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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法制之研究 / Credit splitting among divorced spouses in Germany

林怡君, Lin, Y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第一零三零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的界定上應否包含未到期未取得之退休金期待權,此一難題,涉及離婚配偶,尤其未就業或中斷就業的家庭主婦的老年安全保障需求,而開啟本文之討論。 離婚配偶的憲法基本權利應為吾人重視,尤其平等權、財產權和家庭權之保障。而社會保險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年金、退休金具有憲法第十五條財產之地位,即便為未到期未領取之期待權,其財產權之性質不受影響,應與私法財產等同視之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然而在親屬法、社會法交錯適用下,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為法制面之闕漏,實務則囿於法條文義解釋,逕將年金、退休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外,此種解釋適用方式不僅不適當,並有違憲之虞。 離婚配偶老年安全匱乏的問題,涉及親屬法和社會法的整合,應兼顧離婚時的現時性和離婚後的未來性。內化的親屬法法制當能發揮暫時填補離婚後扶養的缺漏,在私經濟層面提供離婚配偶一定的財產基礎,但長期性的社會風險,仍應回歸外化的社會法法制,以年金給付因應之。就此,世界各國多採取「年金分割」方式,使未就業的家庭主婦獲得自己名義下獨立的年金權利,作為老年安全的基石。 因而本文以最早施行年金分割的德國法制為觀察主軸,尤其二零零九年進行大規模修法後,由民法中獨立出來,整合成為一部共五十四條的專法;在利益分配權利人的考量下,俾使分配結果更符合正義,以調和離婚雙方照護上平衡之方式,達成立法者促進雙方實質平等之目的,而深值我國參照。故本文主要概括介紹德國新法內涵,其後比較觀察美國和瑞士不同的立法模式,並總結歸納外國法制對台灣未來法制發展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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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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