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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研究劉欣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所得稅法第4 條之1)與實質課稅原則為中心,蒐集民國95 至97 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區分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針對判決書之爭點予以統整分析,將爭議型態類型化,並以案件數最多之爭議型態進行法官、財政部發布函釋與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統計分析。
研究結果顯示,綜合所得稅有關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就公司處分固定資產溢價收入轉列資本公積,先增資、後減資並無償配發股票與自然人股東,應予課徵營利所得之爭議案件,佔本研究資料範圍之九成。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案件最多之爭議類型有四種: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應如何攤計費用?二、認購售權證相關費用攤計如何認列?三、信託投資事業與相關利息收入如何列計?四、股票股利、短期投資、長期投資與長、短期投資轉列時,有關未分配盈餘加項或減項應如何列計等爭議。
次針對上述爭議類型,進行現行規定之探討,研究範圍內部分案件已列入司法院大法官人民聲請案件審查會待審案中,亦有相同爭議之案件業已提出大法官會議解釋,於日前經審查會作成不受理決議。
本研究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為研究範圍,並以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暨實質課稅原則於實務之運用,縱向將爭議案件予以分類整理,橫向歸納各爭議類型現
行狀態,涉及人民行政救濟之最後訴訟階段為最高行政法院,例外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涉及納稅者權利保障事項,最重要者為行政法院訴訟階段,本研究針對主要爭議類型之案件,就承審法官予以統計,為保障納稅者之權利,本研究建議未來修法應成立「專業財稅法庭」以及設置「稅法實務問題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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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證移民的權利保障 /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undocumented immigrants葉南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全球化的今天,每一個民族國家都在思考如何有效地規範人員進出國界,使得人的流動不會對其主權及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矛盾的是,當全球化過程中資金、商品流通的跨國障礙正在減少的同時,對人口流動的國界控制卻在增加,限制人的流動正是當代全球化的不一致之所在。除了常態性的,即所謂「合法」的移民╱工議題外,近年來關於「非法(illegal╱unauthorized)」或者「無證(undocumented)」移民╱工現象,已成為最受關注的全球移民╱工現象之一。台灣作為亞洲地區主要的移民╱工接受國,自然無法自外於上述的全球性現象。根據移民署的資料顯示,台灣目前逾期停居留於我國的外國人,逾期停留一年以上者,係以探親為事由入境者為眾;逾期居留一年以上者則以依親居留者最高。不論以停留或居留入境者,已逾期一年以上者的比例均佔逾期停居留總數的51%以上。
傳統觀點立基於保守的國族主義觀對待生活在台灣境內的「外人」,但這樣的看法在人口遷徙頻繁的全球化時代中,似乎明顯過時,且亦不符合各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本文擬從保障弱勢者權利的角度觀察無證移民議題,認為在一個自詡為自由民主秩序的民主國家中,對於違反移民法規而成為無證移民者,不能將其等同於罪犯視之(即使是犯罪者,也會給予某種程度的基本權保障),更不能對其生存困境視而不見, 建構保障無證移民之理論實屬必要。
本文嘗試提出保障無證移民的主張,並針對可能遭受到的質疑提出回應。而即使在無證移民取得合法身分前,其在法律上是否有哪些應受保障之權利。並參考美國、歐洲給予無證移民合法化的經驗,主張臺灣亦應針對境內之無證移民,於符合一定條件後,給予其取得合法身分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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