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銀行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與公司治理之研究李欽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推動銀行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過程中,透過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機制,適切地降低及分散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之責任風險,保障渠之財產權,避免因執行職務遭受第三人或團體起訴而引起之財務損失。使具有專業學識經驗之人士,有意願參與銀行之經營團隊,成為董事或獨立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且勇於獨立履行其職責,落實銀行依銀行業公司治理之六大原則:□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尊重利益相關者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以提升銀行之競爭力及銀行之價值,確保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 /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in the banking industry, through the mechanism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risk associated with liability of company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officers is appropriately reduced and spread, personal property is protected, and the financial loss arising from lawsuit brought by third party or class action lawsuits against them as a result of carrying out their duties is mitigated.
Experienced professionals, willing to join a bank’s management team as its directors or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or officers, and able to independently perform their duties, will best ensure the six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the banking industry are observed:
1. Comply with pertin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stablish sound internal controls,
2. Protect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3. Strengthen the pow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4. Fulfill the functions of supervisors,
5. Respect stak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6. Enhance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Following these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ill not only enhance a bank’s industry competitive position and increase stock values of the bank, but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and investors.
|
12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彭凱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特別補償基金制度設置之目的在於,確保所有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在加害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等情況下,仍可獲得法定之基本保障。因此,當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無法獲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保障時,特別補償基金將成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重要關鍵,其制度設計之完善與否,實與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有至為密切之關係。
本研究以我國特別補償基金之法制為中心,並與他國類似制度之立法例設計加以連結探討,例如:美國各州之未獲清償判決基金、英國之汽車保險人協會、德國之補償基金、日本之政府保障事業等等。雖然各國類似機制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所扮演之角色不同,且在資金籌措模式、補償事由或補償範圍之設計上各具特色,但均致力於填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力有未逮之處,以貫徹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之意旨。在我國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範之特別補償基金法制架構下,本研究將透過與外國相似制度之比較,針對現行法可能衍生之問題進行分析,諸如:特別補償基金之功能定位、資金徵收模式、補償事由、補償範圍等,最後提出相關修正建議,俾供參酌。
|
13 |
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解決對策之研究吳雪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損害侵權事件與一般民事侵權事件之性質不同,其具有間接性、持續性、廣泛性與複雜性,因此常發生侵權行為人不明、因果關係難以認定、罹於時效無法追訴、或是造成損害之程度與範圍無法確定,故環境損害事件依據傳統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常遭遇困境;又或者環境損害賠償金額通常相當龐大,企業往往落入破產或潛逃之結果,不僅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受害者及自然環境均得不到合理之賠償及救濟。
故為有效解決環境損害事件適用傳統民事訴訟時之困境,應建構專一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法制以茲因應。包含建立「限額無過失責任」為基礎之損害賠償法,並配合以「環境責任保險」以及「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形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金三角。
首先以限額無過失責任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基礎;在此基礎上利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避免環境損害賠償數額鉅大而污染者無力承擔的情況;最後透過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污染行為人不明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和環境責任保險的不足處加以彌補,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損害賠償體系,使得受害者及自然環境的權益得到實質的保護,同時也達到污染者為其侵權行為負責的目的。
|
14 |
巴塞爾公約架構下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之保險研究 / A Study on the insurance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under Basel Convention李宗翰, Kinya Le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巴塞爾公約是關於有害廢棄物管理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公約中規範了任何有害廢棄物的越境運送都必須提供保證、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以用於賠償運送途中發生意外污染造成的損害。
本文針對巴塞爾公約所提及之保險加以研究,並分析我國規劃能夠銜接巴塞爾公約架構且能在國內運作的保險機制時,在法規需求方面以及實際運作方面的各項要件,並試擬我國開辦強制有害廢棄物運送保險所需之相關法規以及保單條款。 / Basel Conven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bout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the Basel Convention acquire that any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must provides bond,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guarantee, as to compensate the damages caused by the accidental pollution during the transportation.
This thesis tried to study what the insurance mentioned in the Basel Convention is, and to analyze every elements of legislative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when Taiwan is drawing up the internal insurance structure to connect with the Basel Convention, and tried to draft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
15 |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之研究彭祖德, Peng,Tsu-T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以我國財政部核准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為主題,條款內容依險種性質分類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兩大區塊加以研析。並就保險法理、我國現行司法判決、外國立法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與外國再保險公司工程保險條款,探討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中相關法律爭議及嘗試提出相關修正建議。
|
16 |
醫療糾紛之風險管理策略及其法律問題之探討王瑄, Wang, 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醫療糾紛的直接受害者為看診醫師及受診病患,間接受害者包括該醫師家屬、該病患家屬及因為醫師心灰意冷致退出杏林,醫療可近性受影響的潛在病患。換言之,每一個人都會受到醫療糾紛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有鑑於今日醫療糾紛問題層出不窮,本論文試圖從法律與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介紹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採行的醫療糾紛風險分散機制,供我國參考。
美國賓州主要採行的醫療糾紛風險分散機制,乃要求醫師投保責任保險和加入醫療照護普及和減少錯誤基金(MCARE Fund)。該基金係做為保險金不足時的第二道防線,亦即當醫療糾紛發生時,先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當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時,再由MCARE Fund來支付。如此將可保障被害人之完整受償權,也減輕保險人之負擔。再者,賓州開放金融市場,使醫師有較多種風險分散工具可供選擇,例如風險自留團體。除了事後的填補外,賓州也致力於事前損害的防止,以病人安全通報網路,強制蒐集並整理發生的醫療傷害事件,供醫師做未來之借鏡。而賓州所採行的提出許可證書制度,更有效減少了醫療糾紛的訴訟量,減少醫病雙方在訴訟中所耗費的時間和費用。
以我國法院判決分析的結果觀之,醫療糾紛訴訟判決醫師敗訴僅約一成,但在該些判決中,醫師須負擔賠償金額百萬元以上的卻有半數以上,對於醫師而言應屬事故發生頻率低,幅度大的風險,適合以保險分散之。立委曾提出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但未通過立法,內容也尚有改善空間。衛生署與財團法人醫策會成立的病人安全通報系統,某程度也能有效發現醫療傷害成因。風險自留團體與提出許可證書制度則均有其可取之處,但衡量我國經濟和法治發展與美國有異,均須做足配套措施後,始能於我國施行。
|
17 |
從風險社會論汽車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與紛爭處理~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中心~薛郁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汽車之發明除提供人類舒暢與便捷外,另一方面也帶來許多或大或小之災害,而交通事故發生率之頻繁與對象之廣泛,更形成了諸多社會問題。以2006年衛生署就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統計情形觀之,全年共計4,637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而其中男性3,438人、女性1,199人,死亡人數約佔全國死亡人數3.43%左右,由此可知,交通事故確實帶來巨大危險性,故受害人所受之損害是否能及時獲得填補,顯得格外重要。為了建構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害填補機制,有志之士莫不致力於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定,並終於在一九九八年起正式實施。其間主管機關鑑於本保險之重要性,且為本制度之長遠發展與周詳計畫,特委託學者、專家,就本法制度、法令及實務方面做全面檢討修法,並於二○○三年底完成修正草案,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令於同年二月五日公告實施。
揆諸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施行之法律依據,使得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合理補償。然由於本法之基本架構與制度設計特殊,造成各界對於本保險之保障對象與責任基礎之議論分歧,甚至額外增加許多不必要之社會成本,帶給整體社會風險。
本文主要以此為研究主題,由風險社會之角度出發,界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架構與定位,來妥適解釋及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首先,本文先探討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架構,及保險理賠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體系無法銜接等缺失;其次,參酌其他國家之立法架構,試圖明確界定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度,以減少司法及實務適用之爭議。本文並討論現行機制對受害人保護不周之問題,來分析檢討相關汽車交通事故紛爭處理機制之缺失,並對未來改革方向提出適當的建議。
由侵權行為歸責理論之變遷,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基礎,已由傳統過失責任有漸趨轉向「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之傾向,以使被害人能多獲賠償機會。但隨著歸責基礎之嚴格化,也增加了加害人之負擔,為了避免受害人空有請求權,而無法獲得獲得實際填補之結果,責任保險之出現可以減輕加害人之負擔,並確保受害人得以獲得足夠之賠償金額。然因責任保險之投保與否,仍繫於被保險人之自由意志,考量交通事故所帶來之種種重大之損害,強制被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遂有其必要,而為了避免造成原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體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歸責原則不同所產生之爭議,建議歸責基礎仍應回歸「責任保險」法制,才能與既有民事損害賠償法體系配合。
其次,在「責任保險」歸責基礎之前提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朝適度提高給付金額,使被害人獲得充分保障建構,使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能經由一次保險給付獲得填補,並終局性的將紛爭一次解決。
最後,為了能更有效解決汽車交通事故之紛爭,相關配套措施亦應有所改革。在交通事故調查及鑑定部份,應加強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之能力,確保事證蒐集之品質,並且提升鑑定品質,使得人民能夠信賴鑑定的結果,避免無謂之爭執,也能使事故當事人能獲得公平之對待。
|
18 |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訊息不對稱問題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of automobile third-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魏青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產險市場自2009年4月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實施後,費率訂定依產險公司自家損失經驗及費用控制而訂,各產險業者必須在相關監理配套措施及自律規範下,進行市場費率自由定價及防止惡性競爭。然而隨著投保率的上升,損失率卻沒有獲得改善。有鑑於此,探究使得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市場上損失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可能是由於訊息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所致。
是故,本研究採用國內某家產物保險公司的樣本,針對台灣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上的訊息不對稱問題進行實證研究。除了探討市場上是否存在訊息不對稱問題,更重要的是,嘗試區分在不同通路銷售保單上,可能面臨的訊息不對稱問題的影響程度。本研究的內容在於:(1)以與保險公司本身關係親疏不同之通路,銷售汽車保險保單時,實證研究在保單上所可能面臨的訊息不對稱問題的影響程度。 (2)依循Dionne et al的兩階段估計法(Two-Stage Method),對訊息不對稱問題進行檢定。分別使用Probit Regression與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建立實證模型,多重檢證訊息不對稱是否存在,確保了研究結論的穩健性和可靠性。(3)我們成功辨識逆選擇或道德風險所形成訊息不對稱,在不同通路投保人群體中的顯著性有所不同,這個發現增益了過去國內有關人車風險分類,與費率釐訂等定性研究的結論。
|
19 |
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之研究蔡佩君, Tsai, Pei-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
20 |
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 ce in korea權赫俊, Kwon,Hyuk J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保護汽車意外事故受害者,韓國於1963年制定「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Automobile liability security law),即為「強制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的法律基礎,本法對於汽車意外事故所因起之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優先適用,成為民法(不法行為)之特別法,而規定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為取得牌照之前提要件,並採用接近無過失責任主義及認定受害者直接請求權。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施行以來經過數次之修正然而仍然存有許多缺失,如保險金額過低等,而社會大眾對其服務品質依然不滿,因此無法滿足充分保障之需求。在此種情況下,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何去何從?如何加以改進?則為一個值得關心的問題,也就是本論文研究之動機。本論文之研究範圍為著重於改革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本文先擬以汽車事故損害賠償制度為始,進而說明韓國之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及強制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之內容,最後提出筆者管見,強調欲期改革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達建立健全完善之制度及保護受害人之目的,作為結論。本文若對中韓兩國車禍賠償問題之合理解決果能有所助益,則甚幸矣!
|
Page generated in 0.027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