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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偵查制度對我國之影響--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為例 / 無

黃謀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冷戰的結束,美國法律制度已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之法律制度。不可諱言地,美國法律制度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影響甚深,有些論者因此認為:因多數國家相繼仿效美國之法律制度,業已形成各國「法律制度美國法化」(Americanized)之趨勢。甚至,美國Maximo Langer教授,在其「論認罪協商制度之全球化及刑事訴訟程序之美國法化」乙文中表示,有人以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為例,認為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可能是辯論式制度送給糾問式制度的「特洛伊木馬」(Trojan horse),大陸法系國家將逐漸被「法律制度美國法化」,將被全面屠城棄守。是否果真會如此,美國法律制度對我國之影響是否亦有可能造成我國偵查制度遭美國偵查制度「屠城」之結果?引發筆者對我國近年來自美國引進之若干偵查制度之關注與好奇,認有予以探究之必要。本文乃就我國近來有關偵查制度之重大修法,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等為例,探究該等制度從美國原貌,到移植至我國後之改變、衝突及現況,並提出本文之觀點,期能成為未來修法時之參考方向。 本文除前言及總結論外,第二章簡介美國之偵查制度,論文主體部分則分成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及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等三章進行論述。 第三章為有關特別偵查制度獨立性之探討,由各國曾出現之特別偵查制度中,以美國、日本及南韓等國家之法制為例,分別介紹美國之「獨立檢察官」與「特別檢察官」、日本之「特搜部」及南韓之「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等特別偵查組織之歷史沿革及運作機制,其中特別就各國爭相仿效之美國「獨立檢察官」與「特別檢察官」制度多加介紹,最後再論述我國特別偵查組織之濫觴與發展,由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到地檢署檢肅黑金小組,再到最高檢特偵組等我國廣義之特別偵查組織之發展歷程,而特偵組成立迄今之現況與制度之運作結果,對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產生之影響,亦有待實務運作後之檢驗,其中最大爭議者諸如:付之闕如的檢察總長退場機制、再議程序及設置審級等爭議問題,目前都已出現,有待探究及修法解決。 第四章為有關通訊監察控制機制之探討,日本、美國、英國及我國通保法修法前後之存在不同通訊監察核發機制及聲請機制,就我國通保法修法後之通訊監察聲請機制模式採取「檢察官聲請獨占模式」,不採取「雙聲請主體模式」或「檢察官許可前置模式」,本文乃探究各種聲請模式之利弊得失。次以我國通保法修法所仿效之美國通訊監察制度為中心,介紹美國之法律及行政相關規定,引述美國聯邦檢察官在通訊監察程序中之角色,進而導出美國核發通訊監察書遠低於我國之原因,探究美國各種通訊監察之內控機制。最後以通保法修法後之實務觀點檢視本次通保法修法之控制機制,探討是否修法後即可達到仿效美國通訊監察制度所欲達到得以控制監聽浮濫之目的? 第五章為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除介紹各種刑事司法互助態樣、我國現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有關之法規及實務運作外,並探討臺美司法互助協定之內容。並以向新加坡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為例,介紹如何請求調取涉外之銀行帳戶資料。另討論我國經由外國政府或組織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於我國並無刑事司法互助法之專法,致實務上產生極大之爭議,有予以深究之必要。 第六章為本論文總結,本文認為,美國之偵查制度對我國偵查制度的影響當然是不容置疑的,但我國絕非單純地複製一個美國形式的偵查制度模式,美國法對我國法制的影響並非全面性的美國化,僅占我國偵查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而已。我國引進美國之偵查制度後已與美國原有之制度呈現出各種不同之風貌,當然引進後之機制正挑戰我國原有之偵查架構與制度,但並未形成「偵查制度全面美國化」的現象,更不必憂心會遭美國偵查制度全面「屠城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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