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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投資銀行之法制研究 / A study of investment bank regulations in Taiwan王美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韓國政府為達成「成為東北亞的金融中心(financial hub)」之目標,參考英、澳模式,於2003年初提出整合金融法規計畫,將現行金融相關法規,以功能性規範的方式,將資本市場相關法律加以整合,同時將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以概括性的方式規定,並將金融業有關的制度規範重編為以金融機能為中心,加強投資者保護制度等對於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做全新的改善;另一方面,透過加強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等現行制度上所出現的部分缺失加以改善。
反觀我國有關金融市場之相關法制,韓國所列為改革的缺失,如金融業可從事的商品以列舉方式規定、金融行業制度的規範以金融機關為中心制定、對於投資者保護的配套措施不夠完備及對資本市場的不公平交易的管制缺失等,均為我國現行法制所存在。
本文擬以探尋投資銀行的意義、類型及其業務範圍為前導,歸納出投資銀行之概念,繼以瞭解美、英、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投資銀行法制規範之演進與發展,作為我國之參考,再以投資銀行之業務為經,以其所涉之我國法制為緯,逐一就每一投資銀行之業務所涉的法制進行有系統彙整與分析,期對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所涉之法制規範有一全盤性的瞭解,最後探討韓國投資銀行金融法制改革及「次級房貸事件」造成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瓦解之法制原因,以為參考與借鏡,並提出我國投資銀行未來相關法制規範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本研究之結論如下:1.投資銀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指投資銀行業務,它代表的是一種活動的概念。2.投資銀行法制發展模式,主要分為銀行與證券分離制(以美國、日本為代表)及銀行與證券合一制(以英國及歐陸國家為代表),我國目前較趨向銀行與證券分離制。3.在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影響下,外國投資銀行之法制呈現制定「單一金融法規」模式之整合性發展趨勢,在因應金融創新變革方面,紛朝擴大有價證券定義、對金融商品的管理架構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及強化公司治理之措施提昇對投資人保護機制發展。4.管制鬆綁與金融創新為造成美國投資銀行瓦解之主因。5.韓國資本市場整合法如期實施,主要在於美國五大投資銀行雖已破產倒閉或轉型,惟未來投資銀行的功能將繼續存在,再者,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時,係以英國、澳洲金融改革立法例,來發展投資銀行,而非以美國投資銀行模式。6.世界各國近年來紛紛加速進行金融改革整合所有資本市場的法規與業務協助金融業者成為有國際競爭力的投資銀行,來增強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台灣在總體經濟發展與金融市場分業管理架構都和韓國相似,應積極學習韓國改革經驗,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
我國與韓國均為亞洲國家,文化背景及地理區位亦甚為相近,韓國制定「資本市場整合法」,係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金融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以及促進金融業間業務的平衡性發展,並非僅考量金融機構的短期獲利,應有值我國借鏡之處。
再者,金融海嘯雖反映出市場失靈、監理失效情況,各國迷漫著『監理加嚴』的氣氛。但不應矯枉過正,抹殺金融創新,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
雖然我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海嘯衝擊採取冷處理方式,停止了原預定推動之金融法制整合,但我國資本市場面臨經營環境惡化、發展策略不明確、法規成熟度不足、業者競爭力低和投資人保護措施不完善等問題,依然存在,本文認為證府須儘快進行根本改革,以提升資本市場之競爭力。
本研究建議改革的主要重心如下:1.儘速進行金融法制改革,整合資本市場法規與業務,提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2.效法韓國政府金融改革之精神,政府機關確實負起主導責任,務實規劃資本市場發展策略,與業者共同促進市場發展,進行有系統的金融法制改革。3.積極重新檢討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和信託等業務的法規,使各行業的業者可以依自己的規模和專業能力,選擇以直接、兼營或子公司方式混業經營、獲得經營綜效。4.韓國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負面表列的管制,可供我國參採。5.實施專業投資人制度,對一般投資人要求加強投資人保護,但對專業投資人制度減少投資人保護,維持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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