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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規定之研究--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發展趨勢以觀

吳秉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七章,主要係探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婚姻之規定,故自第二章首就《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及性質》揭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法律適用之問題,並進一步探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已而形成之特殊區際法律衝突,包括其意義、形成之原因,並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法律上之定性及應用之分際;最後提出解決兩岸交流衍生之法律衝突問題可行之立法模式。而後進入本文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制定之各準據法之適法性,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結婚與離婚要件之準據法、第五十三條結婚與離婚效力之準據法及第五十四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透過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之比較,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並提出立法建議。除此之外為因應涉陸假結婚事件頻傳及有關婚姻成立生效要件論述之完整性,亦一併討論涉陸假結婚等相關問題。而於第六章則論及兩岸因歷史及政治因素所造成重婚之問題,本章乃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四條有關重婚之特別規定作為楔子,自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出發,類型化各種重婚之類型,提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之解釋並評析其適當與否,末以兩岸面對所謂「變相的重婚問題-包二奶」必須具備的應有態度及應對方式作結。本文之撰寫乃係期待兩岸朝向正常的婚姻交流模式發展的同時,在規範兩岸私法問題之相關規範亦能與時俱進,給予兩岸人民最適切之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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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比較研究

黃喬詮, Huang,Chiao-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稱「海事留置權」,係指兩岸海商法、台灣民法、大陸擔保法與合同法及兩岸其他特別法所定,與廣義海事上有關之船、貨和其他動產之留置權而言。詳言之,海事留置權之種類包括:依台灣民法物權編留置權章及大陸擔保法留置章取得之留置權、建造或修繕船舶人之船舶留置權、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之貨物留置權、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貨物留置權、船舶出租人之留置權、承拖人對被拖物之留置權、救助人對獲救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之留置權、倉庫營業人之留置權、行紀人之留置權、信託法之留置權。有鑒於台灣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已作大幅度之增修,近年來大陸又積極推動研訂統一民法典工作,並已審訂通過民法(草案)其中第二編物權法(草案)部分之第二次審議稿,且大陸亦有學者對其海商法作出修改建議,值此新舊過渡現行法理論與實務多所歧異之際,藉機綜合研析,並作兩岸擔保物權領域的法制與實務之比較,此外,將來兩岸開放三通後,日後涉及債權擔保之民事事項與海事事項勢必與日俱增,船、貨留置之事件,亦將層出不窮,兩岸法院、仲裁機構、法學專家及人民適用彼岸地區規定之情形尤當頻繁,此時以兩岸海事留置權為中心,就可能衍生之相關實體與程序問題,予以深入比較探討,並發表所見,期能有助於國人就此一論題之瞭解,兼可供作兩岸法學研究、司法實務及立法之參考,此乃本文研究之主要目的。茲說明本論文之主要章節架構如次: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乃就研究本論題之動機、範圍與方法作一說明。 第二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取得 本章首先就海事留置權之意義與海事留置權之種類予以概述後,再就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之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加以說明,接著就非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所須具備之要件按各種海事留置權分款予以析述。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三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效力與消滅 本章就海事留置權之效力,按海事留置權對債權之擔保效力、海事留置權對留置物之支配力及海事留置權對留置權人之約束力分項予以論述,最後則就海事留置權之消滅略作說明。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四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實行 本章分別就台灣與大陸關於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條件、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方法及海事留置權實行之程序予以論述,並作兩岸法制比較,以明其實行之條件、方法及程序之異同。 第五章 涉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及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 本章分別就台灣及大陸對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法律適用,及相互對在彼岸取得拍賣留置物之裁判或仲裁判斷等執行名義為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予以論述,以明就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準據法,及相互認可彼岸執行名義並予執行之法律依據。 第六章 建議(代結論) 本章綜合研究所得,對於兩岸關於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以及學者之理解或司法實務所持見解,認為有欠妥適之處,提出檢討,並作出立法、修法或變更見解之建議方案,以代結論,俾有助於兩岸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與解釋之修正與完善。 關鍵字:海事留置權、船舶留置權、貨物留置權、人保物保責任平等說、物保責任優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區際法律衝突、區際私法、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之認可執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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