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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責任保險之研究

李瑞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目前國內關於海上責任保險之專論,仍多傾向於介紹特定性質之防護與補償保險協會,例如船舶所有人相互保險協會,其對於特定協會之承保範圍之說明,居功厥偉,但頗有見木不見林之憾。本文試圖以較宏觀之思維,勾勒出海上責任保險之梗概,以供學界及業界參考。 由於法律責任之發生必有其歸屬者,因此本論文之主要結構將以海上活動主體為標準分成三章:其一為一般船舶所有人,其二為傭船人,其三則為貨物承攬運送人。各章之首,必先釐清其主體之性質與法律地位,兼之比較與其類似之活動主體之差異;其次論述該等活動主體所可能面臨之民事責任風險;最後,則說明相關保險協會之承保範圍。 就所參酌之相關協會之承保規則而言,由於一 般船舶所有人組成之協會數量最多,為顧及我國實務界之運作,因此以我國航運界較為熟悉之三家協會--「不列顛輪船保險協會」(The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聯合王國輪船相互保險協會」(The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Ltd.)以及「挪威嘉得船舶所有人責任相互保險協會」(Assuranceforeningen-Gard)--所制訂之承保規則為研究對象;而傭船人及貨物承攬運送人部份,則各以「傭船人相互保險協會」(The Charter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及「一貫運輸相互保險協會」(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所制訂之承保規則為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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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活動がジュゴンに与える影響に関する音響学的研究

溝端, 紀子 23 July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情報学) / 甲第18531号 / 情博第535号 / 新制||情||95(附属図書館) / 31417 / 京都大学大学院情報学研究科社会情報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守屋 和幸, 教授 荒井 修亮, 准教授 小山 里奈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Informatic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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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噸位稅制對航運業租稅負擔影響之分析 / Analysis the Effects of Tax Burden on Implementation of Tonnage Tax

李菡, Li,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是航運依存度相當高的國家,惟近年來國籍船隊噸位逐年下降,此一情形不僅造成我國船員就業機會減少、國內航運周邊產業萎縮,對於我國在船舶航安管理、本國船員權益維護及國際海運社會地位皆有不良影響。因此,為提升國家的海事競爭力,我國自2011年起實施船舶噸位稅制,以該稅制取代傳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期能透過此一優惠稅制吸引航商回流,惟選擇適用之航運業者數並未如預期。故本文擬自稅負觀點探討此一原因,透過國內企業之設算案例,比較我國傳統所得稅制並考量選擇適用噸位稅制所需之其他要件,做為個案研究,冀能發現在此稅制之適用下可能存在之問題與風險,並提出相關建議,俾提供政府機關制定相關政策之參考。 / The national fleet’s tonnage has declined in the recent years, therefore the employment market for Taiwanese seafarers is gradually shrinking. Shipping-related industries have also been withering. Hence, there will be impacts on safety manage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seafarers of R.O.C. nationality and the soci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nsport. To raise the overall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shipping industry, Taiwan implemented tonnage tax scheme in early 2011 to replace conventional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with tonnage tax.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ractice is to attract overseas carriers; however, the number of national vessels did not significantly increase as expected. The research probes into the underlying problems through the case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under different taxation system. This thesis would provide valuable references to pertinent authority while setting development policies of national fle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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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保險契約之比較研究

張慧玲, Zhang, Hu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首就漁船保險之意義、特殊性、背景現況及現存問題予以闡明。 第二章漁船保險契約:就現行漁船保險契約,分述其法律性質、基本要素及種類,並 述及外國有關保險法令、國際慣例適用我國漁船保險之法律依據。 第三章漁船船舶規章及保險單條款之分析:本章共分八節,係針對影響保險契約雙方 當事人權益較大之契約內容,予以分析、評論並比較。 第四章英國協會船舶保險主要附加條款之介紹:旨在分析國際上常採用之英國倫救協 會制訂之船舶保險條款,並介紹一九八三年一月制定之船舶保險條款草案。 第五章結論:綜合比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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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比較研究

黃喬詮, Huang,Chiao-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稱「海事留置權」,係指兩岸海商法、台灣民法、大陸擔保法與合同法及兩岸其他特別法所定,與廣義海事上有關之船、貨和其他動產之留置權而言。詳言之,海事留置權之種類包括:依台灣民法物權編留置權章及大陸擔保法留置章取得之留置權、建造或修繕船舶人之船舶留置權、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之貨物留置權、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貨物留置權、船舶出租人之留置權、承拖人對被拖物之留置權、救助人對獲救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之留置權、倉庫營業人之留置權、行紀人之留置權、信託法之留置權。有鑒於台灣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已作大幅度之增修,近年來大陸又積極推動研訂統一民法典工作,並已審訂通過民法(草案)其中第二編物權法(草案)部分之第二次審議稿,且大陸亦有學者對其海商法作出修改建議,值此新舊過渡現行法理論與實務多所歧異之際,藉機綜合研析,並作兩岸擔保物權領域的法制與實務之比較,此外,將來兩岸開放三通後,日後涉及債權擔保之民事事項與海事事項勢必與日俱增,船、貨留置之事件,亦將層出不窮,兩岸法院、仲裁機構、法學專家及人民適用彼岸地區規定之情形尤當頻繁,此時以兩岸海事留置權為中心,就可能衍生之相關實體與程序問題,予以深入比較探討,並發表所見,期能有助於國人就此一論題之瞭解,兼可供作兩岸法學研究、司法實務及立法之參考,此乃本文研究之主要目的。茲說明本論文之主要章節架構如次: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乃就研究本論題之動機、範圍與方法作一說明。 第二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取得 本章首先就海事留置權之意義與海事留置權之種類予以概述後,再就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之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加以說明,接著就非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所須具備之要件按各種海事留置權分款予以析述。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三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效力與消滅 本章就海事留置權之效力,按海事留置權對債權之擔保效力、海事留置權對留置物之支配力及海事留置權對留置權人之約束力分項予以論述,最後則就海事留置權之消滅略作說明。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四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實行 本章分別就台灣與大陸關於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條件、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方法及海事留置權實行之程序予以論述,並作兩岸法制比較,以明其實行之條件、方法及程序之異同。 第五章 涉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及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 本章分別就台灣及大陸對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法律適用,及相互對在彼岸取得拍賣留置物之裁判或仲裁判斷等執行名義為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予以論述,以明就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準據法,及相互認可彼岸執行名義並予執行之法律依據。 第六章 建議(代結論) 本章綜合研究所得,對於兩岸關於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以及學者之理解或司法實務所持見解,認為有欠妥適之處,提出檢討,並作出立法、修法或變更見解之建議方案,以代結論,俾有助於兩岸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與解釋之修正與完善。 關鍵字:海事留置權、船舶留置權、貨物留置權、人保物保責任平等說、物保責任優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區際法律衝突、區際私法、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之認可執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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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人進行對物訴訟理論與程序之研究--主論英國法 / The theories and procedural of admiralty action in rem- especially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鄭深元, Cheng, Sun-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論我國航運公司所屬船舶有無「權宜船籍」的問題,於船舶航經英國法權或間接繼受英國法學之區域(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香港與加拿大等),皆有受該海事法系統管轄之可能。海上犯罪之行為地管轄固勿論,即使英國非行為地,英國海事法向來均允許對航經英國法權之船舶、運費或貨載等財產(res;property)進行扣押(arrest)以取得對財產之管轄權,俾迫使財產之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或出庭應訊,故即使位居東南亞的我國航運公司亦有了解英國海事法程序特殊性之必要,此不僅可事先規避可能遭受司法扣押的風險,於受扣押之後,亦可即使採取適當行為減少損害進而保護應有權利。因此,對我國航運公司而言,對英國海事程序,特別是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的研究不啻為一種法律上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本文第二章介紹以複雜著稱的英國法院系統,並將重心置於海事法院之地位與其管轄權之發展,並分類逐條論述海事法院之對物訴訟管轄權(即何種性質之請求權得提海事對物訴訟)。第三章為本文重心,介紹英國對物訴訟理論之發展,並對其理論形成之歷史景、本質理論(程序說(procedural theory)或人格化說(personification theory)等)、與國際公約及普通法間如何取得平衡?財產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出庭應訴與否之責任差異何在等,並於最後對容易致生混淆的相關概念一併釐清。第四章論述現行對物訴訟「程序」問題,從對物訴訟令狀(writ in rem)之聲請、簽發與送達、扣押裁定之聲請與船舶扣押之執行、各種特別聲請(caveat)、財產利害關係人之承認送達(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保釋金(bail)或擔保等之提出、財產之放行(release)、船舶之鑑價與變價、對物訴訟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聲請法院付出(payment out)與準備程序行為(preliminary acts)等。第五章討論瑪瑞發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之最新發展,其可補充對物訴訟船舶扣押效力不足之部分,且其現於海事及商事訴訟上頗為盛行,其可避免被告惡意所為之脫產行為,可禁制大於一艘以上之被告船舶,有特予介紹論述的必要。 於民事訴訟法中增訂一編海事程序之草案,以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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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研究 / Study on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P&I) Insurance for Shipowner

張培倫, Chang, Pei 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十九世紀英國經濟活動、社會結構及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革,船舶所有人從事海上運送活動所面臨之責任風險,種類繁多且金額甚鉅,非其能獨自承擔而有轉嫁風險之必要,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遂應運而生,迄今已有一百五十餘年之歷史。 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乃由船舶所有人組成非營利性之防護及補償協會,以相互保險之方式承保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風險,其承保範圍廣泛,包括船員及旅客傷病死亡責任、人命救助之費用及報酬、貨物責任、船舶碰撞責任、污染責任、船舶拖帶責任、船骸移除責任、共同海損分攤額、檢疫費用、罰金、損害防阻及法律費用等等。 船舶所有人透過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安排,轉嫁龐大之責任風險,使海上運送活動得以存續,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貢獻重大,已成為海上保險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重要性並不亞於船體保險及貨物保險。惟目前我國學界關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文獻極為有限,且多數文獻因論著年代較為久遠,部分內容已與現況有所差異。 鑒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重要性,本文乃以英國不列顛防護及補償協會之2007年協會規則為主要研究對象,並以相關國際公約、英國法及我國法為研究範圍,自法律層面分析探討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意義、功能、歷史沿革、法律架構、契約之成立與效力及其承保範圍,建立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概念與體系論述,以期能達成協助船舶所有人瞭解並維護其關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各項權益、引起國內學界對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重視與研究興趣、俾利國內航運保險相關主管機關對航運業轉嫁責任風險之行政監理及對我國船舶所有人組成防護及補償協會可行性之評估等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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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海洋環境保護』之研究

黃美娟, Sammi 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海洋占地球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海洋生物資源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供應食物,也提供往來各地的交通道路,與人類生活習習相關。 一九O九年"國際法學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一書中反對葡萄牙對東印度航海與貿易的壟斷之主張,奠定國際法上『海洋自由原則』之理論基礎。一直以來,『海洋自由原則』一直被視為海洋法之主要原則。 各國之所以願意遵循海洋自由原則,乃是鑑於海上航行與貿易量遽增,各國對海運依賴日深,一旦部分海域為某國占有,則會影響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使用權。所以,依傳統國際法的規定,沿海國僅得對有限之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隨陸上天然資源匱乏及對需求的增加,各國對於海域管轄權範圍之擴大主張,及大陸礁層、專屬經濟海域概念等主張,因此出現對海洋過渡濫用的情形,污染海洋環境。所以是否該遵循『海洋自由原則』?但偌大的海洋亦不能因此淪為無律法之地。基於此,國際社會召開一系列會議、協商、簽訂許多有關防止海洋污染的法規。 傳統國際法上,並無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則,但文明國家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一人使用其自身權利,應不得損及他人之權利〞。而在一九四九年哥甫海峽案、一九四一年美加崔爾煉製場仲裁案的司法判例亦確認〝一國行使其權利時,應不得對他國權益產生損害〞。以及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序言、一九七二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宣言中第七原則,所以以上幾個文件似乎可認為國際慣例不准國家及其人民將有害他國或其人民的物質排入海中。因此,可依〝類比〞(Analogy)方式,將上述文明國家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適用於海洋環境保護之範疇內。 但是,此種習慣慣例最大的缺點在於內容不明確,必須經過編纂(Codification),將不夠清楚的規則加以澄清、不夠確切的規則加以確定、不夠充分的規則加以補充及不合時宜的規則加以改進,並使其成系統化的法典,以便適用,但有適用上的困難,所以一般海洋污染的規定,幾乎由條約規定。但有許多國家未批准這些條約時,有時仍只有適用習慣法來解決海洋污染。 本論文寫作架構是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列之污染來源:船舶污染、傾倒污染、陸地來源之污染、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污染、海底活動及冰封區域內之污染方向,並配合【附錄一】的重要國際條約來寫作。 所以,原則上,本論文以《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第十二部分§192-§237共四十五條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為主軸,再依船舶污染、傾倒污染、陸地來源之污染、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污染、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之污染、來自區域內活動之污染與冰封區域內污染之重要相關國際法規範 為主,但因資料、時間的關係,未納入其他較細小的區域性條約,且國內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亦不在本論文討論之內,僅就重要相關條約說明。最後,並提到關於臺灣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新發展。 國際法上『海洋環境保護』之研究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研究資料與研究限制 7 第貳章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一般問題 9 第一節 海洋環境污染之概念 10 第一項 海洋環境污染之定義 10 第二項 海洋環境污染之來源 12 第三項 『海洋環境保護』之形成背景 15 一、『海洋自由原則』之形成與挑戰 15 二、『海洋環境保護』觀念之形成與實踐 19 第二節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國際法律架構 32 第一項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習慣國際法 34 第二項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國際公約 37 第三節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海洋環境保護』之義務 48 第參章 船舶污染 59 第一節 主要國際公約 59 第一項 概論 59 第二項 《一九五四年防止海洋油污染國際公約》 及其修正案 63 第三項 《一九七三年防止源自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 71 第四項 《一九七三年防止源自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一九七八年議定書》及其三個修正案79 第五項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82 第二節 如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 83 第一項 船旗國的權利與義務 84 一、船旗國防止海洋污染之權利 84 二、船旗國防止海洋污染之義務 85 第二項 沿海國的相關規定 86 一、領海 86 二、專屬經濟區 88 三、公海 90 第三項 港口國的權利與義務 106 一、港口國防止海洋污染之權利 106 二、港口國防止海洋污染之義務 108 第四項 小結 111 第三節 損害賠償責任 112 第一項 民事賠償責任與國際基金公約 112 一、一九六九年《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 113 二、一九七一年《建立國際基金補償油污損害國際公約》 117 三、一九八四年議定書 122 第二項 油輪船東和石油公司之自願賠償計劃 125 第肆章 傾倒污染 131 第一節 相關國際公約 131 第一項 概論 131 第二項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32 第三項 其他區域公約 135 第二節 拋棄廢棄物及其他物質: 《倫敦傾倒公約》的具體規範 140 第一項 制定過程 140 第二項 基本規定 142 第三項 各種物質傾倒處理之問題 148 第三節 船舶及飛機: 一九七二年《奧斯陸傾倒公約》與一 九九二年《巴黎公約》的具體規範 156 第一項 一九七二年《奧斯陸傾倒公約》 157 第二項 一九九二年《巴黎公約》 159 第伍章 其他污染 161 第一節 相關國際公約 161 第二節 陸地來源之污染 164 第一項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65 第二項 巴塞爾《危險廢棄物的跨界活動控制及 其處置公約》 167 第三項 巴黎《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169 第四項 其他 173 第三節 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污染 182 第四節 海底活動及冰封區域內之污染 189 第一項 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之污染 190 第二項 來自『區域』內活動之污染 193 第三項 冰封區域內之污染 195 第陸章 結論 196 附 圖 【圖A】Diagram of LOT Procedure 69 附 表 【表一】第三屆海洋法會議 25 【表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 51 【表三】《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於船舶之污染立法相關規定 94 【表四】《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於船舶之污染法律規章之執行 99 【表五】《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沿海國之執行(§220) 103 【表六】《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港口國有充分證據下可提起司法程序 109 【表七】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 港口國認為有污染情事發生,會造成污染 或威脅損害到海洋環境時可進行調查 110 【表八】 油輪船東和石油公司之自願賠償計劃 126 【表九】《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海洋環境保護』,依不同污染源所規 定之立法、執行、責任與法律賠償條款 199 附 錄 【附錄一】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重要國際公約 212 【附錄二】《一九九四年協定》之最新發展 239 【附錄三】各國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現況 249 【附錄四】一九九二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252 【附錄五】《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海洋環境保護』之條款 267 【附錄六】《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 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94 英文簡稱與縮寫 300 參考書目 304 /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contains few rules relevant to the ques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In the Corfu Channel,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aid that〝every State's obligation not to allow knowingly its territory to be used for acts contrary to the rights of other States'〞. And in the 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tribunal held that 〝no State has the right to use or permit the use of its territory in such a manner as to cause injury by fumes in or to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or the property or persons therein….〞. Article 2 of the High Seas Convention which state 〝with reasonable regard to the interests of other States must exercise the freedoms of the high seas". It could be argued that, taking the principles in Articel 2 of the High Seas and in the Corfu Channel case together and Trail Smelter case by 〝analogy〞,there is a gereral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that States must not permit their nationals to discharge into the sea matter that could cause harm to the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 However,this rule appears to be too vague to be very effective. So, given these deficienci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nal law,it is not surprising to fin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marine pollution is contained almost wholly in treaties. There are total Six Chapter,According to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UNCLOS),described Pollution from vessels、Pollution by dumping、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Pollution from or through the atmosphere 、Pollution from sea-bed activities、Pollution from activities in the『 Area』 and Pollution from Ice-covered areas. Finally,mentioned Taiwan's New development about The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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