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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egal relationship and Standardized contracts of Credit card陳智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於第二章討論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其交易流程,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關係性質是消費借貸契約或委任契約?與循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及手續費等問題相關。
第三章以發卡人與持卡人之契約相關規範及契約條款為研究範圍。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仍在研擬之信用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法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規定審閱期間及猶豫期間條款,前者對於持卡人之契約內容資訊有重大意義,後者對持卡人之契約權益提供保障;信用額度,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之應付帳款仍應負清償責任;帳單寄送乃發卡機構之義務,持卡人不得因遲延寄送而生給付遲延。關於信用卡紅利優惠,發卡機構可否任意終止相關紅利優惠;持卡人已取得之紅利優惠請求權,發卡機構可否任意縮減兌換期限,須從紅利優惠之契約性質認定為贈與契約或委任契約。信用卡之冒用於我國常發生,發卡銀行對此風險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分配,依時間先後可分為:銀行概括免責條款、二十四小時風險分配條款、自負額條款。以此為基準,輔以各銀行之契約條款與法院判決進行分析檢討。亦將在之前討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法律關係之性質基礎下進行討論。
第四章討論持卡人之債務履行及保證問題。循環利息:發生卡債問題,多數認為目前契約條款之循環利息利率過高,但論述理由與對於民法第205條之解釋適用有歧異。遲延繳款之違約金:發卡銀行可否於收取循環利息外,再以違約金向持卡人請求費用或損害賠償?應界定違約金性質,且考慮金錢債務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消保法之精神。逾期滯納金、手續費條款:性質究竟是懲罰性違約金或遲延利息,是否應與一般循環信用利息合計後受民法第205條限制。持卡人於發卡銀行有債權時,發卡銀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自己取得抵銷權利對持卡人及持卡人之其他債權人是否合理。消費關係之討論,影響連帶保證及正附卡人之連帶責任,涉及保證行為可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正附卡人持卡人連帶清償責任之基礎為何,且附卡人與發卡銀行是否成立契約關係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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