是否應成立國家主權基金之探討 / The appropriateness for Taiwan to establish SWF謝明妤, Hsieh, Mi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探討台灣是否應成立國家主權基金,以及提出相關實施方法。首先針對國家主權基金的緣起、歷史沿革、以及特色等做基本介紹,再藉由個案研究,冀望透過分析他國國家主權基金之經營方式,獲得有利資料,有助於研究台灣是否適合成立SWF,以及如何實施之建議。 / Because of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since 2007, the financial subcommittee under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addressed the 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 of Taiwan in 2008, in order to integrate resources in a more efficient way, and to stimulate domestic economy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comments regarding this issue are controversial and there are few people in Taiwan who understand SWF.
Therefore, the subject of this thesis is to study “if it is appropriate for Taiwan to establish SWF, and the best process to establish SWF if it is”.
In Chapter II, I will introduce what is SWF. SWF is a government-owned investment vehicle, which has already shown up since 1953 but be only noticed these years due to its dramatic growth. The importance of SWF is the impacts that SWF brings, including both the good sides (financial stabilization) and the bad sides (exacerbating market volatility and lacking of transparency). Also, the national security issue of the bad impacts and the relative regulation system are the most critical concerns for SWF host countries and recipient countries.
In Chapter III, I use six criteria (Background, Funding Purpose, Scale, Source, Investment Policy, and Governance) to analysis six SWFs (GIC, Singapore Temasek, CIC, ADIA, Norway GPF, and KIC); trying to figure out the appropriateness for Taiwan to set up SWF, and the way how to establish if it is appropriate. The result of this analysis is posted in the end of this study (Chapter IV)--Taiwan definitely has the capability to establish its own SWF, and the whole society will benefit from it:
1. Background
(1) Taiwan holds huge amounts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2) It is hard to find good objectives to invest overseas.
(3) Taiwan domestic market needs capital injection to stimulate the domestic economy
2. Funding Purpose
(1) Manage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more efficiently and seek for better investment return; and
(2) Inject capital domestically to prompt industry upgrading or transforming; in order to stimulate country development.
3. Scale
It should depends on how much does it take for SWF’s investment portfolio, or for the policy of upgrading domestic industry.
4. Source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is the best sources for funding SWF. Considering Taiwan is not the member of IMF and may need more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against hot money attacks, I use two ways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is absolutely sufficient as the source for SWF.
5. Investment Policy
(1) Put more weights on domestic investments.
(2) Follow government industry policy, to invest capital in the future blue-chip industry.
(3) Invest in those industries that Taiwan familiar with or good at.
6. Governance
(1) Establish another company to manage the assets of SWF which were entrusted by government.
(2) Let external funds managers stand an appropriate proportion in all managers.
(3) Make the specific regulation about Taiwan SWF.
(4) Bottom-up periodic report mechanism and the up-down authorization system.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suggestion above can only be done and be implemented by an integrity entity or government. Only when Taiwanese government takes preparation well beforehand, the advantages of SWF can be seen completely.
|
3 |
壽險公司業主權益運用之研究吳坤猛, Wu, Kun-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
4 |
中共越南南海爭議及我南海政策之研究 / The South China Sea Policy Research from The Dispute Between P.R.C. and Vietnam in the South China Sea劉先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南海居於太平洋與印度洋交通要衝,北經台灣海峽與東海相通,東北經呂宋海峽與太平洋相連,西南則經麻六甲海峽、巽他海峽、龍目海峽及望家錫海峽與印度洋相接,南海諸群島不僅控制南海通往印度洋與太平洋間之國際重要水道,且緊握波斯灣經麻六甲海峽至東北亞之油輪海運航線;南海正當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咽喉,是亞洲和大洋洲的中繼站,也是我國通往印度、非洲和歐洲各國海上路線的重要門戶,亦為世界海洋航運繁忙的地區之一。
二、南海諸島包括東沙、西沙、中沙及南沙四大群島,其中東沙為我所有,西沙為中共所佔據,中沙因潮高大都不存在,南沙群島主權紛爭為東南亞潛存最大危機。南海海域蘊藏的天然資源總值超過一萬億美元以上;尤其是石油,在二十四個大陸架沉積盆的油氣總儲量達六○○億噸,是歐洲北海油田儲存量的四倍,因而博得「第二個波斯灣」的稱號,為南海週邊各國覬覦之目標,引發了各國軍力擴張,形成區域性的緊張關係。
三、各爭端國除依歷史性主權、海洋法及相關國際法之規定聲稱擁有島嶼主權外,並對所有佔領的島嶼進行派兵駐守等,諸般與主權有關的宣示及鞏固行為,造成部份東南亞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的會員國與中共政權之間的緊張關係,這些爭議在二十一世紀初期略為降溫,因為中共對東南亞國家採行「微笑外交」政策。在東南亞國協的各會員國中,越南與中共的關係無疑是最複雜、緊繃和傾向於衝突的。兩千年來受中國封建王朝的統治,以及過去六十年來與中共時好時壞的關係,使越南對中共既愛又恨。它一方面尊敬中國文化;另一方面,它又憎恨中共的高傲態度、恃強淩弱,以及其欲控制越南政權的明顯意圖。
四、南海海域十分遼闊,是一個充滿潛在性衝突的地區,其衝突的真正癥結在於國家利益。南海問題大致又以主權、石油和漁業資源、國際戰略及國際海域航線等與國家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為主軸。中、越二國莫不競相擴充軍備,展現出對南海諸島嶼之意圖;自從中越外交關係恢復之後,越南身為日益不均衡的雙邊關係的弱方,必須應付許多問題,例如:如何在敵意和依賴之間遵循中間路線,以及如何保持該國政治上的自治權等。然而,儘管雙方在避免衝突上都有既得利益,如此可專注於經濟發展,但未來中越兩國在南海議題上的爭議似乎仍有可能發生。
五、南海諸島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是我國人民最早發現、最早開發經營,並由我國政府最早進行管轄和行使主權。在漢代就已在南海航行中發現南海,宋代則開始命名,以石塘和長沙不同名稱泛指南海諸群島,從古籍與地圖的記載,充分顯示我國最早發現南海,並將其納為我國的疆域。
六、由於兩岸軍事的對峙,我國欠缺總體台灣安全之規劃,政府在安全決策優先順序均以中共為假想敵,始終未將南海政策,海疆規劃納入整體國家安全之考量,政府的南海政策綱領,並未實際落實與缺乏負責之專業機制,進而爭取最大之國家利益。
七、我國南海政策執行的困境包涵:國際化或內政化爭論、我國國際地位的難題、台海兩岸關係的僵局、兵力投射能力的不足、南海政策共識的欠缺、南海決策組織執行不力等面向。歸納形成的重點:一為中共的阻撓,影響我國南海戰略的遂行;二為國人對南海問題認知不足,缺少共識。
八、我國南海問題因應對策包涵:堅定維護主權立場、提升海、空軍戰力、開拓多邊對話管道、和平談判解決爭端、資源共同合作開發等作法。我國仍應根據南海政策綱領的規範及政府的政策宣示,「擱置主權爭端,共同開發南海資源」作為我國南海戰略目標。
|
5 |
中共南海政策演進與實踐王治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南海位處於太平洋和印度洋咽喉地帶,是亞洲和大洋洲中繼站,也是中國大陸通往印度、非洲和歐洲各國海上路線的重要門戶。南海連接東北亞和西太平洋到印度洋和中東,跨越南海的國際海上航線,每年全世界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航運量行經南海;超過80%輸往中共、日本、南韓與我國的石油均通過此海域。對中共地緣戰略價值而言,是未來決定走向藍色海洋,掌握海上交通線,填補美蘇撤離後權力空隙的關鍵位置。
貳、中共建政初期忙於內鬥,無暇顧及海洋發展及權益,周邊國家覬覦南海戰略地位重要及經濟資源豐富,終導致長期紛爭;中共至改革開放後始改變政策,重視海上權益,積極發展海軍。周邊國家除侵佔南海島嶼,並企圖聯合國際力量將南海問題國際化,以制衡中共的強權作為。
參、中共一本慣用之「和戰兩手策略」,對南海地區在戰略考量上主要有二,一是以中國大陸經濟持續發展為目標,希望藉著推行睦鄰外交,營造和平穩定的周邊環境,甚至藉著與東南亞國家的經濟合作,深化彼此間共同利益來排擠其他外國勢力介入地區事務。二是以維護中共在主權、主權權利為目標,希望藉著強化軍事力量來威嚇各國,使區域內國家除在經濟合作外,不敢在主權爭議問題上挑戰中共。
肆、表面上,中共是以「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為其南海問題的政策立場,甚至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來隱藏堅持主權毫不妥協的堅定政策。從中共的南海政策的實踐,可歸納為:「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拒斥強權,掌控區域,和戰兩手,漸次規復。」
伍、當「21世紀將是海洋的世紀」這一理念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時,針對南海石油資源而展開的交鋒,己經超越了主權爭端本身,成為南海爭端中最主要出發點。南海主權爭端終極目的是為了爭奪南海石油資源;而南海石油資源的最終佔有是以解決主權爭端形式加以保證。
|
6 |
霍布斯主權論的理論基礎鄭曉時, Zheng, Xiao-S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導論。簡略比較布丹與霍布斯的主權理論,藉以說明探討主權論論理基礎
的重要性;其次,說明研究的範圍和目的;最後,說明內戰與方法對霍布斯主權論
的影響。
第二章 建立主權的必要性。討論缺乏主權的人類咩體生活,會造成那些弊害;進
而說明,建立主權的目的,是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最後說明,人性與
功利是需要建立主權的原因。
第三章 主權的特質與條件。霍布斯所說的主權,是一種最高政治權威,具有絕對
、不可分、不受限制三個特質,是一種強大的權威。但是,主權卻有一個基本的條
件,它必須要能維持和平。
第四章 建立主權的方式。霍布斯認為合法的權威才能成為強大的權威,而合法的
權威即是主權者必須經過人民的同意與授權。其次,依據同意與授權的原則,來檢
驗霍布斯所說的兩種主權和三種政體。
第五章 結論。歸納上述討論,說明霍布斯主權論的論理基礎,並評估霍布斯的主
權理論是否成功。
#2810304
#2810304
|
7 |
從「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探討兩岸政治定位問題王聖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海兩岸因國共內戰分裂後,長期以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曾經堅持「一個中國」政策,而這「一個中國」政策的共同點就是台海兩岸都承認且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與大陸都是中國的一部份」。然而在「一個中國」的涵義上,自兩岸分裂分治以來,雙方就有其各自的堅持與解釋,從來沒有在「一個中國」的涵義上有任何的雷同之處。台海兩岸也都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所以,也都各自認為自己的「中國」才是唯一的法統中國。
但七○年代以後,中華民國經歷退出聯合國與「中共」與美建交等逆境,自此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轉而承認中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中共在取得了「一個中國」的排他性壟斷權後,不斷在國際上將其「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向國際社會推行,有鑑於此,李登輝總統主政後開始在兩岸的政治定位層面上作出調整,先後提出了「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一個分治中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等新的政治定位主張來突破中共「一個中國」原則的指涉及謀取兩岸間的對等地位及台灣之國際生存空間。
中共在國際上一再壓縮我中華民國外交空間的舉動,以及長期以來在不同場合釋放出諸如「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等之類充滿宗主國心態的談話,「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論述的提出或許就是台灣意欲破解中共排他性「一個中國」的表示。面臨中共無法正視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再加上美國在九○年代末期中國政策的傾斜,提出了傷害台灣利益甚深的「三不政策」及與中共建立戰略夥伴關係,這使得台灣認為美國不再像過去一樣的重視台灣的存在,而且為了因應中共海協會汪道涵會長的訪台而爭取兩岸平等的政治地位,為避免台灣被地方化的危機,中華民國最後只好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來因應台海兩岸之間的政治定位關係。
李登輝總統對德國之聲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的論述,從憲法的層面來看,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架構才能詮釋出這「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憲法增修條文架構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該論述所傳達出的意涵,第一,確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原第十條)已經改變了我國的『領土範圍』,換言之,我國憲法的地域效力僅及於台灣而不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中國大陸,也就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別於中華民國的另一個國家。第二,中華民國九○年代以後的歷次修憲,促使台灣走向民主化,而歷次修憲後的結果,諸如國會成員的全面更新、地方自治的徹底落實、主權在民的總統直選,這些修憲後的成果在在具有重新確立我國政府統治的民主正當性,因為不論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國會議員、或是直轄市長,或是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都已經完全由台灣人民在公正、公開、公平及民主的選舉方式下產生,而中國大陸人民的選舉權自始自終就被排除,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相對地無法參與我中華民國民主化的這些進程,由此可確認台海兩岸存在兩個國家。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向主張的「領土主權」論述,也就是對台灣主張「固有領土權」,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這是毫無意義的。本文中,特別了解在過往歷史上有哪些統治者統治過台灣,並且已得出確切的結果,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如何主張「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都不是事實。歷史上台灣政治地位的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無法也未曾將其控制伸入台灣,所以台灣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的區域,也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有之疆域。
另外,在涉及台灣主權地位的國際條約上,《馬關條約》將台灣的主權割讓給了日本,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雖然聲明台、澎必須歸還中華民國的立場,但由於兩者僅只是戰爭中的政策聲明,所以並不具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律效力。《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對於台灣的主權地位,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台灣的歸屬問題懸而未決,只能確定台灣脫離了日本的主權管轄。《中日和平條約》中,雖然日本只是完全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領土條款來處理,但由於是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的正式國際條約,所以這也就確定了台灣的主權是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所以《中日和平條約》對台灣的主權地位歸屬來說,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觀諸台海兩岸對主權問題爭議的癥結所在,乃在於中共當局始終視台灣為地方政府,不肯面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一主權國家的事實。但是根據國際法上的「佔領」及「時效」原則而言,自西元一九四九年起,中華民國政府由中國大陸地區播遷至台灣,對於台、澎、金、馬等地區,一直是事實的佔有,擁有統治權,亦即台、澎、金、馬的主權一直是屬於中華民國,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迄今未曾統治過台、澎、金、馬地區,而「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乃是據此而延伸出來一個對事實的陳述,目的也是在於突顯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以來為一主權國家的事實。
|
8 |
中華民國(或台灣)國際法地位爭議之研究羅智強, Lo, Chih-C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是否是一個主權國家?這一點在一九四九年之前並無爭議,但隨著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建立、「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或臺灣) 同時存在為兩個政治實體,形成分治狀態。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年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大體上仍占多數;惟自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及一九七九年與美國斷交後,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之國家逐漸減少 ,截至二○○四年十月止,與中華民國有正式邦交的國家為二十六國。隨著國際情勢丕變,承認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目大幅減少,於是中華民國究竟在國際法上具有什麼樣的地位,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如何,遂成為一項爭議問題。
雖然,傳統上對中華民國(或臺灣)在國際法上地位的論述的研究並不缺乏,但筆者在閱讀的過程中,卻發現不同的研究者往往針對同一個歷史事實,會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如何,作出截然不同的主張。而且這樣的主張,往往都帶為著一定的意識形態立場,也就是為特定目標(「統」、「獨」或其他的立場)而服務的。
筆者發現部分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的研究,是採取先假定再解釋的研究方法,以主張中華民國(或臺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研究者為例,若干論者並不以對於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懷疑作為出發點,而是先肯定「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再探問「中華民國在臺灣的主權獨立如何可能?」接著再兵分二路,一方面正面論證,目前的臺灣如何符合一個國家的條件;另一方面,對於相反見解進行反駁(否證) 。
唯筆者認為,理論上,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若要訴之國際法法理,將之視為法律問題的話,在「有」相關「國際法」規範的前提下,國際法的規範內容為何,應是一個「客觀問題」或有「客觀標準」,依此「客觀標準」將中華民國(或臺灣)現狀套入後藉以判斷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則亦應會產生一個與「國家認同」此一主觀認知無涉(或至多間接、非主要相涉)的「標準答案」才是,若依其主觀的國家認同想像,作為論述中華民國(或臺灣)「國際法地位」的前提,這樣的「預斷 」很可能會對研究造成「限縮」的效果,甚至使研究結論增加不周延的可能性。
倘若「國際法」事實上並未對類似中華民國(或臺灣)現狀處境,有所謂可資周延、精確適用的完整「規範」存在,則如何論述「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即不能用假定「已有完整規範的國際法」作為論述前提,將其所假定的「國際法」,作為認知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的論據,至多只能說,其所建立的論述,目的在於說服國際社會,採取其見解,以創設新的「國際法」。然而,國際法的創造,是否能僅憑「法理分析」這樣的論述即足為之,筆者認為,這恐怕會是個「(國際)政治問題」成分較重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了。
因此,如何切割意識形態與國際法法理,來討論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便成為筆者所關心的問題之一,也是筆者提出這個已有相當多的人研究過的「老問題」的緣故。筆者打算用二種方式來詮釋這個研究問題。一方面:即基本上,筆者並不先假定中華民國(或臺灣)是或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在方法上先大致歸納不同主張者的說法,然後儘量用「超出於統╱獨」、「兩岸」的角度,純從國際法法理以及邏輯分析的角度,綜合對各方主張進行筆者自己的分析判斷 ;二方面,根據這些「超然的」的分析判斷,仍回到「預設目標式 」的研究方法中,提出一些在面對本研究主題,可以考慮採用的解釋方法與態度,並提出建議。
|
9 |
主權公投對台灣獨立的意涵與問題分析 / The Problem and Significance of Exercising Plebiscite Toward the Independence of Taiwan林吟馨, Lin, Ying-s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主權問題,不但是中國大陸和台灣之間的歷史糾葛,更牽扯複雜的國際政治因素,人民對此有強烈的不安全感,因此,有部份人提出,利用公投投票來確定台灣未來之主權。因此「主權公投」的政治問題除了從內部因素,政黨競爭的軸線來檢視外,也無法忽視國際因素,尤其是公投在美中台關係中起的作用和變化。
本研究藉由對國際法自決權理論與公民投票制度的研究,分析國際當前成功以公投而獨立的國家案例,並以此為啟示了解台灣目前現勢,深入研究「主權公投」的動機、價值,並據以評估因主權公投可能引發的爭議。 / Given the uncertainty of Taiwan’s political status, the sovereignty of the island has not only been an heated iss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ut also an unceasing disput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which results in strong sense of insecurity among people of Taiwan. Therefore, it’s been suggested by some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be determined through exercise of plebiscite. Looking at the act of plebiscite on sovereignty, we have to examine inner factors of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as well as multilateral factors, especially its impact on the triangular relationship between Taiwan, China and United States.
The thesis examines theories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practice of plebiscite and analyses successfully executed plebiscites that result in independent nations. The motives and significance of plebiscite on sovereignty will be thoroughly discussed to evaluate controversies that may be invoked by practice of plebiscite, and finally to provide an insight into Taiwan’s political identity.
|
10 |
影響子公司間競爭合作關係之研究-以美商M公司在台子公司為例羅紹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自一九九零年代末期極力發展消費性電子產品代工以來,面臨人工成本過高而需要將生產線外移到大陸,連帶很多上下游的零組件製造廠,與供應鏈相關的產業都需要到大陸設廠。以多國企業在台灣的子公司之立場來看,以往客戶與經銷方式都是在台灣進行,理當全部由台灣子公司管理並負業績成長之責。但是當開始有客戶移往大陸設廠時,連帶需要將材料供應到大陸,進行生產線成品或半成品的製造,這樣的趨勢使得多國企業之材料供應商因為台商客戶產地的移轉,也慢慢的擴及至中國大陸。此時多國企業在台灣子公司的供應鏈管理與客戶關係管理等營運策略,都會與純粹「台灣供應,台灣生產」的模式迥然不同。
本研究將整理近年文獻中對多國企業子公司間競爭合作的狀態與原因,輔以子公司的自主權高低對競爭合作的影響,透過文獻中對子公司間競爭合作整合模式的架構,探討美商M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競爭合作個案,其競爭合作模式為何?競爭與合作的目的為何?並站在母公司的角度檢視何種情況會讓母公司主導子公司之間合作?何種情況會讓母公司放任子公司之間競爭?影響母公司決策的決定性因素是否與文獻中相同?其協助合作或競爭的配套措施又與文先中所提有何差異?以什麼方式展現其配套?
在合作能為公司帶來最大利益的情況下,母公司會主動要求子公司以合作方式進行,或是子公司間會相互協商,共同為同類產品與相近的市場狀況主動的合作,為母公司與子公司帶來共贏的局面,以期求取獲利的最大化。若考量到面臨外部競爭者的介入時,會讓子公司之間存在一種競爭狀況,即是內部競爭是屏除外部競爭者介入的一種很有效的方法:當各子公司為了鞏固勢力而緊密的跟客戶往來、提供服務,多方進行的良好客勤關係,會讓外部競爭者沒有存在的空間,加上公司品牌知名度與強力的技術支援,母公司的產品事業群較不容易在該市場失去佔有率。
在這種母公司可能主導合作又有機會放任競爭的氣氛下,子公司該是「為各子公司的業績目標考量」?亦或是「為母公司的總體利益」?此一現象是市場結構的使然,母公司面對此一課題時應回歸市場面,以市場導向為著眼,全面的以長期市場利益做為解決此一爭議的方法,並思考市場結構的差異,訂定適切且合理的年度目標!
|
Page generated in 0.032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