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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之研究

陳家暄, CHEN ,CHIA-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大幅提升、國民理財觀念之轉變,消費時代的來臨,國內消費型態逐漸改變為「先享受,後付款」之消費方式,房屋貸款、耐久性消費財(如汽車)、學費及其他個人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消費性用途之貸款(如新婚貸款、繳稅貸款等)日益增多。除少數無擔保之借款外,其餘貸款業務,銀行通常會要求主債務人須尋覓保證人提供擔保,故保證契約之數量大為提升。消費者在面對令人眼花撩亂之借款契約暨保證契約,保證人對該定型化保證契約之內容多無法瞭解或預見,且條款內容有諸多爭議,引起眾多糾紛,本文以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為題,探討其在現行私法體制下最易發生之法律問題。 本文將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相關判決之研究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先說明民法上保證契約之基本規定,如保證契約之擔保目的、保證契約之性質、主債務之範圍、保證人之權利、保證契約之終止、及保證人與其他擔保權利之關係等,將於本文第二章說明之。 第二部分探討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在民法與消保法之適用問題。民法雖已規範契約之基礎權利義務,惟企業經營者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預先排除相對人之權利或轉嫁其風險,因此有先探討定型化契約之一般問題之必要,以作為檢討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之基礎。又最高法院見解一致認為保證關係非消費之法律關係,根本排除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可能。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是否僅能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而不得適用消保法之問題,本文擬先說明保證契約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得否適用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條款之相關規定,此等相關問題將於第三章討論。 第三部分則以民法保證章之基礎規定出發,探討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與民法保證章規定之偏離程度,並說明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之內容及其效力,其相關爭議問題有: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記載「願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條款,此條款係指保證人負擔連帶保證人責任、連帶債務人責任或併存債務承擔人責任?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後,保證人是否即成為連帶保證人而應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而有連帶債務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之爭議問題,如未定限額之最高限額保證條款是否有效?保證契約約定保證人就將來連續發生之債務為擔保,則將來繼續發生之債務應如何確定,係以一定法律關係下循環發生之債務,亦或以最高限額內發生之一切債務為保證人擔保之範圍?公司之董監事就公司對銀行所負之債務擔任保證人,董監事卸任後,原董監事(保證人)是否應繼續負擔保證責任之爭議?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與民法債編保證一節之關係為何?定型化契約條款記載「非經銀行同意,中途絕不退保」,此條款是否構成使保證人拋棄終止保證契約之權利,及限制保證人終止繼續性債之關係之權利?故信用卡契約亦有保證契約相關問題,如附卡持有人是否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信用卡債務所負之保證責任是否以信用額度為上限,保證債務之範圍是否及於銀行提高之信用額度或換發新卡後新的信用額度,保證債務之範圍是否包括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及停止使用前已發生之帳款?此等銀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常見之問題,將一併於第四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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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egal relationship and Standardized contracts of Credit card

陳智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於第二章討論信用卡法律關係及其交易流程,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關係性質是消費借貸契約或委任契約?與循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及手續費等問題相關。 第三章以發卡人與持卡人之契約相關規範及契約條款為研究範圍。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仍在研擬之信用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法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規定審閱期間及猶豫期間條款,前者對於持卡人之契約內容資訊有重大意義,後者對持卡人之契約權益提供保障;信用額度,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之應付帳款仍應負清償責任;帳單寄送乃發卡機構之義務,持卡人不得因遲延寄送而生給付遲延。關於信用卡紅利優惠,發卡機構可否任意終止相關紅利優惠;持卡人已取得之紅利優惠請求權,發卡機構可否任意縮減兌換期限,須從紅利優惠之契約性質認定為贈與契約或委任契約。信用卡之冒用於我國常發生,發卡銀行對此風險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分配,依時間先後可分為:銀行概括免責條款、二十四小時風險分配條款、自負額條款。以此為基準,輔以各銀行之契約條款與法院判決進行分析檢討。亦將在之前討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法律關係之性質基礎下進行討論。 第四章討論持卡人之債務履行及保證問題。循環利息:發生卡債問題,多數認為目前契約條款之循環利息利率過高,但論述理由與對於民法第205條之解釋適用有歧異。遲延繳款之違約金:發卡銀行可否於收取循環利息外,再以違約金向持卡人請求費用或損害賠償?應界定違約金性質,且考慮金錢債務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消保法之精神。逾期滯納金、手續費條款:性質究竟是懲罰性違約金或遲延利息,是否應與一般循環信用利息合計後受民法第205條限制。持卡人於發卡銀行有債權時,發卡銀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自己取得抵銷權利對持卡人及持卡人之其他債權人是否合理。消費關係之討論,影響連帶保證及正附卡人之連帶責任,涉及保證行為可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正附卡人持卡人連帶清償責任之基礎為何,且附卡人與發卡銀行是否成立契約關係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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