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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制度相關問題之研究朱宜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在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代位制度,包括第二十九條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代位、第三十三條之保險人對第三人代位及第四十二條之特別補償基金之代位權。此三種代位類型的相關條文內容,於二○○五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修正中皆有相當幅度的變動,其規定之妥適性實值得探討。此外,當論及保險代位時,例如:求償所得金額應如何分配?代位權受妨礙應如何處理?代位權的時效應如何起算?等議題,學界與實務界始終爭議不斷,且這些問題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三種代位類型中亦皆存在,若不儘速解決這些爭論,將影響制度的健全發展。
本文蒐集國內外文獻,並歸納比較國內外之學說與立法例,對各個議題進行探討,且由代位制度之法理基礎論起,以期能以體系一貫的理論,為代位制度之相關爭議,尋求合理而適宜的解決之道。最後,再依據所建構的原則檢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制度之規範,並進一步提出具體修正建議,修正要點則包括:一、明定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權利時,應使用之名義;二、增訂求償所得金額分配方式之規定;三、修正妨礙代位之法律效果;四、針對代位制度增訂協力義務之規定;五、刪除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期能供未來立法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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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研究 / Study on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P&I) Insurance for Shipowner張培倫, Chang, Pei 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十九世紀英國經濟活動、社會結構及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革,船舶所有人從事海上運送活動所面臨之責任風險,種類繁多且金額甚鉅,非其能獨自承擔而有轉嫁風險之必要,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遂應運而生,迄今已有一百五十餘年之歷史。
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乃由船舶所有人組成非營利性之防護及補償協會,以相互保險之方式承保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風險,其承保範圍廣泛,包括船員及旅客傷病死亡責任、人命救助之費用及報酬、貨物責任、船舶碰撞責任、污染責任、船舶拖帶責任、船骸移除責任、共同海損分攤額、檢疫費用、罰金、損害防阻及法律費用等等。
船舶所有人透過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安排,轉嫁龐大之責任風險,使海上運送活動得以存續,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貢獻重大,已成為海上保險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重要性並不亞於船體保險及貨物保險。惟目前我國學界關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文獻極為有限,且多數文獻因論著年代較為久遠,部分內容已與現況有所差異。
鑒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重要性,本文乃以英國不列顛防護及補償協會之2007年協會規則為主要研究對象,並以相關國際公約、英國法及我國法為研究範圍,自法律層面分析探討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意義、功能、歷史沿革、法律架構、契約之成立與效力及其承保範圍,建立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概念與體系論述,以期能達成協助船舶所有人瞭解並維護其關於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各項權益、引起國內學界對船舶所有人防護及補償保險之重視與研究興趣、俾利國內航運保險相關主管機關對航運業轉嫁責任風險之行政監理及對我國船舶所有人組成防護及補償協會可行性之評估等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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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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