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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聯營制度之研究-兼論保險業之風險分散方式

陳郁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業承擔社會大眾轉嫁之風險,其自身亦需要透過風險之分散,以避免危險過度集中,而危及永續經營之能力。而保險市場之專業保險人間,常透過彼此技術之結合運用,達風險分散之目的。其中保險聯營,即為典型聯合數保險人之能量,合力承受特殊危險,協助個別保險人分散風險之方式,亦是目前各國或特定區域之保險業所偏好使用之制度之一。 保險聯營於我國已行之多年,保險業多利用其消納分散巨災或高度風險,抑或配合政府保險政策設立組織,對於我國保險市場而言,具有不可或缺之重要性。然而,保險聯營制度因為譯名與共同保險類似,導致實務對於此兩種同為保險人風險分散之制度產生觀念性之混淆,因無法確切了解其區別,所以產生立法上之錯誤及運作上之爭議。 本文以「保險聯營制度之研究-兼論保險業之風險分散方式」為題,試圖透過深入探討保險聯營制度,並比較其他類似方式,包括共同保險、再保險及交換業務等,以釐清各制度之差異,了解其功能、運作及契約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其次則介紹國內風險分散機制,以分析其本質,並就我國保險聯營實務問題為探究與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共同保險、再保險、交換業務及保險聯營制度,即便外觀及功能上多有重疊,但實際上係屬不同之機制。而國內風險分散機制,多數依其運作方式雖得歸類於保險聯營組織,惟究其與會員間之約定,得發現其混合其他風險分散機制之性質,因此不能單純以單一制度視之。關於保險聯營制度之實務問題探討,我國實務因對於「共保」兩字概念涵括範圍定義不一,造成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用字有所爭議,本文以為立法條文應儘量以明確用字,降低法律適用模糊的可能性;而聯營組織之型態,應以其功能性區別之,即組織本身若直接承接危險者或有其他對外代表性者,則應成立法人組織,使其享有法人權利,並履行法人義務;最後於公平法限制競爭之探討上,考量到保險聯營設立之特殊性,公平會之審查權限應受限縮,倘聯營組織之設立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且其成效對於社會有顯著正面價值,應可排除公平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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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之研究 / Major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陳進旺, Chen,Jinn 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社會與商業性健保之醫療保障不足的情形下,重大傷病的龐大醫療費用 與醫療費用的上漲仍可能致使社會大眾對於醫療費用有沉重的負擔,故本 文將藉由美國近年來快速成長的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以作為我國發展高額醫 療保障保險的參考;本文並將保險人為避免道德危險與控制醫療資源的浪 費的措施作一探討。本文共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旨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 機、目的、方法、範圍與限制。第二章在說明美國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之起 源、意義、內容與其要點。第三章旨在說明影響高額醫療費用保險費計算 之因素,及其純保費、毛保費與準備金之計算公式。第四章旨在探討現今 我國社會保險與商業健康保險之給付內容,並就現有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保 單進行深入的瞭解;此外,並針對未來我國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之發展及限 制亦提供論述。第五章旨在就本文各章節研究之心得,作一總結;並對國 內的情況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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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研究

李榮三, Lee,Jung s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保險為現今工程計畫風險管理之重要工具,於今工程金額日益龐大,其中所牽涉之風險亦日形複雜,若無一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不管是業主或是承包商均將面臨巨大之風險,嚴重影響投資意願,對經濟影響相當大。 現今工程之特性為大型化與統包化,一個工程從設計、施工、試車到完工,其中所牽涉介面之複雜程度非一般人所能理解,而工程保險係概括承受其中所可能發生之風險,然工程保險保單與工程合約係兩個合約,以業主或承包商為中心,兩者關係密切,但相互間之約束力並不強。除此之外,工程保險所牽涉之人亦相當複雜,除被保險人、保險人外尚有許多共同被保險人,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理賠並釐清責任、確定保險金額即相當複雜。 工程保險之理賠為工程保險中最複雜之部分,工程保險中所有之法律問題於理賠時均須逐一檢驗,而保單條文為理賠最重要之依據,然保單條文終有窮盡之處,難以預先規範所有可能之狀況,再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條文之解釋亦常有不同之意見,因此如何以保單條文為中心,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即相當重要。 如前述,工程保險理賠法律關係相當複雜,為求釐清工程保險理賠所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筆者擬以保單為中心,從實務面出發,釐清保單與工程合約間之介面,並就其間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作一有系統之整理與研究。 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保單條款為中心,探討工程保險契約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爭議及其解決方法。 要釐清工程保險之法律問題,首要釐清的是保險人、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共同被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此四主要合約關係人,除保險人角色變動不大外,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共同被保險人可能非同一人,若三者非同一人時,如何釐清其於保險合約中之權利、義務與其保險利益之變動即相當重要,而此又與三者間之合約關係有密切關連,因此於討論此一問題時,除保險契約外,工程契約亦須一併討論。 工程保險契約之履約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可從幾方面加以探討,一、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二、保險期間。三、承保範圍。四、保險人之權利、義務。五、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六、保險金額。七、理賠金額之計算。八、爭議解決。這八大項目看似是獨立的八個議題,但其相互間卻隱藏著相當多之權利與義務之衝突,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權利衝突、承保範圍與理賠金額之計算等。 現今工程型態日益複雜,統包契約日益增多,一統包契約之進行,所牽涉之次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往往上百家,工程進行期間業主、主承包商、次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間之關係隨著工程之進行而變化,再加上現今之保險契約要保人通常會要求將所有之承包商列為被保險人,並要求保險人拋棄對其下包商之代位求償權,此一現象使工程保險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法律關係日益複雜,保險法中有關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亦須從新予以定義。又因保險契約與工程契約間之關係亦趨複雜,因此釐清保險人與承保工程契約中之承包商與次承包商間之法律問題,亦為本文之研究重點。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以工程保險保單為中心,但不以工程保險之特定險種為討論中心,而係以工程保險中之共通問題為討論重點。保險契約之範本除本國之工程險保單外,國際間重要之保險公司如Munich Re、Swiss Re、Allianz等之工程險保單亦為本文之重要依據,蓋我國主要之工程險保單大多是以前述幾家之保單為範本。 工程險之險種眾多,首要工作即是定義出共同爭議,再來即是如何解決與解釋爭議問題。工程保險保單解釋之兩大支柱為法律規定與工程契約。本文有關法律條文之探討,除本國法律規定、判例與學說外,因工程保險具有相當之國際性,因此國外之法律規定、判例與學說亦為重要之參考依據,本文將儘可能廣泛的收集先進國家之相關學說、法律規定與判例,以補本國法律規定之不足。 在工程險中,工程契約為解釋工程保險契約之重要依據,工程保險中許多重要之權利、義務與條文定義均須以其所承保工程之契約條文為依據,另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等之關係,亦須從工程契約中去釐清,而工程契約中許多問題又牽涉到複雜之法律關係與工程慣例,為求釐清保險契約與法律規定及工程契約間之關係,本文將從工程實務出發,以國際間最具權威之FIDIC(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工程合約為依據 ,佐以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標準工程契約及筆者實際參與執行之工程契約,探討保險契約、工程契約與相關法律規定間之關係。 工程保險之險種相當多,承保項目亦有相當大之差異,本文雖然不以特定之險種為研究對象,但為免範圍過於龐大難以歸納所有之法律問題,因此本文將研究之範圍限縮於營造綜合險、安裝綜合險、機械保險、鍋爐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險等五個險種,另為聚集研究焦點,本文亦將第三人責任險排除,以免篇幅過於冗長。 本文擬以十二個章節來論述工程保險理賠之法論問題,簡述如後:第一章為序論。第二章為工程保險概論,包括工程保險之特徵與類型。第三章為工程保險之契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論述,第四章工程保險之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法律之基礎與保險利益之變化情形作一討論。第五章為工程保險契約之效力與保險期間,包括:保險契約之生效、停效、復效與終止之討論。第六章為工程保險之保險標的與承保範圍包括:工程保險之保險標的、承保範圍之討論、特約條款之效力、不保事項之論述。第七章為工程保險之保險金額,包括保險金額之定義、保險金額之決定基準、保險金額之調整等之論述與討論。第八章為工程保險保險人之權利與義務。第九章為工程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義務,包括保險人之權利、保險人之義務、保險人之免責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之討論。第十章為工程保險之理賠程序,包括:危險發生之通知、損失金額之理算、自負額之扣減、複保險與保險競合之責任分攤、理賠爭議程序等之論述。第十一章為保險代位權,包括:保險人代位權之權利基礎、保險代位之求償金額、保險代位之求償對象。第十二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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