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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 The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s of Divorce Law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黃倩鈺, Huang,Chie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是人類古老而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婚姻關係乃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誠摯互信,相互扶持,始有美滿幸福可言。倘雙方因理念產生重大差異,結婚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時,則不免走上分手一途。此時,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除了需要大智慧外,尚且需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始能竟其功。 現代社會男女關係變化,使各國離婚率均處於攀升現象,而台灣地區有偶人口之離婚率迄今已達11%以上,較10年增前高許多,也因而產生許多婚姻問題之諮商和離婚訴訟案件。兩岸往來頻繁之今日,台商赴大陸經商,結交當地女子結合為夫妻或包二奶之情形均所在多有,也順帶引發兩岸三地婚姻關係的衝擊,並促成台灣配偶對婚姻關係之保衛戰。故無論是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人民,均有對兩岸離婚率攀升之原因加以探究之必要。 大陸方面自2000年開始,將長久以來受制於共產社會壓力下的婚姻問題通通搬上檯面討論,從最早的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均奉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為圭臬。2001年並再次修改實施近半世紀的婚姻法,以期更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適用需求。 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離婚原因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之情形探討。以比較研究之方法,先從離婚之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切入,檢視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之立法沿革,並對修訂過程加以說明,統整各該規定之實務運作情形,並探討兩岸差異何在,歸納檢討。除了傳統的兩願離婚或現代的調解離婚外,並試就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規定介紹,對於學者理論和實務見解均有著墨;在我國方面,尤其是對於民法第1052條各款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解釋上適用範圍如何,並與實務見解作比對分析;另針對大陸的婚姻法所新增之「訴訟離婚原因」,明定法定離婚原因為「感情確已破裂」,在理論上和解釋上均加以釐清,期能對於兩岸離婚制度更加了解,進而使我們對於婚姻之本質能有更深的認識。 最後,再試就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之規定探討缺失之處,提出檢討修正之拙見。主張建構在自由離婚思想下的離婚制度,較符合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法律原則,並建議採行無過失的離婚法,對我國未來離婚制度之展望提出修正意見。 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介紹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離婚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三章兩願離婚、第四章調解離婚、第五章判決離婚和第六章結論,論文完成後,期能使兩岸人民對於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關於離婚之立法經過和實務見解、大陸近來離婚現象及離婚制度剖析、兩岸婚姻法關於判決離婚爭議點之差異以及兩岸婚姻法實務應用情形均有更深的認識,並期能對將來我國親屬法修法提供討論及立法建議,以因應社會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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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 / The initial implement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focu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a-Li-Yuan

黃琴唐, Huang, Chin 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為一種「出乎禮則入於刑」的「禮教立法」,而禮教的核心,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人倫。在三綱之中,「父為子綱」常被視為「君為臣綱」與「夫為妻綱」的樞紐,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傳統法制的首要目標在於維繫三綱人倫,而三綱中的「父為子綱」涉及的是親子之間的互動,故傳統法中的親子規範,成為整體法制中極為核心且不容輕易動搖的部分。然則,晚清民初時期對於歐陸親權制度的繼受,即是就既有親子法規範進行的一項變革。由於這項變革直接挑戰傳統法制的核心價值,因此,其間所呈現出的現象究竟為何,不免令人感到好奇。 傳統的親子法規範,以清代《大清律例》的內容觀察,係以「父為子綱」作為立法原則,其規範的形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厲求子孫順守父母的教令與懲罰,(二)禁止子孫專擅自行,(三)嚴懲子孫的不孝惡行。而規範運行的基本原理,是要使父祖子孫各自恪守其分,以達成家內秩序的長久和諧。時至晚清,由於國外勢力的壓力與國內社會經濟情勢的變更,清廷展開了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工程,進行新法與舊律的修訂。關於親子規範的變革,一方面藉由編訂新刑律以褪除「父為子綱」原則在法律上的支配力,同時又編纂民律草案,試圖將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引進中國。不過,由於中西親子規範的指導理念根本不同,遂導致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的激烈論爭。因清廷頃間覆亡,故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並未獲得施行,傳統「父為子綱」式的親子法規範仍然存續在脫胎於《大清律例》的《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有效律典中。 民國初年,新式民律草案未能頒行,經參議院決議,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事審判時的明文法源依據。然在此情形下,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仍透過解釋例和判決例,逐步實現了一套頗具規模的親權法制。 藉由整理、分析大理院判例、解釋例中的相關法律論述,首先,本文試著呈現出大理院親權法制的形貌與精神,並分析大理院實踐親權法制的具體方法。其次,必須說明的是,無論《大清律例》中的「父為子綱」相關條款,或者大理院判解中表達的各項親權法律規則,皆屬於「國家法」的法律形式。而國家法在本文中的特殊意義,在於它代表了統治權威的某種「價值宣稱」,亦即統治權威在各種競逐的價值取向間,做出具體衡量的最終結果。在此認知下,本文希望進一步探討的是:晚清民國時期,傳統親子法規範與大理院親權法制的爭峰消長,從國家法變遷的角度來看,其間蘊含的法文化意義究竟為何?又能帶給今日何種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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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法制之研究 / Credit splitting among divorced spouses in Germany

林怡君, Lin, Y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第一零三零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的界定上應否包含未到期未取得之退休金期待權,此一難題,涉及離婚配偶,尤其未就業或中斷就業的家庭主婦的老年安全保障需求,而開啟本文之討論。 離婚配偶的憲法基本權利應為吾人重視,尤其平等權、財產權和家庭權之保障。而社會保險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年金、退休金具有憲法第十五條財產之地位,即便為未到期未領取之期待權,其財產權之性質不受影響,應與私法財產等同視之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然而在親屬法、社會法交錯適用下,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為法制面之闕漏,實務則囿於法條文義解釋,逕將年金、退休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外,此種解釋適用方式不僅不適當,並有違憲之虞。 離婚配偶老年安全匱乏的問題,涉及親屬法和社會法的整合,應兼顧離婚時的現時性和離婚後的未來性。內化的親屬法法制當能發揮暫時填補離婚後扶養的缺漏,在私經濟層面提供離婚配偶一定的財產基礎,但長期性的社會風險,仍應回歸外化的社會法法制,以年金給付因應之。就此,世界各國多採取「年金分割」方式,使未就業的家庭主婦獲得自己名義下獨立的年金權利,作為老年安全的基石。 因而本文以最早施行年金分割的德國法制為觀察主軸,尤其二零零九年進行大規模修法後,由民法中獨立出來,整合成為一部共五十四條的專法;在利益分配權利人的考量下,俾使分配結果更符合正義,以調和離婚雙方照護上平衡之方式,達成立法者促進雙方實質平等之目的,而深值我國參照。故本文主要概括介紹德國新法內涵,其後比較觀察美國和瑞士不同的立法模式,並總結歸納外國法制對台灣未來法制發展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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