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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度對醫院財務績效與經營績效關聯性之研究

陳偉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世界上大多數實施全民健保國家的經驗,設計良好的支付制度是控制醫療費用不正常成長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亦有利用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度來控制醫療費用於合理的範圍內。唯因國內較缺乏有關於論病例計酬實施後財務績效之實證研究,因此本研究乃嘗試就個案醫院實施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度後,分析其財務績效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本研究以某醫院三個院區,自民國83年1月到民國88年11月,共71個月的每月住院資料進行實證分析,獲致研究結果如下: 1.在不同階段(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實施前、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實施初期、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實施後期)的經營績效方面,在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實施後,佔床率及病床週轉率有顯著的上升,平均住院日顯著的下降。再從迴歸實證結果發現病床週轉率之增加及平均住院天數之減少與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度的實施有顯著之相關性,而佔床率的增加則無法推論是因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度的實施,故整體而言,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對大部分的經營績效仍是有顯著的改善。 在不同階段的財務績效方面,淨利率與資產報酬率在論病例計酬支付制實施前到實施初期是變差的,但到了實施後期有改善的情況。至於每日平均住院成本是顯著的上升。 2.在財務績效對經營績效關聯性之研究方面,本研究結果顯示,淨利率及資產報酬率與佔床率有顯著的正相關,但與平均住院日呈不顯著的正相關,但與平均住院日則無顯著的相關。論病例收入百分比對淨利率與資產報酬率亦無顯著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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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

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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