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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對於死亡風險的作用-保護與選擇機制之比較

黃中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久以來,死亡與婚姻狀態的相關人口研究顯示出一個有趣現象-已婚者之死亡率較非婚者來得低,學者並提出「婚姻保護論」及「婚姻選擇論」做為解釋,本研究便立基於這兩個理論,試著分析台灣地區婚姻狀況與死亡類型之間的關係,參考Gove(1973) 的研究針對特定死因-意外死、糖尿病、肝硬化及白血病進行婚姻別差異分析,以了解是否存在婚姻選擇與婚姻保護作用,研究發現如下: 1. 在意外死、肝硬化及糖尿病三項死因死亡率,已婚者的死亡率均較非婚者低,顯示了婚姻保護效果,從非婚/已婚的死亡率相對比例來看,三類死因中以意外死及肝硬化死因的保護效果較為顯著,死亡率差異較大,然而在白血病死因分析上,則未能證實婚姻選擇效果。 2. 男性在已婚/非婚之死亡率差異較大,保護效果比女性明顯。以肝硬化死亡率為例,從最高的死亡率差距來看,喪偶男性及離婚男性的死亡率分別為已婚男性的4倍及7倍,喪偶女性及離婚女性的死亡率則分別為已婚女性的僅高達3倍及6倍,已婚與非婚者的死亡率差異上,男性較女性來得大,這樣的差異也出現在意外死及糖尿病死因上。 3. 已婚/非婚之死亡率差異到50歲以後逐漸變小,婚姻在青壯年階段對於已婚者的保護作用較強。以意外死亡率來說,1990年代,50歲以後未婚、離婚與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相對比例分別從2.3、1.8及3.4降到1.8、1.2及1.8,在肝硬化及糖尿病死因上也呈現同樣的趨勢。這種現象可能是因為在青壯年齡時,婚姻代表的是多重利益大量且快速的結合,例如:經濟與生心理需求之滿足,進而降低已婚者的死亡風險。然而到了50歲以上,非婚者經過多年工作,必然累積了足夠的經濟及社會資源,而收入對於健康的影響較婚姻來得明顯,因此降低非婚者的死亡風險,縮小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距。 4. 在非婚者之中,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較大(喪偶者最高死亡率均為已婚者死亡率的4倍以上),其次是離婚者,最小的是未婚者。這是因為被動中止婚姻的喪偶者心理創傷影響其生存機會,而離婚者會面臨社會負面評價及離婚前後的衝突,相較於長期維持單身的未婚者而言(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喪偶者與離婚者的壓力較高,死亡率也較高。 究竟是選擇或保護作用較能解釋台灣情況?從研究中發現,在婚姻保護相關的死因分析皆獲得了證實,但選擇作用相關的死因則未呈現同樣的趨勢,與Gove研究結果一致。這可能是因為藉由死因來探究婚姻選擇作用有其限制,無法藉由特定死因來判斷是否有婚姻選擇效果,所以學者對於婚姻選擇之研究多以全死因死亡率及健康指標進行分析。就研究結果而言,保護作用較能解釋台灣地區婚姻與死亡之間的關係。 在研究限制方面,由於本研究使用的是橫斷面的資料,只顯示死亡時的婚姻狀況,因此,無法瞭解婚姻對健康之長期累積效果,也不能將再婚的狀況考慮進去,建議未來的研究可以進行長期追蹤調查,以能更細緻地了解婚姻變化軌跡與健康之間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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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年臺灣地區人口之婚姻狀況分佈的省籍差異探討 / The Domicile Difference of Marital Distribution for Total Population in Taiwan Area in 1990

翁志遠, Weng, Chih-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主要抱負旨在,藉著分析實證人口普查資料俾便檢視,受限於某種不利的人口條件之桎梏,復加上對迥然相異的特殊生命歷程之體驗,生活在臺灣地區的不同省籍之住民,其如何受到諸如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等人口或社會經濟特徵之影響,因此決定了自身在某一個時間點上所歸屬的婚姻狀況,及伴隨而來在整個人口母群中婚姻狀況的非常態之集體分佈模式與深度階層化現象。在實際作法上,本研究乃選擇某一個時間橫斷面(一九九0年)為分析基準,並清楚展現位於該時點之上,臺灣地區十五歲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之分佈模式所具有的省籍差異;接著則進一步探討省籍和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等變項間之互動情形,冀賴此釐清隱身於省籍差異表象其後的形塑機制或成因。至於在本研究的定義中,所謂婚姻狀況的「狀態集合」(state space),乃由「未婚」、「有配偶同居」、「離婚分居」與「喪偶」等四個互斥且週延的類屬所構成。 具體而言,本研究有著兩個主要發現:首先,即所謂的第一代外省籍男性,儘管他們之中絕大多數早已過了知天命之年,卻有著極高比例(約30%)仍然未婚,而此一現象有很大的部分乃肇因於移民人口中男多女少、極端不平衡的性比例組成。同時,我們還發現,一種深刻的婚姻階層化確實存在於第一代外省籍男性身上。理由是他們之中因為教育程度低下而遭排除在婚姻市場以外的情形相當嚴重:低學歷的第一代外省籍男性中有接近三分之一的人半被迫地保持無限期單身,此與高學歷的第一代外省籍男性中的未婚者之比例相差了近20%左右,而我們相信前者的構成主體極有可能就是一般社會意象中的自謀生活老兵。惟值得慶幸的是,此種未婚人口比例偏高及附帶產生的深刻婚姻階層化現象在55歲以下的「外省人」身上已不復見。 其次,則是全體「外省人」,尤以男性為然,似乎也比同年輪的本省籍對應群有著更高的離婚分居者之比例,而且至少在40歲以上的各年齡層中皆無例外。這意謂著離婚人口比例偏高在「外省人」(尤其是男性)中也呈現出一種代間一致性(如果我們將40歲以上的「外省人」以55歲為界分作兩個世代的話)。而在我們大致描繪出第一代外省籍男性離婚分居者有著相較於同輩的「本省人」或外省籍女性稍高的失能比例,而且低教育程度者在其中過度代表等特質後,另一種形式的婚姻階層化業已呼之欲出:我們以為,一般社會意象中所普遍指涉的自謀生活之外省籍老兵,於其年輕之際雖然囿於自身有限的教育程度及所得收入而被排除在競爭激烈的婚姻市場以外,但他們之中仍然有一些人可能不甘願於打一輩子光棍,只好退而求其次地降低標準,在逾半百之年後選擇臺灣社會裡處於邊緣地位的非外省籍婦女作為配偶。但無可諱言的是,這樣的組合幾乎得與所謂的「貧賤夫妻」劃上等號;再加上在如此的配對裡,夫妻之間的籍貫、熟悉的語言,生活背景等差距實在太大,幾乎毫無交集可言,我們因此不難想像該類的異質性婚姻(heterogamy)通常很有可能為時不久即告瓦解。雖然我們沒有很明確的證據來支持上述的推論,但我們以為其相當程度上應該可以比較合理地解釋為何55歲以上的外省籍男性離婚分居者中會以低教育程度者為過度代表,同時失能者比例也偏高的事實。至於55歲以下的第二代外省籍男性中仍有較大比例的離婚分居者之原因,由於久缺更為有力的線索,本文遂以移民特質─其因喪失固有親屬網絡,而後者又為緩衝或調解婚姻衝突的主要支持來源,從而產生降低婚姻品質並提高離婚機會的可能-權充說明,實則臆測成分過高,此乃大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最後,有關本研究所可能面臨到的重大限制主要皆存在於次級資料的適用性上,這可分三點說明。第一就是1956年的普查資料中,軍人並無入籍的問題,這無疑將會導致,在「外省人」的部份,整體性比例的計算被低估,同時可能也無法突顯出究竟在哪幾個單一年齡組中的性比例特別不均衡。第二,就是在我們欲以家戶為單位,從而挑選出於普查當時仍維持已婚或有配偶同居狀態者以進行夫妻雙方的人口屬性或社經特徵之媒合(match)分析時,這些偏誤的樣本(biased sample)─其偏誤性主要來自於排除掉其他曾經維持過已婚或有配偶同居狀態者,如普查當時的喪偶者及離婚分居者─所傳遞出來的訊息是否仍然具有價值則需要更仔細地加以評估。而最後也是最大的一個限制,無疑就是在大陸早有妻室的第一代外省籍男子可能於接受普查之時卻報告自己的身分為未婚。儘管如此,我們仍以為將反映出婚姻之實(de facto)而非婚姻之名(de jural)的普查資料作為分析對象毋寧更富意義,畢竟上述之人在臺灣的的確確過了四十年以上的非婚生活,吾輩焉能不察。在這種看法之下,本研究更需要注意的或許是所謂「自述偏差」之情況,此即受社會壓力影響而做不實宣稱之現象。 目錄 第一章、前言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婚姻狀況」釋義 7 第三節 研究旨趣-人口的婚姻狀況之分佈 10 第四節 影響人口在婚姻狀況上的分佈之可能機制 13 一、生命歷程 13 二、人口條件 14 三、階層化 14 四、其他 15 第二章、文獻探討 17 第一節 生命歷程與婚姻 17 第二節 婚姻擠壓再探 19 第三節 臺灣歷史上的婚姻擠壓經驗 21 第四節 夫妻差異(spouse difference)與婚姻存續的關聯 23 第三章、研究架構 26 第一節 研究方法與分析資料 26 第二節 分析架構 28 第四章、分析結果 30 第一節 臺灣地區人口之婚姻狀況分佈的省籍差異-整體的初步探討 30 第二節 臺灣地區人口之婚姻狀況分佈的省籍差異-省籍和性別的互動 32 一、未婚 32 二、有配偶同居 34 三、離婚分居 37 四、喪偶 37 第三節 婚姻解組(marital dissolution)模式的省籍差異 40 第四節 第一代「外省人」與婚姻階層化 46 第五章、成因探討 50 第一節 第一代「外省人」的性別組成與婚姻擠壓 50 第二節 「外省」老兵特殊的軍旅生活經驗及其影響 50 第三節 外省籍離婚者的基本人口特徵分析 55 第六章、結論 60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68 第二節 研究限制 71 參考書目 74 中文部分 74 英文部分 76 附錄 82 圖表目錄 圖1-1-1:一九九五年美國20歲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按年齡組分 5 圖1-1-2: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20歲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按年齡組分 5 圖1-3-1:二次戰後歷年臺灣地區人口的婚姻狀況分佈之變化 12 圖2-4-1:夫妻差異與離婚行為所具有的可能關聯形式 25 圖3-3-1:分析架構 28 圖4-1-1: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本省籍人口的婚姻狀況按單一年齡分 31 圖4-1-2: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外省籍人口的婚姻狀況按單一年齡分 31 圖4-1-3: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15歲以上人口中未婚者所佔比例按單一年齡分 33 圖4-1-4: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單一年齡人口中未婚者所佔比例按籍別及性別分 33 圖4-1-5: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15歲以上人口中有配偶同居者所佔比例按單一年齡分 35 圖4-1-6: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單一年齡人口中有配偶同居者所佔比例按籍別及性別分 35 圖4-1-7: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15歲以上人口中離婚分居者所佔比例按單一年齡分 36 圖4-1-8: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單一年齡人口中離婚分居者所佔比例按籍別及性別分 36 圖4-1-9: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15歲以上人口中喪偶者所佔比例按單一年齡分 39 圖4-1-10: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單一年齡人口中喪偶者所佔比例按籍別及性別分 39 圖4-2-1: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本省籍人口之婚姻解組模式按單一年齡分 41 圖4-2-2: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外省籍人口之婚姻解組模式按單一年齡分 41 圖4-2-3: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單一年齡人口之婚姻解組模式按籍別及性別分 43 圖4-2-4: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人口之性比例按年齡與籍別分 45 圖4-2-5:一九九0年台灣地區外省籍人口的年齡金字塔 45 圖4-3-1: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外省籍人口教育程度按年齡組及婚姻狀況分 47 圖4-3-2: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本省籍人口教育程度按年齡組及婚姻狀況分 47 圖4-3-3: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55歲及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按籍別、性別與教育程度分 49 圖4-3-4: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15-54歲人口的婚姻狀況按籍別、性別與教育程度分 49 圖5-1-1:歷年外省籍人口之性比例按單一年齡分 54 表1-3-1:歷年美國人口(18歲及以上者)在四種婚姻狀況中的分佈情形 10 表1-3-2:歷年臺灣地區人口(15歲及以上者)在四種婚姻狀況中的分佈情形 10 表1-3-3:一九九五年美國人口的婚姻狀況分佈按年齡組分 11 表4-2-1: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結婚人數按新郎新娘婚前狀況及年齡組分 43 表5-1-1:一九四五年以後來臺「外省人」按來臺年分及性別分 51 表5-1-2:歷年外省籍現住人口性比例 52 表5-1-3:歷年外省籍人口之性比例按五歲年齡組分 53 表5-3-1: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的離婚分居者之年齡分佈按籍別與性別分 60 表5-3-2: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的離婚分居者之身體狀況按籍別及年齡組分 61 表5-3-3: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的外省籍離婚分居者之身體狀況按性別及年齡組分 61 表5-3-4: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的離婚分居者之教育程度按籍別及年齡組分 62 表5-3-5: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的外省籍離婚分居者之教育程度按性別及年齡組分 62 表5-3-6: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本省籍全體人口、外省籍全體人口、外省籍男性人口和外省籍女性人口的教育程度按年齡組分 63 表5-3-7:一九九0年臺灣地區本省籍全體、外省籍全體、外省籍男性和外省籍女性中離婚分居者的教育程度之代表性指標按年齡組分 64 附錄表1-1:抽樣之15-29歲的丈夫與其妻子之年齡差距(夫減妻)的次數分佈按夫妻省籍配對模式分 82 附錄表1-2:抽樣之15-29歲的丈夫與其妻子之教育程度的交叉比例分析按夫妻省籍配對模式分 83 附錄表2-1:抽樣之30-54歲的丈夫與其妻子之年齡差距(夫減妻)的次數分佈按夫妻省籍配對模式分 84 附錄表2-2:抽樣之30-54歲的丈夫與其妻子之教育程度的交叉比例分析按夫妻省籍配對模式分 85 附錄表3-1:抽樣之55歲以上的丈夫與其妻子之年齡差距(夫減妻)的次數分佈按夫妻省籍配對模式分 86 附錄表3-2:抽樣之55歲以上的丈夫與其妻子之教育程度的交叉比例分析按夫妻省籍配對模式分 87 /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domicile difference-between Mainlanders and Taiwanese(except the Aborigines)-of distribution of marital status for total dwellers older than 15 in Taiwan Area. We argue that, dominated by somewhat disadvantageous population conditions(e.g. unbalanced sex ratio), one who experienced his own unique life course(like migration event) must belong to some kind of marital status at a certain time according to his other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omicile, sex, age and education, which will add up to an abcdrmal collective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marital status for the total population. Accordingly, this study is conducted by employing the 1990 census in Taiwan Area. Results suggest that, compared with female Mainlanders and all Taiwanese of the same cohort, the never-married and the divorced are significantly over-represented in the first-generation male Mainlanders who was older than 55 in 1990. We conclude that it is his socioeconomic status but not his domicile that determines whether the first-generation male Mainlander is never-married, married or unmarried in his late years. In other words, we believe that among the first-generation male Mainlanders does exist severe marriage stratification to some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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