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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人員適當行為決策之研究-以「花博『花價風暴』」為例 / A study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decision making in procurement process- the case of flower prices in the flower expo郭素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機關每年編列龐大的預算執行公共政策,大部分的政策依賴機關辦理採購以執行公務預算,而政府採購亦以編列預算為前提要件。採購招標案,廠商投標著眼於成本利潤,機關則著重預算執行,採購預算的編列為採購案的主軸,舖陳整個採購案的執行與體現。採購程序自預算的編列、底價的訂定、決標單價的調整、變更契約,乃至多次流廢標後預算的調整,皆涉價格判斷。
政府採購行為不僅是法律問題,作為推動政策之手段,為有效執行預算,採購人員必須全面瞭解採購法規,廣泛運用行政裁量及判斷,具備思考力。採購人員專業規範於政府採購法,指出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範圍,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縱觀採購案件辦理程序,實務上,大部分重要階段之採購工作由業務需求單位辦理,且大多未具備採購專業知能,這與政府採購法賦予採購人員專業認定之設計精神有違。
本研究以臺北市政府辦理「新生高架橋改建工程」引爆2010國際花卉博覽會舉辦前,外界所稱「花價風暴」之採購案例為單一研究個案,探討研究個案為何這是個「說不清楚的新生高」?為何單純採購瑕疵與缺失案件以不符比例原則的向上、向外擴散延燒不止時,仍為外界認定是個「說不清楚的『花價風暴』」?當臺北市政府相關人員無法清楚釐清原因時,似乎引出整起「花價風暴」問題的真正意義在於一開始的預算編列程序有探討的必要。
個案資料採取多重資料蒐集來源與理論之三角檢定法,資料蒐集的方法為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依據政府採購法與展望理論觀點,檢驗理論與個案實證資料之差距,提出可能的解釋,歸納出個案行為特徵,提煉出採購法理性制度、法規所沒有考慮到的行為變數,藉以提出建議。
研究結果發現臺北市政府無法在花價風暴中,第一時間說出合理的價格差異,主要原因是採購預算的編列欠缺堅實的準據,所以不易把握花價問題的癥結所在,使得臺北市政府陷入本末倒置、以果為因、似是而非的邏輯困境,以致回應不力,造成花價問題惡性循環不已,在外在環境虎視耽耽的不利環境下,雙雙引爆,形成花風暴,橫掃整個花博,政府採購行為在事件中遍體麟傷。歸究原因在採購人員缺乏採購需求的辨識與確認的能力,無價格形成的確認能力,亦無資訊蒐集的能力,採購專業的表達能力也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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