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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翁毓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因國際與國內間天災或人為疏失接連發生,對於保險業而言,造成巨額保險金給付之損失,而再保險制度係為有效將風險分散之方式之一。我國保險業對於再保險安排依賴度普遍偏高,惟現行保險法就再保險制度之規範,僅於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有之,而無完備之立法,從而,再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對於原被保險人、原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三方當事人而言係成為當前重要之課題。     再保險契約亦為保險契約之一類,故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亦可適用於再保險契約之中,主要有保險利益原則、最高誠信原則、損失填補原則等。其中由損失填補原則衍生出之法律問題,本文將具體探討者有二:一、原被保險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二、再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前者涉及民國九十六年保險法第四十條之修正,係賦予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於另有約定時之直接給付請求權,該修正是否妥適,本文將詳加討論之。後者則為實務與通說容有爭議之問題,即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原保險人於行使其代位求償權時,是否須將再保險人已為給付之部分扣除?本文亦加以討論之。另就最高誠信原則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則為同一命運原則之解釋適用。實務上以同一命運原則拘束再保險人,使原保險人得以取得再保險保障,惟此原則仍應有其適用界線存在。參酌英美實務見解,本文將討論較常見之優惠賠款條款、懲罰性賠款條款及責任限額條款之解釋適用,並提出建議,以免爭議。希冀透過本文之探討得釐清再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對於法律工作者或實務工作者提供棉薄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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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

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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