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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採購人員工作意識之研究 / The Work Ideology of the Police Organizational Procurer黃秀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政府為因應世界貿易之趨勢,在1999年5月27日正式施行政府採購法,為健全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建立新的里程碑。
警察本身是執法人員,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原本採購人員不僅在個人品操上,就要有高於法律標準的品格與道德訴求,也要對採購工作有熱誠,方足以勝任及實現採購制度變革之目標,但如長期處於高工作壓力,將可能形成有經驗的採購人員不願意久任,或單位出缺不容易徵才的窘境,因此,因應此種新情勢的變革,對於警察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在心理壓力、工作滿足及工作投入等將會產生何種衝擊,自是一項值得重視的課題。
本研究由相關文獻回顧著手,再用問卷設計及訪談法加以研究。首先以問卷調查方式,對警察機關承辦採購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以上,需辦理公開招標業務者進行普測,計發出問卷264份,回收254份,有效回收率為96%。問卷內容旨在探討政府採購法立法之後,對警察機關採購人員工作壓力、工作投入、工作滿足、工作倫理及休閒之影響,並針對影響採購人員工作滿足及個人對此問題重視程度,對於研究結果採取「理想型」之建構模式,計分為3種類型。
一、第Ⅰ類型:重視且滿足,有12題。
即1.我對於同仁間能相互協助支援、2.我對於工作能獲得上司的支持、3.我對於能從工作中得到成就感、4.下班後我有時間安排休閒生活、5.下班後我有良好的家庭生活、6.自己能成為單位重要的一員、7.我能達成機關的採購任務、8.採購工作經驗能提升我的工作能力、9.採購法實施後採購作業環境獲得改善、10.採購工作使我有個人成長及進步的機會、11.我對採購法律的認知,足以處理現在的工作、12.我對於需求單位所提規格不週延,導致履約爭議感到困擾。
二、第Ⅱ類型:重視但不滿足,有10題。
即1.對於工作忙碌程度、2.對於工作責任負擔、3.對於職務的晉升機會、4.對於工作獎勵和他單位相較的合理性、5.對於工作分擔範圍的合理性、6.採購工作讓我感到樂在其中、7.採購工作提供自我表現的機會、8.工作能實現我的理想、9.工作能合乎家人的期望、10.覺得與外勤工作「績效」壓力相較,採購業務不像外勤工作有「績效」壓力。
三、第Ⅲ類型:不重視也不滿足,有1題,即辦理採購工作使我能受到他人肯定。
而第Ⅰ及第Ⅲ種類型的項目,對採購人員而言,其意涵容易理解,故本研究僅針對第Ⅱ類型(重視但不滿足)的項目,進一步透過深入訪談加以深究。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一、對立法者及主管機關的建議:由國家考試舉才,專才專用;檢討法令、提高公告門檻;設立專業加給之獎勵制度。
二、對警察教育單位的建議:在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開設採購法相關課程供同學選修,俾能在離校後銜接實務工作,也希望能在學校開設講習課程提供現職同仁在職進修,以利採購人員對採購法的認知與熟悉。
三、對警察機關的建議:多給激勵,舒解壓力;將採購法令,排入常訓;加強宣導,以正視聽;公開表揚、提昇士氣。
四、對警察機關採購人員的建議:學習心理調適;增進專業技能,不斷吸收新知;加強服務利他觀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務必遵守。
關鍵字:警察機關、採購人員、工作壓力、工作投入、工作滿足、工作倫理、工作與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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