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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責任保險之研究

李瑞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目前國內關於海上責任保險之專論,仍多傾向於介紹特定性質之防護與補償保險協會,例如船舶所有人相互保險協會,其對於特定協會之承保範圍之說明,居功厥偉,但頗有見木不見林之憾。本文試圖以較宏觀之思維,勾勒出海上責任保險之梗概,以供學界及業界參考。 由於法律責任之發生必有其歸屬者,因此本論文之主要結構將以海上活動主體為標準分成三章:其一為一般船舶所有人,其二為傭船人,其三則為貨物承攬運送人。各章之首,必先釐清其主體之性質與法律地位,兼之比較與其類似之活動主體之差異;其次論述該等活動主體所可能面臨之民事責任風險;最後,則說明相關保險協會之承保範圍。 就所參酌之相關協會之承保規則而言,由於一 般船舶所有人組成之協會數量最多,為顧及我國實務界之運作,因此以我國航運界較為熟悉之三家協會--「不列顛輪船保險協會」(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聯合王國輪船相互保險協會」(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Ltd.)以及「挪威嘉得船舶所有人責任相互保險協會」(Assuranceforeningen-Gard)--所制訂之承保規則為研究對象;而傭船人及貨物承攬運送人部份,則各以「傭船人相互保險協會」(The Charter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及「一貫運輸相互保險協會」(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所制訂之承保規則為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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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之研究

陳鼎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特別補償基金」設置之目的在於補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實施之遺漏,要深入瞭解特別補償基金之前,應先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所瞭解,故本文於介紹特別補償基金前,先研討各先進國家和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目的與對社會保障制度之功能,以便更能瞭解特別補償基金。 又我國特別補償基金是參照各先進國家制度,加以修正改善而成,是以本文對各先進國家制度作一討論,使之有所比較,瞭解我國及其他國家制度之優、缺點。 本文之架構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三節,分別說明筆者研究特別補償基金之動機、研究之限制與所採用之方法,並簡略說明本文之架構。 第二章 主要國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所瞭解,先就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作一概略介紹。 本章分為三節,分別介紹美國、英國及日本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概況。 第三章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在瞭解各先進國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後,次即敘述我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本章分為四節,從我國最初實施強制車險的起源介紹起,進而檢討其缺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經過,及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內容和其特色。 第四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制度之原則 本章分為三節,分別從受害人權益、社會安全及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著眼,強調特別補償基金制度存在之重要性。 第五章 各國補償基金制度之概述 前已提及,我國特別補償基金是參照先進國家制度而成,於是應先對各先進國家制度作一瞭解。本章分為三節,分別介紹美、加地區、英國及日本的制度。 第六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 本章共分五節,分別介紹特別補償基金之目的、組織、基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受理、調查、給付與求償,屬於較實際運作的情況,並加以研究。 第七章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制度之檢討 本章共分七節,分別說目前補償基金尚值得商榷各點提出討論並敘述敞見。因為機車於明年(民國八十八年)初將納入強制車險之範圍內,第六節為此特就可能面臨之問題,亦加以預測、檢討。最後特別對補償基金法律上的本質提出檢討,「補償基金是否為保險﹖」就正、反兩面分別提出見解剖析之,並提出淺見。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對於特別補償基金制度的若干建議作為結束本論文,應能對有關單位有所獻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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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之法律問題-以懲罰性賠償金為中心

羅子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我國目前消保法採無過失責任之下,促使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加劇,然此種加重企業經營者責任之規定,應與「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密切結合方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受害之消費者。否則一旦損害發生,肇事之企業經營者固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然若因其財力不足或營運不佳致無力賠償時,則消費者縱獲得勝訴判決,亦屬徒然。 另一方面,消保法亦增訂有關懲罰性賠償金之制度。依該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不論係故意或過失導致消費者受損害皆須負懲罰性賠償金之義務,這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可能造成重大之衝擊。因此,產品責任保險與懲罰性賠償金之關係就顯得格外重要。 首先,因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訂定,使得企業經營者之營運存有不確定之風險,為分散風險計,企業經營者勢必尋求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障而促使產品責任保險的發展;另一方面,若產品責任保險範圍包括懲罰性賠償金的話,則保險公司為控制保險事故發生機率,一定會透過提高保費、自負額或要求公司符合安全標準等作法,來督促企業經營者,間接也達成了懲罰性賠償金用以嚇阻企業不法行為之目的。由此可知,產品責任保險與懲罰性賠償金是可以互相配合、相輔相成之制度,是一需加以重視之問題,故本文試圖從相關學理與外國制度加以探討二者之相互關係,並以之做為我國往後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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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公開資訊不對稱問題分析 /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Problem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陳怡均, Chen, Yi J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公司治理問題受到重視,加上我國成立投資人保護中心,因此投資人求償意識提高,主導經營決策的董監事及重要經理人被求償頻率與金額上也有增加之趨勢,故董監事及經理人(下稱D&O)責任保險投保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保險市場中一直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過去研究多以車險、醫療險、傷害險為主,責任險部份較少提及。D&O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特色主要為董監事及重要經理人個人執行職務之錯誤、不當行為,因此對於保險公司能否辨別風險、收取相對應之費率存疑。實務上,保險公司仍比本研究能觀察的資料更多,因此本研究僅能以公開資訊探討D&O責任保險市場。 本研究使用2010至2014年之間上市櫃公司投保D&O責任保險資料進行分析,收集可觀察之承保事故紀錄,並以公司特性之資產規模、資產報酬率、負債資產比率、財報是否為四大會計事務所簽核、是否為高波動性產業等變數,觀察事故發生與否與高保額之間的相關性,以公開資訊探討我國D&O責任保險市場。實證結果發現,事故發生與否與高保額保單有正相關,表示相關公開資訊與D&O責任保險市場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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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基本架構與定位之研究

周盟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論述本文之研究動機、方法及略述各章之要點。章內就各章主要論述重點先予以顯明。 第二章 汽車交通事故侵權行為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本章說明侵權行為歸責基礎之意義及歸責基礎在侵權行為法中之地位。復述論汽車交通事故侵權行為之發展及責任保險制度對侵權行為法之影響,並就各保險先進國所採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作一簡要之介紹。 第三章 補償制度制系 本章主要述論補償制度之特質,並比較補償制度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之異同。另分析補償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競合時,所採取之各種解決模式,最後介紹我國補償制度體系,期能透過補償與賠償之比較,對我國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立法模式之選擇,提供一個思考之起點。 第四章 無過失保險制度 本章著眼於無過失保險之演進及其主要內容;又無過失保險常遭誤認為「無過失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本章特別說明無過失保險與責任保險、傷害保險之本質上區別,期能釐清三種制度間之差異。 第五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基本架構與定位 本章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與無過失保險理論二種不同角度,解析本法第七條給付要件之規定、第二十七條給付內容之規定及被保險人、加害人、受害人及請求權人規定等關於本法基本體例之重要規範,期能掌握本法基本架構與定位錯亂、矛盾爭議之全貌。 第六章 本法基本架構重要條文之修正建議—代結論 由於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之角度對本法提出批判及修正建議之學術論著非常之多,本章乃從無過失保險理論,就本法關於基本架構之重要條文,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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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研究

鄭敏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世界科技日新月異,人類長距離交通工具的使用已由傳統之陸運、海運,漸漸的為航空運輸所取代,惟儘管飛行器不斷的改良精進,飛行輔助及降落等系統亦持續的精益求精,近年來國內外仍陸續發生許多嚴重的空難事件,追究空難的原因,不外乎以航空器之機械故障或人為操作之疏失所佔之失事原因比重較大,故吾人在發展航太科技的同時,如何兼籌並顧航空器之快速性及安全性,實為航空研發科技人員重要的努力目標。 發生一次空難事故,必衍生諸多問題,其中關於航空乘客之損害賠償責任最為重大及複雜,航空運輸業者若未妥善管理此項風險,其賠償責任可能使一家營運多年之航空運輸企業毀於一旦。國內外運輸業者多有投保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來移轉此項風險,鑑於本險種所涉及之保險原理原則及相關之國內外法律公約甚多,而國內相關研究報告為數不多,遂激發吾人研究本險種之動機,冀盼經由本文之資料蒐集及整理,使個人更加瞭解本險種之本質以滿足求知慾外,並願意藉以分享讀者。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範圍應包含乘客因航空器失事所致之死亡、傷害、旅客隨身行李受損及運送人運送遲延所致乘客之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本文之研究較多著墨於乘客之死傷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行李損害及遲延所致之損害則較少提及。另有關航空乘客責任保險契約內容之研究,由於國內保險監理機關並無核准之中文示範條款,且鑑於國內業者與英國倫敦航空險市場往來密切,國內承保之航空保險多以英國標準航空保險契約為主體,故保險契約內容之探討即以倫敦勞依茲航空保險人協會(Lloyd*s Aviation Underwriters* Association)於1996年10月1日所採用之倫敦航空保險標準契約AVN 1B為討論範圍。 本文內容共計六章,茲按章節順序簡介如后: 第一章 緒論,本章係簡要述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方法與範圍等事 項。 第二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意義與特性」,本章係將本文研討之標的 險種做一定義之解釋,並述明該險種之特性。 第三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相關國際公約及國內法律探討」,本章係將 本險種相關之國內外法令、公約,由其沿革、產生背景及其內 容,做一詳盡之介紹,以利讀者明瞭航空客運之運送人之潛在風 險,進而選擇風險管理之適當工具。 第四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適用之保險原則」,本章明白說明本險種係 屬補償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並詳述補償保險所應適用 之保險原則。 第五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契約之探討」,本章以倫敦勞依茲航空保險 人協會(Lloyd*s Aviation Underwriters* Association)於 1996年10月1日所採用之倫敦航空保險標準契約AVN 1B為討論標 的,詳述保險契約之主體、契約內容及保險人承保本險種時所應 注意之核保資料與理賠發生時應行注意事項等。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陳述筆者之建議事項,其要點計有: 一、航空客運業者應更加重乘客責任保險之風險管理機能 二、我國應爭取加入國際空運公約 三、應修訂不合時宜之國內相關航空運送條款,並與運送人研議於航 空運送條款中增列仲裁條款之可行性。 四、修訂我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計算損害賠償單位 五、積極培養保險專業人才。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意義與特性*************************5 第一節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意義*********************5 第二節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特性*********************9 第三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相關國際公約及國內法律探討**********13 第一節 國際公約之產生及其沿革*********************13 第一項 人類航空史之簡介*************************13 第二項 簡介航空業相關之國際公約的產生***********14 第二節 華沙公約體系之探討*************************22 第一項 一九二九年華沙公約***********************22 第一款 公約之制訂*****************************22 第二款 公約適用之條件*************************24 第三款 公約中運送人對客票、行李票之簽發與對乘 客之責任*******************************27 第二項 一九五五年海牙議定書*********************34 第一款 議定書之制訂***************************34 第二款 議定書對華沙公約之重大修正*************37 第三款 美國對本議定書之態度*******************39 第三項 一九六六年蒙特婁協議*********************40 第一款 協議之制訂*****************************40 第二款 協議對華沙公約之重大修正***************43 第三款 蒙特婁協議適用之限制*******************44 第四項 一九七一年瓜地馬拉議定書*****************44 第一款 議定書之制訂***************************44 第二款 議定書對華沙公約主要之重大修正*********46 第三款 議定書之效力***************************49 第五項 一九七五年蒙特婁一至四號附加議定書*******50 第一款 附加議定書之制訂***********************50 第二款 各附加議定書主要內容*******************51 第三款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簡稱 SDR)之探討****************************52 第四款 各附加議定書之效力*********************55 第三節 一九九九年蒙特婁公約之簡介(非華沙公約體系)56 第一項 公約之產生*******************************56 第二項 公約之主要內容***************************56 第一款 蒙特婁公約之架構***********************56 第二款 蒙特婁公約之適用條件*******************57 第三款 蒙特婁公約運送人之責任*****************58 第四款 蒙特婁公約中有關賠償訴訟之管轄法院*****59 第三項 公約之效力*******************************60 第四節 我國國內航空運輸有關運送人賠償責任之規定***61 第一項 我國民用航空法沿革簡述*******************61 第二項 我國民用航空法有關運送人之責任***********62 第一款 對乘客傷亡之賠償責任*******************62 第二款 對乘客行李之賠償責任*******************65 第三款 對乘客運送遲到之賠償責任***************66 第四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適用之保險原則**********************73 一、保險利益原則***********************************73 二、損失補償原則***********************************74 三、保險代位原則***********************************75 四、最大誠信原則***********************************79 五、主力近因原則***********************************82 第五章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契約之探討**************************87 第一節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契約之主體*****************87 第一項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一方當事人-保險人******87 第二項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另一方當事人-要保人?被 保險人?*********************************90 第二節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契約之內容*****************96 第一項 承保範圍*********************************96 第二項 除外不保事項****************************100 第三項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費率之訂定**************102 第三節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核保與理賠**************106 第一項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核保******************106 第二項 航空乘客責任保險之理賠******************11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27 參考書目***************************************************130 附錄*******************************************************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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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上受益人概念之研究 / A Research on beneficiaries of non-life insurance

朱政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我國保險契約法上財產保險究竟有無受益人概念適用之餘地,傳統學說上一直以來存有爭議,但產險實務上似乎卻從未質疑過而予一體適用。本文擬先就我國保險契約法上對於保險契約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定位予以重新釐清,並綜合英美與大陸法系契約當事人之優缺點,提出以財產權之所有人、權利人或自己之生命、身體者為被保險人,並以之為契約當事人,享受負擔保險契約上一切權利與義務;如欲利益第三人時,自不妨另行指定保險受益人。如此作法可避免長期以來允許以他人之財產權或生命、身體來投保所產生之各項爭議。 其次,本文針對現行產險的兩大分類:一般財產損失險與責任保險,分別探究其有無受益人概念之適用以及產險受益人之法律性質定位。依本文研究發現,一般財產損失險仍有指定受益人之可能與必要,惟因礙於損失填補原則,其性質於保險法上應解為僅屬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代理受領人,該受益人必須另依與被保險人間其他法律關係以決定其保險金之最終受領權。至於責任保險,則應無指定保險受益人之可能與必要。 最後,針對以特殊立法方式所形成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於其雖以責任保險之形式立法,但其承保之標的與一般責任保險不同,而係由立法者所特別創設的一「法定限額無過失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及方式亦由立法者另行規範,致成為被保險人對於「特定對象」(法定之請求權人)須負一「定額」或「限額」的無過失賠償責任,故其賠償方式亦「傷害險化」;惟本文以為,該法所定之特定「請求權人」,仍非屬保險法上的保險受益人,而仍屬特別立法下的特殊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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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trigger of coverage in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何克, Ho, K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承保責任啟動(trigger of coverage)是開啟保險人履行契約義務的觸發機制,目的在於確定保險人的責任範圍,依照契約給付義務。有鑑於責任保險本質之特殊性,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值得進一步探討與研究。 美國曾歷經大量的石棉及環境污染訴訟,保險人必須承擔不確定連續性曝險之損害造成的長尾責任,使其財務規劃不易,故保險人以限制承保責任啟動之方式,限縮承保範圍。在司法實務上因此發展許多相關理論,對於保單條款之適用方式及適法性做出解釋。 我國尚未對於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機制及其衍生的問題深入分析,關於承保責任啟動之規範定位不明。惟實務保單條款已有針對責任保險保單作出承保責任啟動方式之約定,其約定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為何,均有檢討之必要。 本文以介紹美國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保險契約當事人如何運用此機制為主軸,藉由美國法之經驗,探討我國如何定位此制度,實務上保單條款出現之相關問題如何解決,在現有的法制下應如何解釋與補充,提出建議與理由,希冀能對我國責任保險理論之建構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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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責任與產品責任保險之研究

陳雅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社會是一個大量消費的時代,人們無時無刻不在消費或使用商品,然而隨著大量生產、銷售過程複雜化以及科技的發達,消費者因為使用商品而受到傷害的是,不論古今與中外,時有耳聞。世界各國鑒於此,為了真正達到保護消費者之權益,特紛紛立法明定對設計、製造、生產、經銷、輸入商品之人科以無過失責任。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亦從世界之潮流,於民國83年1月11日經總統公佈實施,針對從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或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明文科以無過失責任(消保法第7條)或中間責任(消保法第8條)。消保法之訂定,使我國正式進入消費保護時代,然由於消保法多所突破性之規定,如: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連帶責任、懲罰性賠償金之設立,大大加重了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因而面對的責任風險更大,是故其有可能因鉅額之賠償而使自身限於財務困境中,然此乃大家所不欲樂見的,同時消費者亦不見得真能因消保法之實施而使其權利獲得真正的落實,一旦企業經營者發生財務危機或惡意破產時,即使受害之消費者告贏了,也只不過獲得了形式的優勢,卻沒有實質的幫助。此觀之,在消保法實施前於民國67年間,台灣中部地區之多氯聯苯食用油中毒案件受害者達數千人之鉅,該案雖然於民國73年經台中高分院判決廠商敗訴,應負責賠償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億三千多萬元,但因纏訟六年之久,故敗訴之廠商破產、脫產、財力不足及去世者皆有之,致令眾多之受害人雖得到一張勝訴之判決書,但終究未獲適當之賠償與救濟,致身體與精神遭受重大之創傷,足可佐證。以及民國86年夏季溫泥颱風過境,致使林肯大郡房屋全毀或半毀,造成住戶嚴重之財損或傷亡事件,此一事故之發生若是設計或施工有缺陷時,依消保法之規定,不論林肯建設是否有過失,均須依法負賠償責任,然至今林肯大郡的受災戶仍未獲賠償,該案仍未結案,故實際上消費者的權益未獲實質上的幫助。 因此,為了使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都能到雙贏之局面,主管機關除了加強製造廠商之管理與商品檢驗之外,是不是該使企業經營者投保商品責任保險呢?本文擬從企業風險管理之角度著手,討論缺陷商品的風險、風險管理策略以及保險於商品責任中的重要性,進而分析商品責任保險之各個要件,如:保險利益、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等,同時,並以消保法之規範為依據評析現行保險條款之內容。且就消保法對於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衝擊,討論現行保單應如何規畫,進而提出個人建議。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7 第一節 研究動機 7 第二節 研究範圍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9 第二章 商品責任之責任基礎 10 第一節 序言 10 第二節 用語之釐清-商品責任、商品製造人責任、產品責任 15 第一項 商品責任與產品責任之釐清 15 第一款 商品與產品之釐清 15 第二款 小結 16 第二項 商(產)品責任與商品製造人責任之釐清 17 第一款 同義說 18 第二款 不同義說 18 第三款 小結 19 第三節 各國法制之發展與現狀 20 第一項 美國法制 20 第一款 過失責任(Negligence Liability) 20 第二款 瑕疵擔保責任 22 第三款 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24 第二項 歐洲共同體法制 26 第一款 商品責任指令之誕生 26 第三項 德國法制 27 第一款 學說見解 27 第二款 判例發展 29 第三款 商品責任法之施行 30 第四項 日本法制 30 第五項 小結 31 第四節 侵權責任之演進與無過失責任之理論基礎 32 第一項 侵權責任之演進 32 第一款 結果責任主義 32 第二款 過失責任主義 32 第三款 無過失責任主義 32 第二項 無過失責任之法理依據 35 第五節 我國法制之演進與現況 37 第一項 民法之侵權責任 37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連帶責任) 39 第三項 小結 41 第三章 我國商品責任法之規範 43 第一節 序說 43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 44 第一項 責任主體 44 第一款 企業經營者為責任主體 44 第二款 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型態 51 第三款 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54 第二項 請求權主體-受害人 55 第三項 商品 56 第四項 歸責事由_商品具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60 第一款 危險的概念 60 第二款 危險的判斷標準 65 第三款 危險之種類 73 第五項 受保護之權益(Protected interest) 74 第一款 問題之提出 74 第二款 比較法之觀察 75 第三款 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通說 77 第四款 小結 79 第六項 損害 79 第一款 約定賠償範圍 80 第二款 法定賠償範圍 81 第三款 消保法特有之規定-懲罰性賠償金 84 第七項 因果關係 88 第三節 舉證責任 88 第四節 小結 90 第四章 商品責任之風險管理與保險 91 第一節 風險管理之意義與必要性 91 第一項 風險管理之意義 91 第二項 風險管理之必要性 91 第二節 企業經營者因商品缺陷之風險分析 92 第一項 責任損失風險 93 第一款 侵權責任損失風險 93 第二款 契約責任損失風險 94 第二項 財產損失風險 94 第三項 淨利損失風險 95 第一款 收入的減少 95 第二款 費用的增加 96 第三款 造成淨利損失之事件 96 第三節 風險管理策略之實施 97 第一項 控制型之風險管理策略 97 第一款 事前之防範 98 第二款 商品危害事故處理體系之建立 99 第二項 理財型之風險管理策略 99 第一款 非保險之理財型之風險管理策略 99 第二款 保險之理財型之風險管理計畫 100 第五章 產品責任保險主要問題之探討 104 第一節 產品責任保險之起源、發展、意義 104 第一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起源、發展 104 第二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法律依據與責任基礎 106 第一款 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 106 第二款 產品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與責任基礎 106 第二節 產品責任保險內容之分析 108 第一項 產品責任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 109 第一款 概念之釐清-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109 第二款 評析 113 第二項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 115 第一款 當事人 115 第二款 關係人-受害者 117 第三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129 第一款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為何 129 第二款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130 第四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137 第一款 承保範圍(Coverage) 137 第二款 不保事項 138 第五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對象 146 第一款 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146 第二款 承保商品種類 146 第六章 消費者保護法對產品責任保險之主要衝擊與因應之道 148 第一節 責任主體、連帶責任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48 第一項 責任主體之範圍與連帶責任制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 148 第二項 因應之道 149 第二節 商品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49 第三節 懲罰性賠償金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50 第一項 懲罰性賠償金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 150 第二項 美國法制 151 第三項 我國現行保單條款之規定與評析 153 第四節 無過失責任對於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55 第一項 無過失責任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 155 第二項 因應之道-產品責任保險應採行強制投保之研究 156 第一款 強制保險之意義、特質 156 第二款 強制保險之合憲性探討 158 第三款 強制保險與無過失責任保險之關係 159 第四款 產品責任保險強制投保可行性之探討 161 第五款 強制產品責任保險之相關問題 164 第七章 建議 166 第一節 短程目標 166 第二節 部份強制產品責任保險之展望 167 參考書目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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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責任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參預權與其為被保險人利益之防禦義務 / Liability Insurer's Duties and Rights to Defend and Settle

陳雅萍, Chen,Ya-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責任保險在國內之概念只限於對被保險人因負有賠償責任所造之賠償金額 的損害由保險人填補,然而責任保險之機能除填補賠償責任損害作用外, 應可經由新的理念結合使之包括權利保護作用以擴張責任保險的作用;另 一方面,責任保險不同於其他損害填補型保險之處在於其運作係在保險人 、被保險人與被害人之間進行,以債之相對性而言,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 與第三人間之責任關係並無介入權,但此一觀念之貫徹對責任保險關係之 進行似有造成障礙之虞,基於保險人就責任關係所具密切利害關係及確保 保險賠償額適當之觀點實應容許其參預之權,而在防禦義務與參預權的交 互作用下,其已進而提供重行整合責任保險所涉三方關係的契機。 / In order to expand the functions of liability insruance, an liability insurer not only provide indemnity to the insured when the insured is liable for the third party's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but also defend any suit seeking those damages. How to establish an liability insurer's duties to defend and settle from the point of insurable interest is what this thesis manages to deal with. Because an liability insurer will pay damages for which the insured becomes legally responsible, the insurer should have the rights to defend and settle the suit. Only by doing so, can we balance the interest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Furthermore, if we can take good advantage of an insurer's duties and rights to defend and settle, the process of running liability insurance will be simp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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