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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孫健智, Sun, Kian t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戰後第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探討1949年至1971年這二十餘年間,民法學的發展與變遷,包括民法學的題材與論證,以及時代背景、司法實務、外國法等等因素的影響。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的民法學論文,宛如甚而即是教科書抽印本。法學者主觀的認知及其客觀的功能上,期刊論文的任務與教科書相同,均是交代基礎理論。1960年代中期,民法學論文在取材上有些微的轉變,民法學研究者從外國法繼受諸多議題,如公害、生物科技、醫療糾紛、產品責任。   民法學論著中,法律論證的總體取向,係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即「民法諸條文構成什麼樣的秩序」。詮釋性議題多源自法條文字的語意性問題,哪些文字的語意有待探究,又受到外國法影響。   在方法論上,文義、邏輯,加上比較解釋,幾乎吞沒所有解釋要素。民法學研究者尚無方法論的自覺,對價值與原則的掌握與運用也相當有限。直到1960年代中後期,戰後第二代法學者開始明確指出應保護之利益,惟尚未在所舉案例中,具體衡量當事人的利益。   在國共內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人以「法秩序至上」的觀點看待世界,他們熱烈地談論政治議題,卻對社會議題冷漠。對於前者,法律人僅重申既存法秩序,但後者要求新秩序的創造,法律人無能為力。法律詮釋對秩序的渴求是此一背景的產物,這樣濃厚的政治意味,也使法學各部門受到的關注與其政治色彩成正比,民法學相對不受重視,甚而被邊緣化。 根據當代的標準,當時民法學界與民事審判實務之間,關連薄弱。回應實務見解本非期刊論文的主要題材,實務見解的引述亦多用於佐證,而非為檢討、批評而引用。當時法學界對司法實務的關切,本非檢衡量其適切性,而在提出法規操作的準則;此外,法學界缺乏溝通的平台,法學者缺乏溝通的意願與能力,加上保守的高等教育政策,使外於實務的法學社群既小且弱,難與實務界平行對話。民法學既已邊緣化,相較於刑事法,其取材更為單調。   比較法觀點在民法學中佔據支配地位,而此觀點之運用,是法律繼受工程的延續。在論著題材上,為求與外國法的架構對應,期刊論文多按體系切割題材;1960年代中後期,議題取向的論著亦是外國法影響的產物。在法律詮釋上,包括比較法解釋在內的比較法觀點,支配著民法學論文的議題與論證。   民法學研究者透過外國法認識本國法,藉由外國法鑑別本國法上的議題,從外國法借來議題,並利用外國法既有的成果,解決本國法各種疑難雜症。但比較法觀點的操作,仍藉助文義與邏輯,價值與理念則退居其次,甚或消失。方法論的貧乏使民法學研究者沒有充分認知本國法,間接致使比較法觀點的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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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意識的觀點看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 以公務體系之命令異議制度為例

林委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法律繼受之下的諸多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同時,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興起,也一改往昔靜態、平面、工具式的法律觀點,轉而朝向以動態、空間、互動關係的角度詮釋法律。從而,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情形如何?有無達成法律的實效性?成為法學研究首要面對的議題。 面對法律實效性的問題,除了以往工具式法律觀所看到的「法律有無達成其目的」的表象層次以外,其真正問題的核心,在於「法意識層次」。亦即,法律背後的價值取捨與規範精神能否與被規範者的法意識相契合。欲探究此問題,必須在現實生活中界定一個半自主的社會領域,並藉由經驗性的實證研究方法,進入當事人法意識的觀點,去理解他們是如何界定合法/非法之間的界限,才得以窺見那個隱然存在、不斷變動又真正具有實效性的實質規範體系。再者,我們還必須進入具體個案事實的脈絡中,找出影響法意識的諸多文化特質因素,以理解實質規範體系與法意識之間的循環建構過程,及其在繼受法律影響之下,兩者如何交錯?當事人處在規範交錯下,又面臨如何之困境?唯有如此,方得以找出問題的癥結,進而解決問題。 本研究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這個在2003年修正時,自德國引進的命令異議制度-為例,以深入訪談公務人員的方法,觀察繼受法律在我國公務機關的實踐情形。研究結果發現:上、下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上的互動方式,與命令異議制度的設計不同。長官對部屬的互動方式,包括:口頭下命、辦公室面商、口耳相傳或迂迴責罵、原簽退回或推遲公文、貼便條紙等;部屬對長官的互動方式,則包括:公文書打筆仗、拖延辦案、找同事一起負責或更換承辦人、保留便條紙或影印公文、寫辦案日記、知會政風室等。在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命令異議制度所課予的報告義務,時常令他們難以啟齒;部屬向長官報告的合法範圍,也被限縮在「謙恭有禮、察言觀色、顧慮長官面子」的界限之內。再者,命令異議制度所設計的請求書面下達命令,幾乎全然被認定是屬於非法的行為,現實運作當中近乎等於是無法請求。而命令異議制度所界定的服從義務界限,實質上根本沒能撼動過去威權體制之下的絕對服從觀念,甚且反而使其更為鞏固。因此,命令異議制度在我國公務機關實踐的實效性不佳。 深究問題之原由,係公務人員法意識所建構之實質規範體系有別於命令異議制度,且其對於合法/非法界限如何界定的思維邏輯,也與實定法律體系的三段式論證邏輯不同。再者,研究發現: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存在著許多文化特質因素,包括了:人情義理的考量、規範模糊與權限含混、缺乏公眾支持的大環境、對裁量合法性與裁量主體性的偏差認知、對人與對事無法清楚劃分、關係連結等。此等因素,在實質規範體系與法意識的循環建構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透鏡」角色。就是因為此等文化特質因素的層層檢驗,造成了命令異議制度與實質規範體系之間不對等的交錯。在此規範交錯之下,當事人不得已而進入一種宣稱與實質分裂的困境。欲解決困境,可能的方法不外乎是削減足以發揮透鏡效果的文化特質因素,或是基於此等文化特質因素,回頭針對命令異議制度進行潤飾。如此,才有機會找回命令異議制度在地實踐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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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權利: 勞資爭議調解中的糾紛、話語及權力關係 / Rights in the Making: Disputes, Discourses and Power in the Mediation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

陳怡君, Chen, Y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雇關係幾乎為每個人重要的社會身分,人生中有絕大部分的時間,都作為一個「勞工」在生活著,勞資爭議調解為勞工用以實踐「權利」主要途徑,因而,本研究聚焦於勞資爭議調解中的糾紛、話語以及其中之權力關係,採用法律的文化分析取徑,以描繪出「權利」在勞資爭議調解中,如何地透過眾人之手、努力、血汗「打造」而成的過程。   為什麼政府人員、調解人盡心盡力地處理當事人的勞資糾紛,甚至是調解人表示其較為偏向勞工的情況下,多數的勞工還是對於勞資爭議調解的結果不甚滿意?本研究的問題意識為:權利如何在勞資爭議調解中「打造」以及「被打造」?本研究透過非參與式觀察十一個案件,訪談七名勞工、五名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人以及相關政府文書之分析,以期回應本研究之問題意識。   本研究認為勞資爭議調解中的格式化過程是具有「任意性」的,從糾紛到案件的過程中會貼上什麼樣的「標籤」,當事人對此失去控制,因此對於糾紛的轉化感到無力。而在以法律、證據、法律文件等法律話語為主的勞資爭議調解中,一個糾紛如何被「命名」為案件,則涉及了命名的權力競逐。調解為雙方合意作成的決定,調解人未如法官具有國家賦予命名的強制力,需要透過「資源的動員」以取得命名之權力,勞資雙方也透過專業人士的轉譯,將日常語言轉譯為法律語言,以爭奪命名之權力,而此過程牽涉當事人的經濟上實力,因而在勞資爭議調解中再現了社會階層結構。   在觀察勞資爭議調解中勞工的法意識,我發現傳統的「認份」、「互相觀」與現代法律權利之交織,影響了勞工的法律行動。而勞工進入勞資爭議調解時,期望勞資爭議調解如同父母官為其主持公道,但又因勞資糾紛的格式化、權力不平等結構之延伸等權利實現之困境,使得勞工對勞資爭議調解在「期待與失望中擺盪」,然而,即使失望,仍僅得再回到該程序再度主張權利,而在勞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與雇主拉開距離的同時,也拉近了與國家的距離-即使對於國家感到失望。   本研究指出了一個對於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之可能分析框架:「糾紛的格式化」、「話語模式」、「法意識」,在此研究框架之下,得以分析糾紛解決機制中權力關係的運作過程。最後,本研究認為權利是在一場場的爭戰中實現,並非是抽象而先驗的存在,而是在一個個的行動中「打造」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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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繼受與轉型期司法機制 — 以大理院民事判決對身分差等的變革為重心

張永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律繼受是近代企求變法圖強國家的典型產物,繼受過程可能產生多元的面貌,然而在多元的面貌背後,往往是以新舊思維的競爭與掙扎為代價,付出難以估量的社會成本。由於繼受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持續性,進一步將問題複雜化,如何減少新的法律文化分娩的陣痛,是所有繼受法律體制應該思考的問題。 作為民初最高審判機關的大理院,在政局混沌、立法機制未能正常運作、民事法律不足的情勢下,成為一個重要的轉型期司法機制。大理院做為一個司法機關,卻積極透過判例體系的建構等具有實質立法傾向的方式,為不少民事規範的創設代庖,並不是常態的權力分立作法,但是卻形成了特殊的民事法律整合機制,而這正是法律繼受值得加以探討的課題。 除了大理院的組織、職能、人事素質等課題以外,本文將從實質與形式層面進行大理院民事判決的實證分析。西法東漸後,法律漸將倫理意義上的人格與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區分開來,從強調身分秩序的差等性轉向近代平權立法。實質面上,本文將焦點內化到大理院的實際運作過程,討論平權理念如何在司法運作中獲得實現,大理院如何因應近代法律體制、憲政架構的要求,求取個人與家族倫理秩序的協調。在形式面上,不能僅將大理院對於近代法學方法與法律原則的引介,視為只是一種形式的操作,事實上這種西方式的司法程序、法律原則、法學方法的引介,往往改變舊有規範的適用情境,促成了平權理念實現。 本文認為法律繼受的核心是一個心理機制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研究法律繼受必須透過多層次的分析方法,繼受是長期社會變遷過程,除了對於被繼受法律進行法律辨識工作、從事體系化的立法行為以外,也必須設法對於法律繼受的作用機制加以釐清,才可能達成繼受的社會目的。第二個層次則是從法意識深化的角度加強繼受的實效,真正意義的繼受在於法律意識的「內化」,我們必須區分不同社會成員的不同法意識層次,相應的設計出不同的法意識深化管道。這個過程可以透過某些制度性設計加以催化,司法機制就是一種「議題化」的制度性設計;將爭點「議題化」之後,可以使規範或個案的實質合理性放在一個可檢證的場域中接受檢視,這個過程可能改變了規範的適用情境,且透過社群成員參與的可能性,促進法律意識的深化。 轉型期司法機制常被賦與有效導引社會變革的期待,但轉型期司法機制必須面對特殊的角色困境,某些變革也不一定適合由司法機關來主導,綜合前述的實證分析,本文將嘗試釐清由司法機制導引社會變革會不會淪為一種落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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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 以中科三期的法律動員為中心 / Law in Movement: Legal mobilization in CTSP (3rd Stage) Dispute

江可捷, Chiang, Ko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聚焦反對中科三期建廠的個案,採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敘述社會運動者的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歷程。2010年,當臺中后里農民拿到確認勝訴判決時,以為中科三期會就此停工。後續,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提出了「停工不停產」等等解釋,說明中科三期毋須停工,引發各界討論。前述判決是針對中科三期的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的開發行為而生,此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於2006年一階段有條件通過,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於2008年、2010年判決撤銷環評結論,這也是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以來撤銷環評結論的首例。   2006年,因為環評委員的揭露,反對興建中科三期的居民、律師與環保團體開始集結,在環評審查時便出席會議、表達意見;環評通過後,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後,仍然必須走上街頭開記者會、抗議政府作為。這條路,一走就是五年多。環評法於1994年立法完成,開啟了社會運動體制內參與的途徑,在1990年代之後,環境運動開展了體制內、體制外並進的策略。   為何勝訴判決之後,人民還需走上街頭?本研究的問題意識是:法律/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在社會運動中扮演何種角色?回顧既有研究,法律人類學、法意識、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開展出觀看社會中實際運作法律的視角。本研究則意在探討中科三期運動者的法意識,引入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過程,結合理論敘述中科三期的故事,也發展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理論的對話可能。   敘事的基礎,是本研究以中科三期為個案收集的資料,研究一開始收集運動者的投書、新聞及法律案件以及理論閱讀;之後開展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經過文獻與經驗的思考,本研究觀察到中科三期體制內、體制外路線並進的特點,並著重運動者在其中的法意識「轉換」,同時,法律策略的內涵與運作也是探討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重心。回顧運動者法意識的變遷。思考集體行動的邏輯與經驗後,我認為命名(naming)與行動是個人連結集體的樞紐。   我認為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是一體兩面而不可分視的,我提出「理解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分析框架,並且依著這個框架分析中科三期的歷程:「命名與行動」是運動者認知社會結構以及動員的階段;「策略行動」則描述法律策略的形成、擬定過程,運動者在此時會接觸成文法律構成的體制,進而在體制的情境中形成法律策略;而第三階段「變遷與轉化」呈現了動員、接觸體制後運動者法意識的變遷,進而反饋到法律動員的意義與策略決定。   本研究探究律師、農民與環保團體等12位運動者的法意識,一開始,這三群人動員的理由各不相同,接觸體制之後,會因為法律知識以及既有經驗形成分工、溝通與動員的模式,而運動者也會產生為體制背書的焦慮。最後,運動者的法意識會有不同程度的變遷,律師認為自己不只是律師,傾向思考體制的變革;農民則在行動中認識、主張自己的權利;環保團體則發現體制的侷限,重新回到社會之中尋找社會結構的變革可能。   法律在社會運動中是對立雙方的衝突界線,而浮沉在成文法律與法律動員背後的是運動者要對抗的權力關係。本研究將中科三期運動者的行動歸納為三波法律動員,指出法律動員的基礎與具體內涵。一開始,中科三期的運動者普遍具有不信任政府的想法,在運用法律後,法律動員慢慢成形,最後因為體制內的經驗,強化不信任政府的想法,並形塑法律工具觀。法律工具觀意指以法律為武器、工具的法意識,這是源自於運動者心中更高的運動目標。而正因為法律工具觀的存在,我們可以決定法律的內涵,發掘法律對人們的意義,找出法律的形式與實質之間富含的生命力,這些必須要探索人們的法意識才能得知。   基此,我談及運動者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三層觀察,我以行動與結構的分析概念入手,觀察行動者所處的情境。在動員與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觀察運動者的法意識,這個法意識又呈現了社會結構;因為有著更高的運動目標,運動者的行動與話語會轉化法律、權利的內涵,行動的同時,也可以觀察法律動員對運動的限制與推進,不過,法律不完全限制行動者,行動者也不完全轉化法律;因為最後運動目標會限制運動者對法律的運用。   法律是社會運動中衝突雙方的底線,而中科三期事件中呈現了人們以工具看待法律,同時又引入法律希望解決糾紛、表達訴求。環評法一開始是國家應對社會力量興起的產物,後來,中科三期事件發展中,社會力量使用法律對抗國家,激起了法律與社會落差的動員力量;但是僅用成文法律作為命名的資源,是不足以持續社會的力量,因此社會運動必須從對抗的對象回到自身,重新尋找糾紛的來處以及命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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