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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市場理論於我國司法實務判決之運用與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 / The Study on the CPA's Civil Liability and Legal Problems of Fraud-on-the-Market Theory under the RO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張德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務報表不實證券詐欺訴訟是近年來新崛起的經濟犯罪型態之一,行為人的詐欺行為不僅要負擔相關刑事責任,更必須對投資人負擔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而對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書的簽證會計師而言,近年來亦是投資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對象,顯見會計師的執業風險已有逐漸升高趨勢。
財務報表資訊重大不實,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成立的先決要件。但財務報表審計是一項專業複雜的工作,發生財務報表資訊不實,並無法據此即逕行認定簽證會計師有故意或過失,其癥結點仍須回歸到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因此,本文將以執業會計師的觀點,對於會計師如何進行審計工作做一介紹,包括審計應遵循的法令規範以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等,讓一般大眾可以初步瞭解會計師並非是財務報表正確性的保證人,會計師的查核工作仍存有先天上與後天上的限制,而且並非是公司財務報表之編製主體。
投資人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作為請求權基礎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投資人所必須面臨的,即是所謂的「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的舉證問題。為了達到證券交易法保護投資的目的,近年來我國法院開始引進美國司法實務判決發展出的「詐欺市場理論」,藉以解決上述舉證困難的問題。據此,本文除了將蒐集論述美國與我國關於證券詐欺的法規範,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詐欺市場理論」之最新見解與發展,並分成以下的主題分別論述:
一、效率市場的認定問題
包括美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效率市場的認定指標,以及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我國證券市場是否為效率市場的見解。
二、交易因果關係
「交易因果關係」是否可以推定,歷來即是證券詐欺訴訟兩造攻防的重點。本文將對比較美國與我國證券法制對於因果關係的規範,包括「詐欺市場理論」對於「交易因果關係」的推定,以及被告可以提出反證的例示情形。此外,本文亦將蒐集比較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交易因果關係」的見解。
三、損失因果關係
「損失因果關係」是否可以採用推定方式認定?或是應由原告負擔起舉證責任?這一部分的認定往往涉及損害賠償範圍計算的認定,亦是曾經造成美國司法判決至為困擾的議題。對此議題,在200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Dura案中已經獲得一致性之見解,確認「損失因果關係」採用推定是一種錯誤後,已經豁然開朗。但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損失因果關係」係採用推定?或是如同美國私法實務採用由原告舉證證明的方式認定,本文將蒐集我國近年來之司法實務判決予以分析、歸納與討論。
四、損害賠償計算範圍
在對於此部分的認定上,一般有「毛損益法」與「淨損差額法」兩種方法。本文將介紹這兩種方法之優劣,以及美國與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這兩種方法之見解。
五、會計師民事損害賠償因果關係
在證券詐欺案件中,社會大眾常常對簽證會計師予以非難之程度甚高,會計師若要在此等地雷股案件全身而退,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必須確實遵守證券法令以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的相關規範,保有專業上之警覺與注意義務,才能將損害與執業風險降到最低。本文蒐集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會計師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判決,以明瞭會計師在審計過程的過失內容與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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