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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 The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s of Divorce Law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黃倩鈺, Huang,Chie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是人類古老而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婚姻關係乃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誠摯互信,相互扶持,始有美滿幸福可言。倘雙方因理念產生重大差異,結婚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時,則不免走上分手一途。此時,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除了需要大智慧外,尚且需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始能竟其功。 現代社會男女關係變化,使各國離婚率均處於攀升現象,而台灣地區有偶人口之離婚率迄今已達11%以上,較10年增前高許多,也因而產生許多婚姻問題之諮商和離婚訴訟案件。兩岸往來頻繁之今日,台商赴大陸經商,結交當地女子結合為夫妻或包二奶之情形均所在多有,也順帶引發兩岸三地婚姻關係的衝擊,並促成台灣配偶對婚姻關係之保衛戰。故無論是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人民,均有對兩岸離婚率攀升之原因加以探究之必要。 大陸方面自2000年開始,將長久以來受制於共產社會壓力下的婚姻問題通通搬上檯面討論,從最早的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均奉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為圭臬。2001年並再次修改實施近半世紀的婚姻法,以期更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適用需求。 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離婚原因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之情形探討。以比較研究之方法,先從離婚之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切入,檢視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之立法沿革,並對修訂過程加以說明,統整各該規定之實務運作情形,並探討兩岸差異何在,歸納檢討。除了傳統的兩願離婚或現代的調解離婚外,並試就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規定介紹,對於學者理論和實務見解均有著墨;在我國方面,尤其是對於民法第1052條各款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解釋上適用範圍如何,並與實務見解作比對分析;另針對大陸的婚姻法所新增之「訴訟離婚原因」,明定法定離婚原因為「感情確已破裂」,在理論上和解釋上均加以釐清,期能對於兩岸離婚制度更加了解,進而使我們對於婚姻之本質能有更深的認識。 最後,再試就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之規定探討缺失之處,提出檢討修正之拙見。主張建構在自由離婚思想下的離婚制度,較符合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法律原則,並建議採行無過失的離婚法,對我國未來離婚制度之展望提出修正意見。 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介紹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離婚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三章兩願離婚、第四章調解離婚、第五章判決離婚和第六章結論,論文完成後,期能使兩岸人民對於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關於離婚之立法經過和實務見解、大陸近來離婚現象及離婚制度剖析、兩岸婚姻法關於判決離婚爭議點之差異以及兩岸婚姻法實務應用情形均有更深的認識,並期能對將來我國親屬法修法提供討論及立法建議,以因應社會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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