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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彭凱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特別補償基金制度設置之目的在於,確保所有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在加害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等情況下,仍可獲得法定之基本保障。因此,當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無法獲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保障時,特別補償基金將成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重要關鍵,其制度設計之完善與否,實與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有至為密切之關係。   本研究以我國特別補償基金之法制為中心,並與他國類似制度之立法例設計加以連結探討,例如:美國各州之未獲清償判決基金、英國之汽車保險人協會、德國之補償基金、日本之政府保障事業等等。雖然各國類似機制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所扮演之角色不同,且在資金籌措模式、補償事由或補償範圍之設計上各具特色,但均致力於填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力有未逮之處,以貫徹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之意旨。在我國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範之特別補償基金法制架構下,本研究將透過與外國相似制度之比較,針對現行法可能衍生之問題進行分析,諸如:特別補償基金之功能定位、資金徵收模式、補償事由、補償範圍等,最後提出相關修正建議,俾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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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風險社會論汽車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與紛爭處理~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中心~

薛郁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汽車之發明除提供人類舒暢與便捷外,另一方面也帶來許多或大或小之災害,而交通事故發生率之頻繁與對象之廣泛,更形成了諸多社會問題。以2006年衛生署就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統計情形觀之,全年共計4,637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而其中男性3,438人、女性1,199人,死亡人數約佔全國死亡人數3.43%左右,由此可知,交通事故確實帶來巨大危險性,故受害人所受之損害是否能及時獲得填補,顯得格外重要。為了建構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害填補機制,有志之士莫不致力於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定,並終於在一九九八年起正式實施。其間主管機關鑑於本保險之重要性,且為本制度之長遠發展與周詳計畫,特委託學者、專家,就本法制度、法令及實務方面做全面檢討修法,並於二○○三年底完成修正草案,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令於同年二月五日公告實施。 揆諸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施行之法律依據,使得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合理補償。然由於本法之基本架構與制度設計特殊,造成各界對於本保險之保障對象與責任基礎之議論分歧,甚至額外增加許多不必要之社會成本,帶給整體社會風險。 本文主要以此為研究主題,由風險社會之角度出發,界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架構與定位,來妥適解釋及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首先,本文先探討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架構,及保險理賠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體系無法銜接等缺失;其次,參酌其他國家之立法架構,試圖明確界定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度,以減少司法及實務適用之爭議。本文並討論現行機制對受害人保護不周之問題,來分析檢討相關汽車交通事故紛爭處理機制之缺失,並對未來改革方向提出適當的建議。 由侵權行為歸責理論之變遷,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基礎,已由傳統過失責任有漸趨轉向「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之傾向,以使被害人能多獲賠償機會。但隨著歸責基礎之嚴格化,也增加了加害人之負擔,為了避免受害人空有請求權,而無法獲得獲得實際填補之結果,責任保險之出現可以減輕加害人之負擔,並確保受害人得以獲得足夠之賠償金額。然因責任保險之投保與否,仍繫於被保險人之自由意志,考量交通事故所帶來之種種重大之損害,強制被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遂有其必要,而為了避免造成原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體系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歸責原則不同所產生之爭議,建議歸責基礎仍應回歸「責任保險」法制,才能與既有民事損害賠償法體系配合。 其次,在「責任保險」歸責基礎之前提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朝適度提高給付金額,使被害人獲得充分保障建構,使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能經由一次保險給付獲得填補,並終局性的將紛爭一次解決。 最後,為了能更有效解決汽車交通事故之紛爭,相關配套措施亦應有所改革。在交通事故調查及鑑定部份,應加強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之能力,確保事證蒐集之品質,並且提升鑑定品質,使得人民能夠信賴鑑定的結果,避免無謂之爭執,也能使事故當事人能獲得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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