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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為中心陳彥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商品之交易糾紛於金融消保法訂立前即層出不窮,惟過去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以及申訴救濟之管道,欠缺一套完整之法典以供金融消費者主張其權益,相關條文散落於各自律規範,使金融消費者在救濟時較為不便,而在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後,大量之申訴以及民事爭訟案例促使相關部門於2011年訂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惟本法施行時日尚短,衡諸過去各期刊論著,鮮少對本法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條文要件進行比較分析,且關於本法與其他相關之保險法、消保法如何適用,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立法目的亦為一大問題,故本文後續之章節將就此一部分進行相關探討。
至於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後,眾多的金融商品糾紛訴訟案例以連動債為大宗,且其產品特性相較其他金融商品更為專業複雜,在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個案上,實務如何解釋本法之各要件,以及訴訟中兩造主要之爭點為何,相當值得研究解析,因此本文於探討完本法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條文後,將接續針對連動債商品進行實務判決之實證研究。
透過上述之內容,以及相關期刊見解之補充,希望能針對此一議題之探討有所助益,並能對於連動債案例歸納出目前之實務見解,最後本文在末章將敘述本法目前之不足之處及疏漏,供未來修法之參考,以期待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條文會更為周全,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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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民法解除權到特種買賣解約權游楨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的民法理論與規範架構中,得以解除契約或行使撤銷權,乃基於立法者對於傳統私法體系下,擬欲維持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制度嚴格遵守之例外,其要件限制多較嚴苛。然則,在現代社會之消費關係,隨著大量生產下的經濟發展等演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其專業知識、經濟力及交涉力則常處於不均衡之地位,在消費者面對無店舖銷售及業者強力新穎勸誘的行銷衝擊下,傳統民法解除權之機制,似乎很難有效彌補消費者於交易中弱勢地位,使得消費者的權利受到完整的保障。
因之,本文擬先以民法上解除權及撤銷權之相關規範作探討,並進一步檢討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之法理、進展及其相關重要規定。此外,消費者之解除權立法後之執行成效及若干問題,亦值得關注。例如,消費者解約權之期間長短、起算期間、數位化商品及企業經營者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似有若干問題仍困擾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本文擬一併討論之。
最後,本文亦擬透過詳細的分析與檢討,針對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法規範,提出改善建議。並嘗試對現行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模式,提出建議,期能對現行相關問題,尋找更佳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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