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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與我國相關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之研究顏佳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多元的現代社會中,人們的活動日趨複雜,但意外事故也隨之增加。各國政府為了解決意外傷害造成的社會問題,莫不致力於發展各種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期望能為遭受意外傷害之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的制定即是此脈絡下的產物。
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自1974年開始實行,是世界上第一個針對人身傷害採行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全體國民強制加入意外傷害的社會保險體系,由官方的意外補償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通稱ACC)負責制度之運作,全民不論在任何場合發生之意外傷害,亦不論意外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均可獲得補償。我國則於民國68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明訂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民國73年制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建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民國85年亦針對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之人身傷亡,制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本文係以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及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為研究中心。除介紹兩國意外傷害補償制度的發展過程、法律依據、重要內涵及組織架構外,並針對兩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檢討與制度優缺點之比較分析。最後提出本文對於制度改革的建議,期能解決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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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受害補償制度之研究--以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為例曾育裕, ZENG, YU-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究目的﹕台北市議會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日通過大眾捷運系統第一期工程特別預
算時,曾附帶但一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間,對沿線住戶如因此受害時,應給予工程受害
補償費,並酌情減免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此決議顧及特別犧牲民眾之權益,可
謂極其明智,值得喝彩!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之事
項,應以法律定之。」故在缺乏一套完整之工程規模龐大的大眾捷運系統,因其施工
所造成人民權益之損害,在補償救濟上,建立一套可行的法律依據及其法律理論基礎
。〞受益付費,受害補償〞為一基本之法律理念,然我國現行法僅有〞受益付費〞之
「工程受益費微收條例」,卻無〞受害補償〞之法制,本論文藉此研究,對此一工程
中受害補償法制,提倛一解決方向,此本論文之另一目的也。
文獻﹕參考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研究之「台北地區大眾捷運工程受害與受益之研
究」;中鼎顧問公司研究之「台北地區大眾捷運系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交通大學
運輸研究所研究之「台北市中運旺捷運系統環境評估」等做為主要之文獻回顧,以對
捷運工程之施工影響有所認識,再據此作為本論文研究之開展。主要之研究文獻,因
國內缺乏,故多引用日本、新加坡、香港、德國等之資料。
研究方法﹕本研究著重於法制之探討,以現行法制所無者,對新法制之可採,為實現
、改革之鼓吹;故研究方法著重於法理的週詳建立,外國相關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求
其同、觀其異、採其長、捨其短。主要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法及理論探討法兩種。
研究內容﹕本論文之研究內容除文獻回顧外,再就新加坡、香港、德國之立法例予以
比較研究;並從憲法理論、國家責任理論、損失補償理論深入探討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最後得出工程中受害補償法制之輪廓及可行方向,以結論及建議終結本論本。
研究結果﹕無論從法學理論或外國法例,甚至從公平正義之觀點視之,我國均有必要
建立工程中受害補償之制度;短期作法,可將之列入「大眾捷運法」中,以求對此一
鉅大工程所帶來之侵害影響,有一解決之道;長期作法,則應另行建立一套完整的「
工程中受害補償法」,以期政府部門因興建公共工程,對人民造成損害結果時,有一
妥適完善之解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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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基本架構與定位之研究周盟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論述本文之研究動機、方法及略述各章之要點。章內就各章主要論述重點先予以顯明。
第二章 汽車交通事故侵權行為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本章說明侵權行為歸責基礎之意義及歸責基礎在侵權行為法中之地位。復述論汽車交通事故侵權行為之發展及責任保險制度對侵權行為法之影響,並就各保險先進國所採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作一簡要之介紹。
第三章 補償制度制系
本章主要述論補償制度之特質,並比較補償制度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之異同。另分析補償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競合時,所採取之各種解決模式,最後介紹我國補償制度體系,期能透過補償與賠償之比較,對我國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立法模式之選擇,提供一個思考之起點。
第四章 無過失保險制度
本章著眼於無過失保險之演進及其主要內容;又無過失保險常遭誤認為「無過失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本章特別說明無過失保險與責任保險、傷害保險之本質上區別,期能釐清三種制度間之差異。
第五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基本架構與定位
本章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與無過失保險理論二種不同角度,解析本法第七條給付要件之規定、第二十七條給付內容之規定及被保險人、加害人、受害人及請求權人規定等關於本法基本體例之重要規範,期能掌握本法基本架構與定位錯亂、矛盾爭議之全貌。
第六章 本法基本架構重要條文之修正建議—代結論
由於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理之角度對本法提出批判及修正建議之學術論著非常之多,本章乃從無過失保險理論,就本法關於基本架構之重要條文,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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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 Research of protection for workers incurring occupational accidents act in taiwan-focus on the related subsidies蔡寶安, Tsai, Pao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來看,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此乃屬於天賦人權之一種,亦為公約締約國之義務;另我國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條文內化成為我國之法律,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安全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就職災的預防、補償及重建,雖有先後順序之別,然一旦發生職災後,後續之經濟上之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要。故本篇論文除討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議題外,首要討論的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法律上定性為何,此一問題,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制度間競合問題,故應優先解決之。
另深度研究職災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津貼等亦發現數據背後之意義,另從訴願、行政訴訟之個案研究,以及經由深度訪談職災勞工、雇主及從事輔導職災勞工之各縣市職災個案管理員後,得出下列結論及建議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定位問題、罰鍰制度再思考
二、各項行政流程簡化
三、行政機關應強化聯繫功能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給付種類、等級應修法增加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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