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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於臺北市廣慈開發案可行性之探討黃文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行政任務之多元化,政府的職責不僅消極地保障人民權益不受違法侵害,並積極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提供人民生活上之照顧,為達成前述任務,政府必須擬定計畫,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由於性質重要且達一定規模之重大公共建設,於開發過程中,常事涉不同利益關係人及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在計畫未公布實施前,應經計畫擬定、聽證舉行及計畫裁決等程序後,始可妥善有效實施。此種確定計畫程序之作用,在於藉由程序之參與,廣納各方意見,期考慮更為周詳,使最終確定之計畫內容合理妥善可行,俾於具體實施時可順利進行;並提高行政效率,建立民眾對公共政策良好之觀感及信賴,達成公部門推動政策之目標。
我國現行規範行政計畫之法制,僅有行政程序法第163、164條區區2條文,其中164條中心理念,緣自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之引進,就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所為之計畫設計及規劃程序。在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不僅法規範完善,且行之有年,在程序集中及減少日後爭訟之層面,具有一定效果。法務部雖於2001年3月基於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2項之授權而嘗試訂定「行政計畫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辦法草案」,就計畫之擬定、聽證程序之進行、計畫之確定等相關程序為詳細規範,賦予最終之確定計畫裁決一定之法律效力,以期達到程序集中的效果,然本辦法草案迄今仍未完成立法付之實施,無法發揮實質功效。
本研究之目的,在探討國家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如何作出令人信服之決策,此緣於權力來源之正當性、決策內容與程序之合理性外;亦須思考公部門對於私部門或環保團體之不信任、民眾過於追逐開發行為所產生之暴利期待、環境與經濟之連動性及國家中長程之發展方向與目標等人文議題,並參考國外案例,融合本國風土人文予以克服與解決。另試圖將行政計畫確定程序運用在臺北市廣慈開發案,以行政程序所追求之民主、效能及公開之原則,解決其所面臨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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