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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範圍之研究張嘉圃, Chang, Chia-P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首先以我國保險法當事人定位所產生之問題檢視我國營造綜合保險當事人之定位,以促使我國保險法與營造綜合保險在當事人定位之部分能相互融合,減少衝突。再來即以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一章承保範圍中有關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條文歷年變動就其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損失賠償方式及自負額等議題,輔以營造綜合保險相關之特約條款、批單,以及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營造綜合保險之英文保單加以研究探討,以期能使我國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的條文內容能更佳完善,符合時代及業界所需。 / This paper is about the coverage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and mainly focused on the Material Damage of the Code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By observ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policy in the context of its historical documents and relevant endorsements, it is found that the Code was influenced mainly by the Munich policy wording and still has some important problems to improve.
Accordingl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ositions of the insurer, the insured, the applicant and the beneficiary in the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firstly. With regard to the Material Damage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some aspects of the coverage are examined. Then, the author suggests some proposals for solving the existing difficulties in the Coverage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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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研究李榮三, Lee,Jung s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保險為現今工程計畫風險管理之重要工具,於今工程金額日益龐大,其中所牽涉之風險亦日形複雜,若無一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不管是業主或是承包商均將面臨巨大之風險,嚴重影響投資意願,對經濟影響相當大。
現今工程之特性為大型化與統包化,一個工程從設計、施工、試車到完工,其中所牽涉介面之複雜程度非一般人所能理解,而工程保險係概括承受其中所可能發生之風險,然工程保險保單與工程合約係兩個合約,以業主或承包商為中心,兩者關係密切,但相互間之約束力並不強。除此之外,工程保險所牽涉之人亦相當複雜,除被保險人、保險人外尚有許多共同被保險人,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理賠並釐清責任、確定保險金額即相當複雜。
工程保險之理賠為工程保險中最複雜之部分,工程保險中所有之法律問題於理賠時均須逐一檢驗,而保單條文為理賠最重要之依據,然保單條文終有窮盡之處,難以預先規範所有可能之狀況,再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條文之解釋亦常有不同之意見,因此如何以保單條文為中心,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即相當重要。
如前述,工程保險理賠法律關係相當複雜,為求釐清工程保險理賠所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筆者擬以保單為中心,從實務面出發,釐清保單與工程合約間之介面,並就其間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作一有系統之整理與研究。
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保單條款為中心,探討工程保險契約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爭議及其解決方法。
要釐清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首要釐清的是保險人、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共同被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此四主要合約關係人,除保險人角色變動不大外,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共同被保險人可能非同一人,若三者非同一人時,如何釐清其於保險合約中之權利、義務與其保險利益之變動即相當重要,而此又與三者間之合約關係有密切關連,因此於討論此一問題時,除保險契約外,工程契約亦須一併討論。
工程保險契約之履約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可從幾方面加以探討,一、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二、保險期間。三、承保範圍。四、保險人之權利、義務。五、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六、保險金額。七、理賠金額之計算。八、爭議解決。這八大項目看似是獨立的八個議題,但其相互間卻隱藏著相當多之權利與義務之衝突,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權利衝突、承保範圍與理賠金額之計算等。
現今工程型態日益複雜,統包契約日益增多,一統包契約之進行,所牽涉之次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往往上百家,工程進行期間業主、主承包商、次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間之關係隨著工程之進行而變化,再加上現今之保險契約要保人通常會要求將所有之承包商列為被保險人,並要求保險人拋棄對其下包商之代位求償權,此一現象使工程保險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法律關係日益複雜,保險法中有關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亦須從新予以定義。又因保險契約與工程契約間之關係亦趨複雜,因此釐清保險人與承保工程契約中之承包商與次承包商間之法律問題,亦為本文之研究重點。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以工程保險保單為中心,但不以工程保險之特定險種為討論中心,而係以工程保險中之共通問題為討論重點。保險契約之範本除本國之工程險保單外,國際間重要之保險公司如Munich Re、Swiss Re、Allianz等之工程險保單亦為本文之重要依據,蓋我國主要之工程險保單大多是以前述幾家之保單為範本。
工程險之險種眾多,首要工作即是定義出共同爭議,再來即是如何解決與解釋爭議問題。工程保險保單解釋之兩大支柱為法律規定與工程契約。本文有關法律條文之探討,除本國法律規定、判例與學說外,因工程保險具有相當之國際性,因此國外之法律規定、判例與學說亦為重要之參考依據,本文將儘可能廣泛的收集先進國家之相關學說、法律規定與判例,以補本國法律規定之不足。
在工程險中,工程契約為解釋工程保險契約之重要依據,工程保險中許多重要之權利、義務與條文定義均須以其所承保工程之契約條文為依據,另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等之關係,亦須從工程契約中去釐清,而工程契約中許多問題又牽涉到複雜之法律關係與工程慣例,為求釐清保險契約與法律規定及工程契約間之關係,本文將從工程實務出發,以國際間最具權威之FIDIC(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工程合約為依據 ,佐以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標準工程契約及筆者實際參與執行之工程契約,探討保險契約、工程契約與相關法律規定間之關係。
工程保險之險種相當多,承保項目亦有相當大之差異,本文雖然不以特定之險種為研究對象,但為免範圍過於龐大難以歸納所有之法律問題,因此本文將研究之範圍限縮於營造綜合險、安裝綜合險、機械保險、鍋爐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險等五個險種,另為聚集研究焦點,本文亦將第三人責任險排除,以免篇幅過於冗長。
本文擬以十二個章節來論述工程保險理賠之法論問題,簡述如後:第一章為序論。第二章為工程保險概論,包括工程保險之特徵與類型。第三章為工程保險之契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論述,第四章工程保險之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法律之基礎與保險利益之變化情形作一討論。第五章為工程保險契約之效力與保險期間,包括:保險契約之生效、停效、復效與終止之討論。第六章為工程保險之保險標的與承保範圍包括:工程保險之保險標的、承保範圍之討論、特約條款之效力、不保事項之論述。第七章為工程保險之保險金額,包括保險金額之定義、保險金額之決定基準、保險金額之調整等之論述與討論。第八章為工程保險保險人之權利與義務。第九章為工程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義務,包括保險人之權利、保險人之義務、保險人之免責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之討論。第十章為工程保險之理賠程序,包括:危險發生之通知、損失金額之理算、自負額之扣減、複保險與保險競合之責任分攤、理賠爭議程序等之論述。第十一章為保險代位權,包括:保險人代位權之權利基礎、保險代位之求償金額、保險代位之求償對象。第十二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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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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