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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仲裁制度之實踐與類型的分析 ——以情事變更原則為研究中心 / Explo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and Practice of Ex Aequo Et Bono-Based on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高子絜, Kao, Tzu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我國仲裁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公布至今已達二十年,曾透過仲裁制度解決紛爭之案件不下數百件,其中有透過法律仲裁者,亦有透過衡平仲裁者,本文係以後者作為論述主軸,並嘗試提出現行仲裁實務上之各種問題,其中並以同一套民法規範是否因民事案件、仲裁案件而異其標準為主要核心,惟因受限於篇幅,本文僅側重於民法規範之「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實務判決之分析,並觀察實務上諸多撤銷仲裁之訴之判決,提出其他現行實務在面對仲裁案件可能有之問題。另外,本文亦參考外國法之制度及其外國法院之判決,分析其是否有可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最末,再提出現行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相關修正建議。
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與背景、範圍與方法、架構等前導設定。
第二章,由於後續章節將針對現行衡平仲裁實務提出數項質疑,因此將先行就衡平仲裁之相關基礎理論加以介紹,包括衡平仲裁之法理基礎、內涵、程序進行與事後如何為司法審查等相關概念,先建構基本背景,以利後續分析實務判決之問題。
第三章,參考美國、英國、日本、中國大陸衡平仲裁法制,就其法院判決進行討論,並分析其與我國在落實衡平仲裁法制上是否有所異同。
第四章,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實踐,本章大量搜集現行仲裁實務判決,並加以分析其可能有之問題。
第五章,整合第三章及第四章之結論,觀察外國衡平仲裁法制是否有可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並就我國現行實務所面臨之問題提出可能可行之解決方法。
第六章,綜合前述一至五章之研究結果,作一檢討與建議,期許能為我國衡平仲裁制度之未來發展,略盡棉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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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翻供原則與國際法陳沛利, Chen, Pei-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說明禁止翻供原則於國內法之概況,期澄清若干基本概念,以利下列各章對於
本論文主題之闡述。
第二章探討國際法上禁止翻供原則之定義、形式、成立要件、其是否居於實體法之林
、及是否成為一般法律原則等問題以及相關疑義。
第三章將此原則與「默認」、「確定判決」、「承認」、「衡平原則」及「認諾」等
五個法律原則相比較,分析其異同,期能對禁止翻供原則有較深刻之認識。
第四章以常設國際法院一九三三年判決之「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國際法院一九
六○年判決之「西班牙國王仲裁判決案」以及一九六二年判決之「浦里維哈寺廟案」
為例,觀察禁止翻供原則之實際運用情形,俾使理論與實際相配合。
第五章為結論。將前四章之內容作一回顧,說明禁止翻供原則於國際法上適用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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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制度陳介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民國83年8月9日公告並自民國84年3月1日施行,此一社會保險制度迄今已成為我國醫療保健系統重要支幹,然而,醫療費用每年約上漲8~10%,致使民國87年3月開始,財務已有入不敷出的情形,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人)有一連串開源節流的政策
民國94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117次會議,委員發言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此外,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該向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爰於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修正後條文為:「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
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之後,雖然擴大了健保局代位求償範圍,但限制仍多,且此次修法亦未明確釐清健保局在其他領域是否亦有代位求償權
本文首先敘述我國自民國84年正式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尚有盈餘,然而自民國87年起首見保險支出超過保險收入,至民國96年時差額更高達新台幣136億元,除了繼續開發新財源與減少支出外,有無可能利用現有的制度切實實施,消除多數國民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全國人民當成提款機的看法」,以及使實現加害者負其責任之公平正義,故本文針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公共安全事故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權之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於日益惡化瀕於破產邊緣之財務有所助益,接者大略簡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演進,包括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退休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其相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演進與概況,之後於第三章再藉由歐、美等主要國家保險理論探討保險代位求償權之理論基礎以及人身保險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復接者討論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性質、民法上行使代位權之限制、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於第四章則討論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法規中有哪些場所或行業係屬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公共安全事故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構成要件;於第五章則討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可代位求償之金額尚須受到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所支出之醫療給付與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限制;於第六章則討論保險對象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代位求償權之保全有協助義務以及節妨礙代位之事由與代位求償權之消滅時效;第七章則是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注意事項;最後於第八章則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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