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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新制部分負擔對不同社會群體影響之探討

洪明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保開辦至今財務問題一直都是各界觀注的焦點。此一保險制度和以前公、勞保時代最大的區別即新增了部分負擔機制。被保險人在享用醫療資源時,需自行負擔部分成本,並非完全由提供保險的第三者來支付。藉由提高被保險人之成本意識以抑制醫療資源之濫用。 醫療費用成長快速是國際間共同面臨的難題。全民健從84年開辦至88年上半年度之間,醫療費用支出成長率一度獲得控制。然而88年上半年度費用成長率又出現失控現象,健保局於是在88年下半年度推出供需兩面、雙管齊下的費用管控措施。其中,針對被保險人的需求面政策即新制部分負擔制度,此一政策係針對高診次、藥費及復健(含中醫傷科)三方面利用程度過高之保險對象加收部分負擔。本研究旨在探討新制部分負擔之實施,對不同醫療群體所發揮之成效,根據25000個保險對象家戶樣本,共92689位保險對象之所得、保費與醫療使用電子檔資料,分析新制部分負擔實施前後各11個月,樣本保險對象在就醫機率、就醫次數、醫療費用及藥品費用等指標的變動加以判別新制部分負擔之成效。有關復健部分,由於其相關給付比重不高且樣本電子資料檔並無此部分之紀錄,故研究不予探討。 本研究實證分析結果主要發現有下列四項: 1. 新制部分負擔的實施,並不影響民眾之就醫機率。 2. 男、女性新制前後之醫療利用變動並無明顯差異。 3. 低所得者新制實施後,醫療資源利用率下降之程度較高。 4. 老人及慢性病群體在新制實施後,各項醫療利用指標上之變動程度普遍較大。而且,此兩群體部分負擔金額佔所得比重又相對高於非老年及非慢性病群體。 根據本研究發現,部分負擔制之實施,並非對所有醫療利用群體效果皆一致。如果能減輕醫療需求原本就較大的群體之部分負擔,另外對未患有慢性病、重大疾病或非老人群體但醫療利用過高者收取較高的部分負擔費用,將更能貼切的反應部分負擔制實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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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部分負擔與支付標準調整政策效果分析

韓幸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內政部於2002年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該計劃期望以減免部分負擔方式來降低就醫門檻,增加幼兒醫療利用。雖然此政策頗受好評,但在健保低部分負擔的前提下,額外減免部分負擔是否增加幼兒醫療利用,有待進一步商榷。由於北市率先於1995年針對3歲以下兒童減免部分負擔,並於1998年將對象擴及4-6歲兒童,這個補助政策的擴充,提供了一個機會瞭解減免部分負擔對幼兒醫療利用的影響。本論文使用1997至2000年健保資料庫中六歲以下兒童的西醫門診資料,分析補助政策擴充至4-6歲兒童時,該年齡組幼兒門診次數是否增加。為了控制估計的可能偏誤,本研究進一步以北縣同年齡兒童為控制組,採用「差異中的差異」(difference in difference)法進行分析。實證結果顯示減免部分負擔平均增加兒童門診次數1.6次,佔全年醫療利用7.8%,所估計的價格彈性為 -0.08。 至於支付標準調整的政策效果,我們以自然產給付調整為例進行分析。基於台灣居高不下的剖腹產率,健保局於2005年5月,將自然產支付點數加倍至和剖腹產點數一致,期望藉由增加自然產給付來降低剖腹產比率。本研究分析該給付調整是否達到其政策目的。我們利用2003~2007年健保資料庫的生產案件。估計上採用邏輯機率模型(logistic model)和固定效果模型(fixed-effect model)來分析提高自然產支付對降低剖腹產率的效果,並觀察這效果是否在長(前後兩年)、短(前後一年)期有所差異。本文並將剖腹案件依剖腹原因區分為預定剖腹及必要剖腹兩種,分別觀察自然產給付調整對預定剖腹及必要剖腹產比率之影響是否有所不同。結果發現,在控制產婦年紀、前胎剖腹產、醫師工作時間考量等因素下,提高自然產給付後,邏輯機率模型顯示,短期時不論整體或頭胎剖腹產率皆無顯著變化;相同的,在控制醫院及醫師固定效果後,固定效果模型也顯示整體剖腹產率,不論是在長短期,均無顯著下降。這結果隱含醫師所得可能不是決定生產方式的主要因素,健保局需考慮其他方法來降低剖腹產。 不僅如此,我們更進一步以誘發性需求的角度,分析自然產給付調整政策失效的原因。自然產給付調整後大幅提昇醫師所得,對於醫師接生行為是否造成影響,這個問題和文獻上所謂的「誘發性需求」息息相關。本文主要目的,在於瞭解醫療供給者所得增加後能否減少對剖腹生產的誘發需求,進而降低剖腹產率﹖我們使用1996-2007年健保資料,來檢驗誘發性需求的存在。在進行實證分析中,我們面對三個問題。第一,不同醫師可能具有不同但難以觀察的特性,這些特性可能會影響產婦的就醫院所選擇。忽略這些特性,可能造成內生性的偏誤。第二,供給者所獲得生產健保給付和其剖腹產率高低有相當明顯的關係,以同一時期的供給者所得和其剖腹產比例來分析,亦有引發內生性偏誤的可能性。第三,自然產給付調整是外生變動的價格變化,所產生的效果包含「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而替代效果不應視為誘發性需求。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採取下列方法。我們使用「一階差分」來控制供給者自身特性。其次,我們以前期所得作為當期所得的替代變數。最後,我們排除價格調整所產生的替代效果。由其估計結果可知,自然產給付調高使得醫師所得增加,卻未明顯使得剖腹產率下降,這個結果與理論推論並不吻合。因此,我們進一步探究其原因。結果發現,醫師在所得損失的情況下, PID效果仍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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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與道德危險之研究 / The Reaserch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Moral Hazard

張子元, Chang, Tzyy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保已於民國83年3月1日起正式開辦,其為社會保險的一種,和以往公、勞保等的社會保險,最大的不同處有二:一是將全民皆納入保險的體系中。以往的社會保險只針對特定群體承保,如公務員的公保、勞工的勞保。二是採行部分負擔制度。以往的社會保險除了掛號費外,被保險人幾乎不用再繳交其他的費用。因此,本篇論文即針對這兩個主要的不同處,做一番理論性的探討與實證上的研究。   在理論探討方面,是說明政府為何要介入全民健保,其與道德危險的關係如何。所採用的模型為Rothchild與Stiglitz在1976年所提出之競爭性市場下保險配置的模型,並由代表性個人擴充到兩類高低風險不同的被保險人。在實證研究方面,所利用的數據,主要是來自公、勞保的醫療費用支出的數據,再輔以必要的資料,如人口總數,各年齡層的人口分佈及醫療費用的比例,而資料為最近十年間的數據。其方法為先利用公、勞保醫療費用支出的金額,計算出平均一個人可能的醫療費用支出,再透過各年齡層對醫療資源需求不同的程度與人口數,估算出可能的總醫療費用支出,然後再利用先前估算出的數字,求出政府方面所可能節省的醫療費用支出,以及社會福利損失所可能減少的金額。   本論文的結論認為,全民健保中的部分負擔制度,確實能發揮抑制道德危險的效果,不論是在政府的醫療費用支出方面,或是整個社會支出的變動方面,都可以看得出有不錯的改善情形。但在長期趨勢預估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醫療費用支出的成長會大於保費收入的增加,若不提早因應與改善規劃,全民健保也有可能會出現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全民健保仍有努力與改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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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制度之財務效果推估 / The Financial Effects of Cost-Sharing System in Taiwan's Health Insurance

李竹芬, Chu-Fen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瞭解臺灣地區有關醫療需求與利用之行為,並進而藉其 研究結果來推估部分負擔之實施成效。針對「八十年家庭收支記帳調查」 之 1,327戶家庭之資料,本研究分別以多元迴歸之線性模型與指數模型來 從事分析,並獲致下列之重要結果及發現: 1.門診價格偏彈性為 -0.27 至 -0.28 之間;住院價格偏彈性為 -0.06之間。可見兩者均欠缺彈性, 且住院較門診的彈性值更小。 2.門診之住院交叉彈性為 0.0015 至 0.0016 之間,顯示門診與住院之間有些替代效果存在。 3.門診之所得偏 彈性係數為 0.19至 0.22之間,表示門診是種正常品,且其彈性值並不大 。 4.部分負擔在門診上所節省之保險給付,若以負擔率為 10%來看,約 佔保費收入之 6.6%至 10.2%;醫療給付之 8.2%至 24.9%。但若提高部分 負擔至 25%時,則上述各數值約增加為兩倍。可見部分負擔對於保險財務 之補充,實具有相當功效。 5.以 10% 至 25% 的門診部分負擔率來估算 ,一般家庭於一年內須自付之門診費用,約佔家庭消費支出之 0.3%至 1.3%,佔儲蓄金額之0.7%至 3.0%,佔可支配所得之 0.2% 至 0.9%。其比 率並不算高,應不至於對一般家庭形成過重之經濟壓力。但若常使用醫療 資源的話,負擔將會更加提高且不容忽視。 / This research attempts to estimate the financial effects of cost-sharing system in Taiwan's health insurance. According to book-keeping data of 1,327 families, the study uses the linear & exponential model of the multiple regression to analyze the demand of the medical resources in Taiwan. The major results are as following: 1. The partial price elasticity of the outpatient care is esti- mated between -0.27 and -0.28, while the partial price elasti- city of the inpatient care is -0.06. Both are inelastic, but the inpatient care is ever more inelastic than the outpatient care. 2. The cross elasticity of the outpatient visits demanded with respect to inpatient price is between 0.0015 and 0.0016. It shows that there are some substitutions between two kinds of medical care. 3. The partial income elasticity of the outpatient care is esti- mated between 0.19 and 0.22, which reveals that the outpatient care is a normal good though the elasticity is small. 4. As to the potential effect of cost-sharing system on saving outpatient benefit, if the cost-sharing ratio were 10%, the reduced payment as the share of the premium is expected from 6.6% to 10.2% and as the share of the medical benefit from 8.2% to 24.9% depending on varying assumptions. If the ratio were raised to 25% , the reduced payment is projected to be twice as above. It implies that the cost-sharing system could be effective to improve the insurance finance. 5. It is further estimated that, when the cost-sharing ratio of the outpatient care were 25%, the cost-sharing burden for an average family is 1.3% with respect to the consumption expend- iture, 3.0% with respect to the savings and 0.9% with respect to disposable income. These ratios are not too high and an av- erage family can afford it. However, for those using medical services more heavily, their burden could be much higher and should be seriously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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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

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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