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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公益面向之憲法基礎

劉昱劭, Liu, Yu-S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著作權法基本上是一個立意良善的法律,與憲法權利保障及民主價值秩序並沒有本質的不相容之處。藉由法律擬制排他性,為作者創造經濟誘因,著作權法促進資訊生產及散布的功能,具有健全民主體制的作用。但不能忽略的是,保障作者的經濟利益除了是著作權法的目的,也是一種手段。如果因為保障私益致有害文化的進步,或者不適當地侵害他人權利,私益應該有所退讓。此處涉及一個思考出發點的問題。如果衡量公、私益的出發點是認為,作品是作者所創造的財產,作者有享受百分百權利的道德正當性,那麼公益對於著作權的限制將很難站得住腳。但如果換個角度思考,認為作者所創造出的資訊是一種沒有消費敵對性的無體物,任何人的使用都不會減損作者本身的使用,反而法律將此資訊私有化的結果限制其他人本來可自由利用的權利,那麼,公益可以發揮的空間自然就比較寬廣。這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前者是援用自然法的思想,後者則主要本於功效主義的思想。對於大陸法系國家而言,著作權受到憲法財產權的保障(另可能包括人格權),一定程度會傾向類似自然法的思考方式,較大程度限制了公益概念的發展空間。 在這種困境中,著作權法的公益思想只能運用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概念、表意自由及民主原則的規範作用,勉力主張其正當性。本文區分四個部分,即第二章到第五章,論述著作權法公益思想的憲法基礎。第二章「著作權法的公益思想及其困境」是論文背景與架構的說明;第三、四章正式介紹著作權法公益思想的主要憲法基礎,主要以美國實務、學說為整理分析的基礎;第五章則係上述研究成果的應用,藉以分析我國著作權法合憲控制體系的可能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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