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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信產業發展策略與世界貿易組織貿易協定之研究 / Study for 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nd GATS in Taiwan

杜鴻國, Do, Horng G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電信事業是各種社會活動的重要溝通載具,同時其所具備的商業利益更是龐大,雖然我國已經在電信自由化的路程上邁出腳步,然而電信事業相關資源卻仍然由國家獨佔與把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電信事業自由化的程度必然是相關會員國所競相覬覦的市場利益,因此自由化是不但是一條不可回頭的不歸路與必經之路。政府在開放電信事業市場的同時,一方面需要遵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有關電信事業服務的規範,另一方面又如何將國內既有的電信事業相關業者、政府與國外業者的衝擊降到最低,這將是政府一項艱鉅的政策規劃。本研究主要的研究目的是檢視我國電信法規是否有修改空間使之加速數位匯流發展與符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精神。 政府是否應介入並課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負有開平等放接續與用戶迴路開放的義務,本研究將進行探討以提出之觀點,大體上可將以下三個剖析方向進行探討:(1).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無主動開放接續之誘因、(2).競爭法之搭售行為、 (3).普及服務反競爭效果之避免。由通訊傳播技術持續的演進,原先所設定的管制方式可能會因網路架構之改變而有不合時宜之處,為保持事前的產業管制彈性,必須隨時因應網路架構與技術變化,定期檢討現有之業務規範。尤其是在現行電信法規下,對於各電信事業的市場界定係以不同法規命令的管制作為區隔,因此現行制度下每開放一個新的業務就會創設出一個新的管理規則與一個新的業務市場,進而產生許多過度切割的市場或是重複管制的可能性。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修法工程已延宕經年,更造成我國在第四代寬頻通訊上逐步落後於相關競爭對手。雖然目前已經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列入第一類電信經營者管理,但是仍然與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的管理與發展仍有些許不同,因此如果早日完成基礎網路與服務平台分管,將可因為各項加值與應用服務的進入門檻降低而大幅提升競爭效率。 本研究建議由有線電視系統的平等接續與用戶迴路開放義務兩個面向進行變革方可收全功之益。依現行電信法有線電視系統不需擔負平等接續義務,然而所劃分的有線電視經營區過於狹小無法滿足有效經營所需的經濟規模,因而造成現成財團蠶食後壟斷的現象。在電信產業引入競爭,有兩種基本作法:一在基礎網路層採用「網路競爭」(network competition)模式,而服務平台層則採用「服務競爭」(service competition)模式,且將基礎網路層與服務平台層採分別擁有與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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