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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繼受與轉型期司法機制 — 以大理院民事判決對身分差等的變革為重心

張永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律繼受是近代企求變法圖強國家的典型產物,繼受過程可能產生多元的面貌,然而在多元的面貌背後,往往是以新舊思維的競爭與掙扎為代價,付出難以估量的社會成本。由於繼受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持續性,進一步將問題複雜化,如何減少新的法律文化分娩的陣痛,是所有繼受法律體制應該思考的問題。 作為民初最高審判機關的大理院,在政局混沌、立法機制未能正常運作、民事法律不足的情勢下,成為一個重要的轉型期司法機制。大理院做為一個司法機關,卻積極透過判例體系的建構等具有實質立法傾向的方式,為不少民事規範的創設代庖,並不是常態的權力分立作法,但是卻形成了特殊的民事法律整合機制,而這正是法律繼受值得加以探討的課題。 除了大理院的組織、職能、人事素質等課題以外,本文將從實質與形式層面進行大理院民事判決的實證分析。西法東漸後,法律漸將倫理意義上的人格與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區分開來,從強調身分秩序的差等性轉向近代平權立法。實質面上,本文將焦點內化到大理院的實際運作過程,討論平權理念如何在司法運作中獲得實現,大理院如何因應近代法律體制、憲政架構的要求,求取個人與家族倫理秩序的協調。在形式面上,不能僅將大理院對於近代法學方法與法律原則的引介,視為只是一種形式的操作,事實上這種西方式的司法程序、法律原則、法學方法的引介,往往改變舊有規範的適用情境,促成了平權理念實現。 本文認為法律繼受的核心是一個心理機制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研究法律繼受必須透過多層次的分析方法,繼受是長期社會變遷過程,除了對於被繼受法律進行法律辨識工作、從事體系化的立法行為以外,也必須設法對於法律繼受的作用機制加以釐清,才可能達成繼受的社會目的。第二個層次則是從法意識深化的角度加強繼受的實效,真正意義的繼受在於法律意識的「內化」,我們必須區分不同社會成員的不同法意識層次,相應的設計出不同的法意識深化管道。這個過程可以透過某些制度性設計加以催化,司法機制就是一種「議題化」的制度性設計;將爭點「議題化」之後,可以使規範或個案的實質合理性放在一個可檢證的場域中接受檢視,這個過程可能改變了規範的適用情境,且透過社群成員參與的可能性,促進法律意識的深化。 轉型期司法機制常被賦與有效導引社會變革的期待,但轉型期司法機制必須面對特殊的角色困境,某些變革也不一定適合由司法機關來主導,綜合前述的實證分析,本文將嘗試釐清由司法機制導引社會變革會不會淪為一種落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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