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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釋憲結構論法律違憲審查宣告方式之選擇謝礎安, Hsieh, Anthony 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時序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行憲至今將近六十個年頭,從一開始國政動盪不安的年代,經過威權體制的時代,到現在民主憲政成果逐漸落實,「憲法的守護神」—大法官,在這民主轉型的過程中,扮演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藉由憲法上賦予的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權限,大法官累積至今作成了六百多號解釋,在憲政運作與民主國、法治國的建構上多有建樹,尤其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與維護,比起民主憲政已開發國家來說,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然而,當眾人皆稱讚大法官所帶來豐碩的憲政成果,違憲審查制度所帶來的相關問題,也逐漸浮現。尤其是大法官角色的變遷—藉由指示立修法、擴張適用、創設規範,成為「代位立法者」。本文原始動機很簡單:大法官在釋憲時難道不會犯錯嗎?大法官所言與決定的價值,均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嗎?從此動機出發,本文的問題意識即在於,大法官行使的違憲審查權若定位為司法權之行使,亦即其運作必須與政治權力的運作相區隔,則大法官做為代位的立法者,如此積極的立法作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民主的價值,而有值得商榷之處?是否應該對如此權力的行使設下界限?
因此,本文首先檢視我國的釋憲結構,試著找出吾國制度獨特之處—對客觀法秩序維護的重視。其次,整理分析1994年至2004年間,大法官對法律違憲審查的解釋案,以研判司法者積極程度並找出立法者對司法解釋的回應內容,作為大法官成代位立法者的實證。最後,提出理論上的想法與建議,試著從解釋效力與宣告方式的層面著手,尋找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的平衡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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