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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德國育嬰津貼法制之比較 / The comparison of parental leave allowance in Taiwan and Germany張瀞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9年5月1日我國育嬰津貼以就業保險法作為給付之依據,正式上路,讓家中有嬰幼兒照顧需求之工作者,不但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申請育嬰假,更可在育嬰假期間內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享有六個月的育嬰津貼,給付額度達到申請人留職停薪當月起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六成。惟隨著就業保險法增設育嬰津貼作為給付項目之一,固然讓各界倡議十多年之育嬰津貼終於紮根在我國法制之中,但卻也因此造成我國育嬰津貼制度又延續以往職業別、身分別之資源分配標準,讓國家對下一代育兒責任之承擔產生制度性區分局內人、局外人之現象。另外從立法目的而論,依當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本意,我國育嬰假及育嬰津貼應是以支持「兩性」在工作與家庭間可以取得平衡為目標,並促進兩性就業機會達到實質上之平等,但法規範中之部分規定卻又呈現傾向支持單一(男性)養家模式之家庭圖像,致規範內容本身產生矛盾現象。
相較我國,德國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聯邦父母津貼暨父母期間法(Bundeselterngeld- und elternzeitsgesetz, BEEG)正好可提供我們觀察與比較的對象。首先就立法目而言,該法正是德國為了拋開過去單一男性養家模式之家庭典範改以支持雙薪家庭與男女共同承擔育兒責任的新家庭模式所做之立法設計,與我國育嬰假及育嬰津貼法制係為達支持兩性兼顧就業與家庭的平衝的目的相同。惟在聯邦父母津貼暨父母期間法的具體規範上:1.針對給工作人口的給付額度,德國一改原本聯邦養育津貼法(Bundeserziehungsgeldgesetz, BErzGG)單一式定額給付之育嬰津貼,亦採用了所得替代之動態式給付,但在給付對象上卻仍保有其傳統中國家對下一代子女養育分擔上的「普及式」作法,而維持了對非工作人口的單一定額式之給付。2.制度選擇上,即使新法已對工作人口給予了所得替代之動態式給付,但德國卻不因此採社會保險,而仍維持原本的稅收支付模式。
本文藉由同樣面臨少子化困境而追求兩性共同養家/共同育兒之德國嬰津貼法制作為比較對象,希望可以給予我國育嬰津貼法制不同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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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社會給付規定之研究陳貞蘭, Chen Chen-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達成憲法宣示兩性平等以及保護母性之目標,並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不足,我國歷經十二年及多達九個版本討論,最後「兩性工作平等法」終於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三讀,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公布,同時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全文共四十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
所謂社會給付,是為保障社會成員在遭受社會風險時,經由社會保險等社會預護制度提供、由企業經營者(雇主)所提供以及由國家所提供給付,以確保生活無虞。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許多的社會給付制度規定,到底應由哪一方來給付?本論文即針對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社會給付規定來加以探討現行制度,並提出修法建議。
本文共分六章,約十萬一千字。第一章緒論,就我國女性勞動狀況及社會背景,指出女性面臨工作和家庭之間抉擇的困境,觀察我國因應方法是否能夠解決問題,並說明本文研究主題及範圍。第二章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從立法背景、過程及爭議探討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制定。第三章與生育相關之社會給付,分別從生理假、妊娠與分娩去探討企業之社會給付與公共給付內容。第四章與養育及家庭照顧相關之社會給付,分別從育嬰假、育嬰津貼、家庭照顧假及減少工時和調整工作時間去探討企業之社會給付與公共給付內容。第五章與企業托兒措施及就業促進措施相關之社會給付,分別從企業托兒措施及就業促進措施去探討企業之社會給付與公共給付內容。第六章結論,針對以上規定探討後,提出結論。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至今一年多,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查結果發現,實施狀況皆呈正面成長。希冀未來兩性工作平等法能夠再透過社會討論進而修法,將應屬於國家及社會負擔之給付回歸給國家及社會,應屬於企業負擔之給付回歸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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