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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對於死亡風險的作用-保護與選擇機制之比較黃中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久以來,死亡與婚姻狀態的相關人口研究顯示出一個有趣現象-已婚者之死亡率較非婚者來得低,學者並提出「婚姻保護論」及「婚姻選擇論」做為解釋,本研究便立基於這兩個理論,試著分析台灣地區婚姻狀況與死亡類型之間的關係,參考Gove(1973) 的研究針對特定死因-意外死、糖尿病、肝硬化及白血病進行婚姻別差異分析,以了解是否存在婚姻選擇與婚姻保護作用,研究發現如下:
1. 在意外死、肝硬化及糖尿病三項死因死亡率,已婚者的死亡率均較非婚者低,顯示了婚姻保護效果,從非婚/已婚的死亡率相對比例來看,三類死因中以意外死及肝硬化死因的保護效果較為顯著,死亡率差異較大,然而在白血病死因分析上,則未能證實婚姻選擇效果。
2. 男性在已婚/非婚之死亡率差異較大,保護效果比女性明顯。以肝硬化死亡率為例,從最高的死亡率差距來看,喪偶男性及離婚男性的死亡率分別為已婚男性的4倍及7倍,喪偶女性及離婚女性的死亡率則分別為已婚女性的僅高達3倍及6倍,已婚與非婚者的死亡率差異上,男性較女性來得大,這樣的差異也出現在意外死及糖尿病死因上。
3. 已婚/非婚之死亡率差異到50歲以後逐漸變小,婚姻在青壯年階段對於已婚者的保護作用較強。以意外死亡率來說,1990年代,50歲以後未婚、離婚與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相對比例分別從2.3、1.8及3.4降到1.8、1.2及1.8,在肝硬化及糖尿病死因上也呈現同樣的趨勢。這種現象可能是因為在青壯年齡時,婚姻代表的是多重利益大量且快速的結合,例如:經濟與生心理需求之滿足,進而降低已婚者的死亡風險。然而到了50歲以上,非婚者經過多年工作,必然累積了足夠的經濟及社會資源,而收入對於健康的影響較婚姻來得明顯,因此降低非婚者的死亡風險,縮小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距。
4. 在非婚者之中,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較大(喪偶者最高死亡率均為已婚者死亡率的4倍以上),其次是離婚者,最小的是未婚者。這是因為被動中止婚姻的喪偶者心理創傷影響其生存機會,而離婚者會面臨社會負面評價及離婚前後的衝突,相較於長期維持單身的未婚者而言(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喪偶者與離婚者的壓力較高,死亡率也較高。
究竟是選擇或保護作用較能解釋台灣情況?從研究中發現,在婚姻保護相關的死因分析皆獲得了證實,但選擇作用相關的死因則未呈現同樣的趨勢,與Gove研究結果一致。這可能是因為藉由死因來探究婚姻選擇作用有其限制,無法藉由特定死因來判斷是否有婚姻選擇效果,所以學者對於婚姻選擇之研究多以全死因死亡率及健康指標進行分析。就研究結果而言,保護作用較能解釋台灣地區婚姻與死亡之間的關係。
在研究限制方面,由於本研究使用的是橫斷面的資料,只顯示死亡時的婚姻狀況,因此,無法瞭解婚姻對健康之長期累積效果,也不能將再婚的狀況考慮進去,建議未來的研究可以進行長期追蹤調查,以能更細緻地了解婚姻變化軌跡與健康之間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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