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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意識的觀點看繼受法律的在地實踐- 以公務體系之命令異議制度為例

林委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法律繼受之下的諸多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同時,本土法社會學研究的興起,也一改往昔靜態、平面、工具式的法律觀點,轉而朝向以動態、空間、互動關係的角度詮釋法律。從而,繼受法律在地實踐的情形如何?有無達成法律的實效性?成為法學研究首要面對的議題。 面對法律實效性的問題,除了以往工具式法律觀所看到的「法律有無達成其目的」的表象層次以外,其真正問題的核心,在於「法意識層次」。亦即,法律背後的價值取捨與規範精神能否與被規範者的法意識相契合。欲探究此問題,必須在現實生活中界定一個半自主的社會領域,並藉由經驗性的實證研究方法,進入當事人法意識的觀點,去理解他們是如何界定合法/非法之間的界限,才得以窺見那個隱然存在、不斷變動又真正具有實效性的實質規範體系。再者,我們還必須進入具體個案事實的脈絡中,找出影響法意識的諸多文化特質因素,以理解實質規範體系與法意識之間的循環建構過程,及其在繼受法律影響之下,兩者如何交錯?當事人處在規範交錯下,又面臨如何之困境?唯有如此,方得以找出問題的癥結,進而解決問題。 本研究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這個在2003年修正時,自德國引進的命令異議制度-為例,以深入訪談公務人員的方法,觀察繼受法律在我國公務機關的實踐情形。研究結果發現:上、下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上的互動方式,與命令異議制度的設計不同。長官對部屬的互動方式,包括:口頭下命、辦公室面商、口耳相傳或迂迴責罵、原簽退回或推遲公文、貼便條紙等;部屬對長官的互動方式,則包括:公文書打筆仗、拖延辦案、找同事一起負責或更換承辦人、保留便條紙或影印公文、寫辦案日記、知會政風室等。在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命令異議制度所課予的報告義務,時常令他們難以啟齒;部屬向長官報告的合法範圍,也被限縮在「謙恭有禮、察言觀色、顧慮長官面子」的界限之內。再者,命令異議制度所設計的請求書面下達命令,幾乎全然被認定是屬於非法的行為,現實運作當中近乎等於是無法請求。而命令異議制度所界定的服從義務界限,實質上根本沒能撼動過去威權體制之下的絕對服從觀念,甚且反而使其更為鞏固。因此,命令異議制度在我國公務機關實踐的實效性不佳。 深究問題之原由,係公務人員法意識所建構之實質規範體系有別於命令異議制度,且其對於合法/非法界限如何界定的思維邏輯,也與實定法律體系的三段式論證邏輯不同。再者,研究發現:公務人員的法意識中存在著許多文化特質因素,包括了:人情義理的考量、規範模糊與權限含混、缺乏公眾支持的大環境、對裁量合法性與裁量主體性的偏差認知、對人與對事無法清楚劃分、關係連結等。此等因素,在實質規範體系與法意識的循環建構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透鏡」角色。就是因為此等文化特質因素的層層檢驗,造成了命令異議制度與實質規範體系之間不對等的交錯。在此規範交錯之下,當事人不得已而進入一種宣稱與實質分裂的困境。欲解決困境,可能的方法不外乎是削減足以發揮透鏡效果的文化特質因素,或是基於此等文化特質因素,回頭針對命令異議制度進行潤飾。如此,才有機會找回命令異議制度在地實踐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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