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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體系與所得稅制配合問題 / The relationship and coordination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income taxation systems謝秀玲, Shieh, Shiow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綜觀世界社會福利進步之國家,一方面致力於促進經濟成長,提高國民所得,一方面則積極推展社會保險,以兼顧社會福利及安全,俾使經建成果為全民共享。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社會安全為基本國策之一,而社會安全重心首推全民健康保險,故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是政府責無旁貸任務,而其成效之良窳,端賴其是否妥善規劃。就現今實施全民健康保險,,規劃仍有未盡周詳之處,因而不僅易招致民怨,製造徵納雙方無謂困擾,更違反政府謀求全體國民最大福祉之目標,因此為鞏固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基礎,以確保其千秋大業,更須針對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疏失予以檢討改善。
本研究係針對全民健康保險規劃未盡周延之處,分析問題之所在,繼而集思廣益去蕪存菁以尋求問題之改善方法,茲將研究結果歸納如下︰
一、為謀求全體國民最大福祉,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全民健康保險法無職業受扶養親屬規定應與所得稅制無職業受扶養親屬二者作一銜接與配合。
二、為避免全民健康保險予擾所得稅制之機能,維持實質所得稅制免稅額(扶養親屬寬減額)與保險費扣除額不變,應將所得稅制下免稅額、保險費扣除額予以調整反映之。
三、鑒於投保金額分級,以每一等級之上限為投保金額,產生非預期性逆所得重分配現象,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宜將投保金額予以修正。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徵收基礎,因被保險人身份產生差異,考量公平原則、所得重分配效果、行政效率及費率影響,故將標準予以調整。
五、眷屬投保金額反映以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設算眷屬經濟能力之特質,若被保險人僅具扶養之名,不具扶養之實,為求眷屬保費負擔公平及合理性,宜尋求適當投保金額。
為使全民健康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險之中流砥柱,對保障全體國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安全,貢獻良多,應秉持促進全體國民最大福祉原則,將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不合理地方,考慮與所得稅制相關規定銜接與配合,並參酌專家學者意見,國外實施社會保險國家之經驗,以解決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未盡周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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