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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人不自證己罪特權 / The privilege of a witness陳雪玉, Chen, Hsueh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人以不自證己罪為由主張拒絕證言權之相關問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主要牽涉四大層面:一為此項拒絕證言權之適用範圍為何,亦即證人所得主張權利之射程範圍是否僅止於供述證據,抑或涵蓋其他刑事訴訟中的強制處分、提出命令;二為審判程序中證人應如何主張、行使此項權利,而一旦證人主張此權利,司法機關應如何審查以為准駁;三為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之舉,對於本案被告案件中,乃至於證人日後改列被告時,可否評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抑或應如何評價之(證明力問題);四為若檢察官或法院未盡告知義務告知證人有此項權利致使證人為自陷己罪之陳述時,該陳述對於本案被告案件中,乃至於證人日後改列被告時,可否評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抑或應如何評價(證明力問題)。上開層面即為本文探討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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