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以清代「威逼人致死」案件為中心莊以馨, Chuang,Yi-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清代中國的司法活動,以「情罪平允」為最終追求的目標,本文希望能夠透過實際的規範與案例資料,詳析清代中國中央司法機關處斷模式的建立與運行。清代中國的司法處斷模式存在各種研究的可能,包括如何運用並解釋律例、依法判決的程度如何、規範與實踐之間的落差有多大……等,此外,從地方到中央,亦有不同層次的法律實踐模式。本文將觀察焦點集中在中央司法機關的法律論述上,透過具體的「威逼人致死」類型案件,進入眾生喧嘩的清代法律世界。
綜論之,本文所欲解明的問題有三:
一、「威逼人致死」律例規範宗旨及其變動趨向各是如何?
二、如何達到「情罪平允」的目標?能否歸納出有標準可循的清代中國斷案模式?其中,「法」的作用有多大?
三、「情罪平允」所展現的法律世界面貌為何?
而本文的內容即依循這三個問題漸次開展鋪述,文分五章。首先掌握清朝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動態法律規範,並利用《刑案匯覽》、《刑案匯覽續編》、《刑案匯覽三編》系列案例集中,歸屬於「威逼人致死」門的五百多件案件,整理出中央司法機關在法律實踐中展現的說理方式,嘗試析出清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處理「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原則,以及判斷個案處斷是否平允的標準。
此外,本文從「情罪平允」之終極目標與「引斷允協」的用法要求出發,歸納出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並在案件中發現兩者之間的衝突與調和。在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裡,能夠兼顧「情罪平允」與「引斷允協」的判決,係最為理想的處斷結果,但一旦兩者間存在不可避免的衝突與扞挌時,「情罪平允」作為處斷的最高目標,優先性從而凸顯出來,而在法律實踐的過程中形成一套傳統中國式的調和方式。
透過「情罪平允」和「引斷允協」衝突與調和的過程,可以重新檢視清代中國司法中援法定罪、依法判決現象的更深層意義。從形式上看,清代中國對於「威逼人致死」案件的處理,均符合援法定罪、斷罪需引律令的規範。但細究實質的內容則可發現,在考量情罪平允之處斷結果的前提下,引斷未必能夠允協,面對這個現象,必須設法釐清的是,情罪之間的均衡與否應該如何判斷?既然在斷案模式中,可以捨棄最切合之法條,以求遷就妥適的刑罰結果,那麼,無可否認的是,個案處斷的結果,不可能只受到法律的限制與影響,必然有法律之上的更上位規範,在斷案過程中發揮功能。
申言之,司法官員對於定罪量刑的決定,係立基於律例的基礎架構上,運用人情、禮、道德、天理天道等漸層式的整體規範概念,不斷地對於刑罰的妥適性加以評判而來,傳統中國的斷案模式,在這樣的脈絡下,融合「法」與禮、情理、道德,做出符合形式上之用法要求並兼顧實質妥當性的判決。
最後,重新檢視傳統中國對於「法」的定位可知,斷案模式中對於引斷允協的用法要求,主要立基在君王對於審斷官員裁量權力的積極控制,用意在於「治理」、而不是「依法、尊法」。從斷案模式去看,講究用「法」,終極目標在「刑」;同樣地,在傳統中國的思想脈絡中講「法」,核心意義在「刑」。法律發揮的功能在於刑罰的懲治,用法的重點指向刑罰結果的妥適與否,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由此誕生。
整體而言,本文從「威逼人致死」律例的規範出發,分析了該類案件,釐清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從而討論「情罪平允」目標在法律實踐中的最高地位,最終試論情罪平允法律世界中的法律觀與秩序觀。然而,對於清代的法律世界,本文只是一種嘗試性的重建,同時受限於篇幅與討論焦點,不得不將關注的法律意見集中在清代中央司法機關,而無餘力探究地方州縣衙門斷案模式的真實情況。傳統中國法律世界的全貌層次複雜而遼闊,本文只是小小的起點,更能綜觀全局的理論與論證開展,仍待日後進一步的深思研究。
|
2 |
清乾隆時期刑科題本之研究—以調姦本婦未成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例為例陳郁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因侷限於資料的不足與匱乏,因此研究者往往得要如傅斯年氏所云:「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材料。」但所能研究的主題與對象往往只能侷限在歷代的律文規定與二十五史的〈刑法志〉之中。但隨著近來考古的新發現、傳統中國官方文書檔案的整理與開放以及新型態的資料,如官員的判牘及文人的筆記小說等等。未來的研究者仍舊得要動手動腳找材料,但所擔憂的問題將不再是資料的匱乏,而是將得要擔憂浩如煙海的檔案史料將可能淹沒研究者本身。尤其是數量龐大的「內閣刑科題本」,更將徹底改變研究的型態。是故,在可預見的將來,法制史的研究勢必將進入另一種嶄新的型態,而如何使用〈內閣刑科題本〉這批新型態的檔案史料以進行研究,將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心所在。
對「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這類在「刑科題本」中履見不鮮的案件,筆者將以目前閱讀檔案所得之初步想法作為研究之起點,所欲討論之問題主要有三:一、〈威逼人致死律例〉條文規定在「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中的具體實踐;二、旌表制度在「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案件」中之意義與影響;三、埋葬銀與「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案件」之關係及其性質研究。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至四章為本論,第五章為結論。第二至四章分別就本文所欲討論之問題討論之。第二章討論之內容主要在於,《大清律》的律本文在乾隆五年定案後,於乾隆年間並沒有再修改過,所變動纂修者僅為例本文的部分。因此,在此條件之下,筆者將著重討論之重點為《大清律例》中的〈威逼人致死〉之例文規定的演變。蓋「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的部分,均是以〈威逼人致死〉之律例規定來加以處理。類型案件適用之律例條文之演變,以及類型案件之特點分析,將為本主題的討論重點。第三章所欲討論的內容則可從「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得知,此類型的案件係婦女因受第三人言語調戲或拉姦不成後,因氣忿難耐而自盡者。在此類型的案件中,自盡身亡的婦女,有相當大的比例可以成為朝廷所旌表的烈婦。這種特殊的情況,在「刑科題本」中數量相當驚人。因此在此主題之下,筆者將就旌表對於婦女的影響,以及是否為對婦女的社會控制手段加以論述。第五章則對埋葬銀之性質作出討論,清代在《大清律例》中則改稱「燒埋銀」為「埋葬銀」。如在「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條例」規定:「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二兩四錢二分。」其名稱雖有不同,但其功能與元代之燒埋銀並無明顯差異。如前所述,「調姦本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均是以「威逼人致死條例」例文之規定來解決,但在該例文規定中並未見有關在此類案件要給予「埋葬銀」之規定。關於埋葬銀之性質、數量的決定,以及埋葬銀的可能社會意義,將是筆者在本主題之下所欲討論的重點,希冀透過對埋葬銀制度的討論,讓埋葬銀制度的意義及其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能較為清楚。
經由對這些議題的討論,在第五章結論中提出筆者對未來法制史研究的期待。透過「刑科題本」來對傳統中國法制史進行研究,很巧合的發現,雖然傳統中國律例規定不再適用於現代的社會,但其精神仍或多或少的存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之中,在人們自覺或不自覺的意識中遊走著。透過對「刑科題本」的閱讀,對於了解深深影響過去與現在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能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過去以來史學界的研究,已經證明傳統中國或許沒有如西方的民法規範體系,但是國家的審判系統中,尤其是縣的審判系統,也處理西方法律制度中屬於民法範疇的事務。未來,使用清代中央與地方司法審判檔案研究清朝的法律體制,可以讓研究者在觀難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時,較能超越過去百年來的一些偏見,呈現中國傳統法制的原貌。透過「刑科題本」這份珍貴的司法審判資料,對於了解清代的法律社會有很大的助益,但由於「刑科題本」的數量太過龐大,因此以個別個人來研究「刑科題本」,往往只能見樹不能見林。是以希望在未來有更多的研究者能對「刑科題本」產生興趣,透過更多研究者的參與研究,讓「刑科題本」更被重視,甚至在未來有跨領域、跨學科的共同研究出現的可能。
|
Page generated in 0.021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