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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受害補償制度之研究--以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為例曾育裕, ZENG, YU-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究目的﹕台北市議會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日通過大眾捷運系統第一期工程特別預
算時,曾附帶但一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間,對沿線住戶如因此受害時,應給予工程受害
補償費,並酌情減免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此決議顧及特別犧牲民眾之權益,可
謂極其明智,值得喝彩!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之事
項,應以法律定之。」故在缺乏一套完整之工程規模龐大的大眾捷運系統,因其施工
所造成人民權益之損害,在補償救濟上,建立一套可行的法律依據及其法律理論基礎
。〞受益付費,受害補償〞為一基本之法律理念,然我國現行法僅有〞受益付費〞之
「工程受益費微收條例」,卻無〞受害補償〞之法制,本論文藉此研究,對此一工程
中受害補償法制,提倛一解決方向,此本論文之另一目的也。
文獻﹕參考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研究之「台北地區大眾捷運工程受害與受益之研
究」;中鼎顧問公司研究之「台北地區大眾捷運系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交通大學
運輸研究所研究之「台北市中運旺捷運系統環境評估」等做為主要之文獻回顧,以對
捷運工程之施工影響有所認識,再據此作為本論文研究之開展。主要之研究文獻,因
國內缺乏,故多引用日本、新加坡、香港、德國等之資料。
研究方法﹕本研究著重於法制之探討,以現行法制所無者,對新法制之可採,為實現
、改革之鼓吹;故研究方法著重於法理的週詳建立,外國相關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求
其同、觀其異、採其長、捨其短。主要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法及理論探討法兩種。
研究內容﹕本論文之研究內容除文獻回顧外,再就新加坡、香港、德國之立法例予以
比較研究;並從憲法理論、國家責任理論、損失補償理論深入探討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最後得出工程中受害補償法制之輪廓及可行方向,以結論及建議終結本論本。
研究結果﹕無論從法學理論或外國法例,甚至從公平正義之觀點視之,我國均有必要
建立工程中受害補償之制度;短期作法,可將之列入「大眾捷運法」中,以求對此一
鉅大工程所帶來之侵害影響,有一解決之道;長期作法,則應另行建立一套完整的「
工程中受害補償法」,以期政府部門因興建公共工程,對人民造成損害結果時,有一
妥適完善之解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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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眾捷運系統營營運組織民營化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aiwan MRT operative organization privatization戴金龍, Dai, Jin-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交通問題一直是現今政府亟欲解決的問題,政府的都市交通建設,也攸關人民的權益與生活。台北市近年來交通急遽惡化,交通工具及建設已不堪負荷,而市民在交通壅塞所損失的社會成本更是不計其數。值此背景,便產生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強烈需求,而大眾捷運系統由於其運量大且速度快的特點便成為政府解決交通問題的一帖良方,也成為我國六年國
建中重要的交通運輸建設。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的良窳,實決定於其營運組織的經營是否良好具有績效。在這個政府財政緊縮而經濟不景氣的年代,如何降低成本並增進生產力以提供良好的營運品質與便利的運輸服務,乃是系統營運的重心,更是對營運組織的一大挑戰。而植基於民營化理念下的營運組織設計便成為政府因應環境時勢的有效策略,亦是我國目前
採用並汲於發展的模式。 民營化政策的發展,乃是近數十年來經濟自由化理念下的一個鮮明趨勢,亦是各國公部門改革運動的有力工具。而各國捷運營運組織採行民營化政策的主要目的,即是希望經此體制與經營理念的變革,來提升捷運系統的營運效率,進而能提供良質的運輸服務以裨益民生。縱然各國政府所採行的捷運營運組織民營化政策隨著生態差異而
有所不同,但以民營化的工具來追求產業活絡化的目標卻是相當一致。而這種活絡產業與追求經營績效的持續革新作為,正是民營化政策核心精神之所在。 大體而言,本論文研究的主要理念,即是結合捷運營運組織民營化政策的理論與實務,循而發展出理論、實務與兩者之比較評析等三大層次。理論層次即探討捷運營運組織民營化的理念、組織型態、經營方
式以及我國所採用[經營自主型捷運公司]之理論依據與組織設計;實務層次即以台北捷運公司為研究案例,探討該公司的運作現狀與民營化方案之發展,以及政府的相關作為;進而在理論基礎與實務現況的了解釐清後,依據理論規範來評析我國捷運營運組織的民營化政策,並提出筆者的省思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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