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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Teubner反身法理論檢視台灣行政法之發展 / View from Teubner theory of reflexiv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aiwan林明世, Lin, Ming Sh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期望將法理學能夠以具體事務為例,不只是虛無飄渺之物,事實上也本來就不是,是絕對有其存在的價值與理由。著重在Teubner反身法理論的介紹,試圖以Teubner反身法理論對講求依法行政的行政法法學做一分析,找出其間之相關連性,並且描繪在此理論之下所呈現出來的行政法學的樣貌,以行政法法學的「公開、評論、參加」與「行政管制」制度為兩個軸線,在法規制定過程中強調市民的參與,對話機制的建立與強化,使法律回歸為人與人彼此互動下,所形成的一種規範,以求有所啟發。
但是,單純對本身作自我批評的反思,真的就夠了嗎?真的是可以達到「國家是受到法律的拘束」?國家的行政目標是照顧人民的福利國家嗎?國家不再是擁有權力來壓榨人民的怪獸?人民是受由其所制定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嗎?筆者認為當然尚未達到,其癥結點即是在對「法」的不了解,認為只要是行政機關提案,國會通過就是法律,而且也只有此才為法律,國會已經充分代表人民,「法律=行政機關+國會」如此而已,造成筆者所謂的依『法』行政的叛離。
而Nonet 和Selznick在觀察法律發展過程後,提出法律三個發展階段,分別為;壓制型法(repressive law)、自治型法(autonomous law)和回應型法(responsive law),其分析架構最主要是認為,法律既不是經濟矛盾下的併發症,也不是實定法律一般,可以簡單化約為一系列由權力關係、組織結構和專業角色所界定的決策。相反地,其認為法律是一個自主的社會體制,其發展乃是依靠於其本身的內在動力
法律自發生理論(Recht als autopoietisches System)是由德國學者Teubner在一九八三年發表於《法律與社會期刊》(Law & Society Review)的一篇論文“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 modern law”中逐步所建立出來的一新理論,其理論架構是建立在韋伯的發展理論,整合美國的Nonet 和Selznick,德國的Habermas和Luhmann等人的理論,所提出的一全新理論,該理論最主要是藉由Luhmann的法律系統論與Nonet 和Selznick的「回應型法律」為核心,而提出一種新法律典範:自身法(reflexive law),此一法律顯示一種新形式的法律自制,簡言之,法律不再輕易干預社會過程,而為其結果負責,法律的重心轉移到對自律機制的設計、推動、矯正或重建。
Gunther Teubner認為Nonet 和Selznick的理論核心乃是法律秩序的制度邏輯概念,在回應型法律(responsive law)的陳述,出現了歐洲所謂「形式法律的重新實質化」,法律形式主義面臨危機,所以,新的實質取向的法律形式出現,傳統的法學方法,轉型為「社會政策分析」分法,而且亦有平行的法律參與模式的改變,進而新的法律實質化反應出一種新的體制和組織結構:它要求「管制而非裁決」。回應型法律(responsive law)的理念不但包含實質理性的成分,亦有其他不一樣原則,最主要地是:制度設計(institutional design)的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所關注的焦點,乃在於創造、形成、矯正、以及重新設計社會體制,使其變成具有自我管制功能的系統。
觀察行政法的整體發展中,確實走向「實質化」,法制的重心逐漸傾向制度的創設,再藉由制度的導引,去使得人際之間交往互動,發展出所其期待的法律。而行政法「法律」的成文結果,整這制度上看起來,已漸漸呼應上述富勒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在於給予人們空間,藉由交往,形成具相關期待的規範。
而環顧整個行政法制之發展,自從行政程序法立法後,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大幅度翻修,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等法制立法,亦彰顯法制的重心不再只是以往,法規的解釋與運用而已,尤其是法律上「名詞」概念的爭論,當然在此並不是說法的解釋與操作不重要,而是法制的建設上更需注重「制度上之設計」,妥適地調和各界利益,社會資本的整備,等等制度的建制,須為學界更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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