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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刑事責任之研究: 以實務現況及保護法益為中心 / Criminal Liability of Revolving Door Clause -- Focus on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ly Protected Interests林品慈, Lin, Pin Tz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依其立法源起及釋字第637號解釋之內容可知,主要是為防範公務員離職後與嗣後任職之民營事業有所利益掛勾,產生不當利益輸送與私相授受之危險。目前系爭條款雖已有明文之刑罰規定,但其立法設計卻不完善,導致實務上各級法院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莫衷一是,並無統一標準。探究其原因,本文認為可能是刑事保護法益的定位錯誤所致,故須先就系爭條款之保護法益釐清。雖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確認其為國家法益之保護,惟本文認為於系爭條款之情形,除行為主體已離職而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以外,構成要件行為所造成的不正競爭風險,直接而實質侵害到的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亦即侵害到市場競爭者在相關經濟資源或公務資訊取得機會之平等,而應為社會法益保護之範疇。
本文主要援引德國學者Hefendehl的集體法益學說,並分別由國家與社會制度信賴法益學說檢驗系爭條款之保護法益。俟法益定位完成,再將實務上主要爭點嘗試以此種社會法益檢視,亦即以侵害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下的機會平等之經濟制度信賴法益角度重新思考,發現與實務見解並不相同,是以,本文最後將針對這些爭點各別釐清並給予建議,期能對未來條文之修法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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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 The social state principle, state duty to protect and the disadvantaged- administrative issues of benefit payments for the spindle林莅薰, Lin, Lih Shi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中,不難窺知,實務上社會給付行政,存有落實不力、進而對弱勢者造成諸多不利益影響之問題,誠揭櫫了,建立專屬於弱勢者社會給付之行政體系之必要性。然而,對於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建立,首要前提便是─須確立對弱勢者族群,國家有給予較多之保護與保障之職責。據此,於憲法層次意義上的討論便格外具有其重要性。爰此,本文將主軸置於社會國原則之探討,以及國家保護義務之分析,並嘗試推敲二者間之相互關係為何,以作為對弱勢者保護之憲法基石。主要參酌德國法制實務與學理之探討,作為討論之軸心;並對照我國實務暨學理上的討論為統整融合。
奠定於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所建構之憲法核心思維基礎後,本文認為進行關於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建立,將更具正當性與合理性。復而秉持著上開憲法上中心思想,參酌比較法制度,針對社會給付行政實務中廣泛可見之行政指導,以及相對於傳統干預行政體系之社會給付行政特性,進行微調與修正。前者將以日本法制度為對照組;後者則以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為主要觀察對象,遂嘗試擬定一我國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雛型。嗣後並反觀我國法制度規範,推敲採納該體系之可行性與可效倣理由。
透過對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憲法上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之基礎,以及行政法體系之雛型,解決目前實務可能發生之怠為/不為、錯誤之行政指導;民眾協力義務要求程度之疑問、機關職權調查之必要性;乃至於實體層面信賴保護原則之相關問題。另外,並針對協力義務與職權調查容忍義務部分,涉及社會給付與受領社會給付者之憲法基本權衝突的議題做一檢視;以及源自英美國家之「工作福利」(workfare)制度,立於憲法基本權侵害之切入視點,檢討納入我國社會給付行政制度之運行操作是否合適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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