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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社會給付規定之研究陳貞蘭, Chen Chen-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達成憲法宣示兩性平等以及保護母性之目標,並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不足,我國歷經十二年及多達九個版本討論,最後「兩性工作平等法」終於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三讀,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公布,同時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全文共四十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
所謂社會給付,是為保障社會成員在遭受社會風險時,經由社會保險等社會預護制度提供、由企業經營者(雇主)所提供以及由國家所提供給付,以確保生活無虞。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許多的社會給付制度規定,到底應由哪一方來給付?本論文即針對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社會給付規定來加以探討現行制度,並提出修法建議。
本文共分六章,約十萬一千字。第一章緒論,就我國女性勞動狀況及社會背景,指出女性面臨工作和家庭之間抉擇的困境,觀察我國因應方法是否能夠解決問題,並說明本文研究主題及範圍。第二章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從立法背景、過程及爭議探討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制定。第三章與生育相關之社會給付,分別從生理假、妊娠與分娩去探討企業之社會給付與公共給付內容。第四章與養育及家庭照顧相關之社會給付,分別從育嬰假、育嬰津貼、家庭照顧假及減少工時和調整工作時間去探討企業之社會給付與公共給付內容。第五章與企業托兒措施及就業促進措施相關之社會給付,分別從企業托兒措施及就業促進措施去探討企業之社會給付與公共給付內容。第六章結論,針對以上規定探討後,提出結論。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至今一年多,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查結果發現,實施狀況皆呈正面成長。希冀未來兩性工作平等法能夠再透過社會討論進而修法,將應屬於國家及社會負擔之給付回歸給國家及社會,應屬於企業負擔之給付回歸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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