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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翁毓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因國際與國內間天災或人為疏失接連發生,對於保險業而言,造成巨額保險金給付之損失,而再保險制度係為有效將風險分散之方式之一。我國保險業對於再保險安排依賴度普遍偏高,惟現行保險法就再保險制度之規範,僅於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有之,而無完備之立法,從而,再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對於原被保險人、原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三方當事人而言係成為當前重要之課題。
再保險契約亦為保險契約之一類,故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亦可適用於再保險契約之中,主要有保險利益原則、最高誠信原則、損失填補原則等。其中由損失填補原則衍生出之法律問題,本文將具體探討者有二:一、原被保險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二、再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前者涉及民國九十六年保險法第四十條之修正,係賦予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於另有約定時之直接給付請求權,該修正是否妥適,本文將詳加討論之。後者則為實務與通說容有爭議之問題,即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原保險人於行使其代位求償權時,是否須將再保險人已為給付之部分扣除?本文亦加以討論之。另就最高誠信原則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則為同一命運原則之解釋適用。實務上以同一命運原則拘束再保險人,使原保險人得以取得再保險保障,惟此原則仍應有其適用界線存在。參酌英美實務見解,本文將討論較常見之優惠賠款條款、懲罰性賠款條款及責任限額條款之解釋適用,並提出建議,以免爭議。希冀透過本文之探討得釐清再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對於法律工作者或實務工作者提供棉薄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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