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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重製權侵害之理論與實務 /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eproduction Right infringement朱家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司法實務上著作權侵害的類型中,以「重製權」之侵害為最大宗;而就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基本類型-「抄襲」,應區分其概念與訴訟上之證明。就概念而言,「抄襲」係指「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且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至就訴訟上之證明,則應分就原告與被告說明:首先原告須依序舉證證明:一、創作事實;二、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之作品(即「接觸」);三、被告作品中存有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之部分(即「實質相似」)。而待原告就上開事實盡其舉證責任後,被告方有為舉證之必要,即被告可就推認其「未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此一事實之間接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其僅須動搖法院已形成之「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之心證,即為已足。而上開說明即為本文所採之「抄襲」認定流程,本文即係以上開見解為骨幹,說明「侵害重製權」之過程中所涉及之基礎理論、司法實務見解以及本文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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