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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之懲處 /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of teachers' sexual harassment on campus陳旻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有兩個研究重點,一是希望透過研究建立起一個具體的性騷擾樣貌的參考,並透過深度訪談,了解實務上是如何將性騷擾的實體要件,涵攝在個案上,亦即是如何判定教師性騷擾。二是希望透過研究,了解實務上在判定教師性騷擾之後,對於教師之懲處的標準何在。
研究結果發現教師性騷擾態樣雖然很多,但對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判斷通常並不困難,尤其是師生戀跟教學上的肢體觸碰這兩種爭議類型,實務上已有一些判斷爭議的方式。再來是對於性騷擾教師的懲處標準,目前只能粗略的建立教師校園性騷擾情節輕重與懲處輕重的標準,且標準是浮動的。而這部分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教師法第14條於民國102年修法後,規定教師性騷擾需情節重大才能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任教。教師性騷擾情節若不重大,但有解聘的必要,亦可根據該條第1項第13款,解聘一至四年即可。修法後的規定,乃為落實釋字702號的意旨,因此實務上開始可以有層次的處理性騷擾情節輕重與懲處輕重的問題。最後,在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的案件上,有些問題也有待解決,像是學校性平委員與調查小組成員的專業調查知能有待加強以及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之相關規定不完善,都是需要後續再深入研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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