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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 以中科三期的法律動員為中心 / Law in Movement: Legal mobilization in CTSP (3rd Stage) Dispute江可捷, Chiang, Ko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聚焦反對中科三期建廠的個案,採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敘述社會運動者的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歷程。2010年,當臺中后里農民拿到確認勝訴判決時,以為中科三期會就此停工。後續,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提出了「停工不停產」等等解釋,說明中科三期毋須停工,引發各界討論。前述判決是針對中科三期的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的開發行為而生,此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於2006年一階段有條件通過,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於2008年、2010年判決撤銷環評結論,這也是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以來撤銷環評結論的首例。
2006年,因為環評委員的揭露,反對興建中科三期的居民、律師與環保團體開始集結,在環評審查時便出席會議、表達意見;環評通過後,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後,仍然必須走上街頭開記者會、抗議政府作為。這條路,一走就是五年多。環評法於1994年立法完成,開啟了社會運動體制內參與的途徑,在1990年代之後,環境運動開展了體制內、體制外並進的策略。
為何勝訴判決之後,人民還需走上街頭?本研究的問題意識是:法律/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在社會運動中扮演何種角色?回顧既有研究,法律人類學、法意識、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開展出觀看社會中實際運作法律的視角。本研究則意在探討中科三期運動者的法意識,引入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過程,結合理論敘述中科三期的故事,也發展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理論的對話可能。
敘事的基礎,是本研究以中科三期為個案收集的資料,研究一開始收集運動者的投書、新聞及法律案件以及理論閱讀;之後開展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經過文獻與經驗的思考,本研究觀察到中科三期體制內、體制外路線並進的特點,並著重運動者在其中的法意識「轉換」,同時,法律策略的內涵與運作也是探討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重心。回顧運動者法意識的變遷。思考集體行動的邏輯與經驗後,我認為命名(naming)與行動是個人連結集體的樞紐。
我認為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是一體兩面而不可分視的,我提出「理解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分析框架,並且依著這個框架分析中科三期的歷程:「命名與行動」是運動者認知社會結構以及動員的階段;「策略行動」則描述法律策略的形成、擬定過程,運動者在此時會接觸成文法律構成的體制,進而在體制的情境中形成法律策略;而第三階段「變遷與轉化」呈現了動員、接觸體制後運動者法意識的變遷,進而反饋到法律動員的意義與策略決定。
本研究探究律師、農民與環保團體等12位運動者的法意識,一開始,這三群人動員的理由各不相同,接觸體制之後,會因為法律知識以及既有經驗形成分工、溝通與動員的模式,而運動者也會產生為體制背書的焦慮。最後,運動者的法意識會有不同程度的變遷,律師認為自己不只是律師,傾向思考體制的變革;農民則在行動中認識、主張自己的權利;環保團體則發現體制的侷限,重新回到社會之中尋找社會結構的變革可能。
法律在社會運動中是對立雙方的衝突界線,而浮沉在成文法律與法律動員背後的是運動者要對抗的權力關係。本研究將中科三期運動者的行動歸納為三波法律動員,指出法律動員的基礎與具體內涵。一開始,中科三期的運動者普遍具有不信任政府的想法,在運用法律後,法律動員慢慢成形,最後因為體制內的經驗,強化不信任政府的想法,並形塑法律工具觀。法律工具觀意指以法律為武器、工具的法意識,這是源自於運動者心中更高的運動目標。而正因為法律工具觀的存在,我們可以決定法律的內涵,發掘法律對人們的意義,找出法律的形式與實質之間富含的生命力,這些必須要探索人們的法意識才能得知。
基此,我談及運動者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三層觀察,我以行動與結構的分析概念入手,觀察行動者所處的情境。在動員與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觀察運動者的法意識,這個法意識又呈現了社會結構;因為有著更高的運動目標,運動者的行動與話語會轉化法律、權利的內涵,行動的同時,也可以觀察法律動員對運動的限制與推進,不過,法律不完全限制行動者,行動者也不完全轉化法律;因為最後運動目標會限制運動者對法律的運用。
法律是社會運動中衝突雙方的底線,而中科三期事件中呈現了人們以工具看待法律,同時又引入法律希望解決糾紛、表達訴求。環評法一開始是國家應對社會力量興起的產物,後來,中科三期事件發展中,社會力量使用法律對抗國家,激起了法律與社會落差的動員力量;但是僅用成文法律作為命名的資源,是不足以持續社會的力量,因此社會運動必須從對抗的對象回到自身,重新尋找糾紛的來處以及命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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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公民訴訟法制檢討 –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功能出發 / A review of the citizen suit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t of Taiwan: perspective from the function of the system王凌亞, Wang, Ling Y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影響評估法公民訴訟條款的解釋與操作在我國訴訟實務中已發展十餘年,文獻上亦多有討論。但是在觀察過我國環評案件的公民訴訟判決,尤其是近幾年頗受矚目的美麗灣度假村案,就可知道縱使環保團體與周圍居民以公民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續仍不斷產生撤銷訴訟的現象,代表開發案件之核心爭議並未被終局解決。另外,經由比較美國公民訴訟的起源與發展,就會發現我國公民訴訟制定在環評法中是一項有問題的立法。在美國制度原型中公民訴訟條款並非搭配環評制度運作,而我國將兩者結合,似乎並未釐清其中制度目的的差異。
本文欲從環評法的原理原則,也就是以風險管理與預防原則為基礎,說明環評法在環境法規中之角色與作用。並透過介紹美國、德國與中國的環評制度與相關訴訟制度,如美國的公民訴訟、德國的團體訴訟與中國的公益訴訟,進而釐清公民訴訟真正的制度目的,與探討監督環評制度的正確模式。最後再回到我國法,分析環評法與公民訴訟條款與整理訴訟實務案件,了解我國目前環評法公民訴訟條款的操作現況,並提出批評與檢討。
就結論而言,本文認為環評制度做為風險管理中之風險評估與預防原則之體現,不應以公民訴訟為司法監督管道。公民訴訟僅應用在監督風險管理決定之開發案件,規避環評與環評審查有瑕疵之案件都應遵循傳統行政訴訟,對開發許可提出撤銷訴訟,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並減少人民訟累。 / Citizen suit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t (hereinafter EIAA) in Taiwan has been developed and discussed over ten years. By the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cases, several issues in our citizen suit legislation would be discovered. Especially in the case of Beautiful Bay Resort, which was once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 , the problem of the citizen suit in EIAA was been highlighted that the main issue wasn’t been solved, even though the environmental group won this citizen suit. Another problem is that compare to american legislation, the combination of EIAA and citizen suit clause is inappropriate because these two systems are established on different legal theories.
In the thesis, the basic theories of the EIAA, that is,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nd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would be illustrated at first. Then the american, german and chinese relative legal systems would be introduced in the second session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real purpose of the citizen suit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 third session, the citizen suit clause and the cases in EIAA in Taiwan would be explained.
In conclusion, the opinion in this thesis is that the citizen suit could only be applied to the case in which the risk management decision has been made. Otherwise people should institute the revo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avoid the litigation dis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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