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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民事求償訴訟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及減輕-以美國法及我國法為中心 / The burden of proof regarding the causation of civil liabilities arising from securities fraud—focus on the law of the U.S.A. and the R.O.C王怡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詐欺訴訟因果關係要件之舉證問題,涉及實體法上規範要件種類之判定及詮釋、訴訟法上舉證必要性所要求之程度、客觀舉證責任轉換必要性之類型考量因素,以及反證證明度之評估等問題。
美國法院就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要件,係藉助傳統侵權行為法將因果關係區分為事實上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Fact)及法律上因果關係(Legal Causation)之概念(前者據以判斷責任成立與否,後者則用以界定責任之範圍),創設了交易因果關係(Transaction Causation)及損失因果關係(Loss Causation),分別建立證明標準。個案操作上,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之舉證法則,不拘泥於傳統侵權行為之法律操作,均容有法律政策考量及彈性處理之空間。
反觀我國,在通說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及因果關係二階論之下,原存在責任成立及責任範圍之不同論理層次;再者,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有異於傳統面對面之交易型態,因果關係要件之認定較為不易,其證據評價及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實牽動實體法上規範目的及法律政策之拿捏,而非單純機械式之套用。近年雖已有法院參採美國實務所發展之詐欺市場理論及效率市場假說,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惟此種「推定」在實體法及證據法上之論理基礎何在?法官因應證券詐欺訴訟之特殊性,又如何拿捏證據評價之程度,或於何種情況下得調整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以緩和規範理論或特別要件說下,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所造成之不公平,或作為一種落實實體法政策及管制目的之手段?本文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美國法與我國法之分析研究,嘗試就下列若干問題提出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納入詐欺市場信賴推定之可行性
二、美國證據提出責任獨立移轉與我國主觀舉證責任依附於客觀舉證責任移轉有何本質上之差異
三、證券詐欺訴訟因果關係要件舉證責任減輕之具體類型
四、原告就因果關係要件是否得以較低蓋然性經驗定律建立表見證明
五、區分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之必要與實益
六、美國Dura Test於因果關係要件舉證責任之意義
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結合美國Dura Test適用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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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市場理論於我國司法實務判決之運用與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 / The Study on the CPA's Civil Liability and Legal Problems of Fraud-on-the-Market Theory under the RO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張德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務報表不實證券詐欺訴訟是近年來新崛起的經濟犯罪型態之一,行為人的詐欺行為不僅要負擔相關刑事責任,更必須對投資人負擔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而對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書的簽證會計師而言,近年來亦是投資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對象,顯見會計師的執業風險已有逐漸升高趨勢。
財務報表資訊重大不實,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成立的先決要件。但財務報表審計是一項專業複雜的工作,發生財務報表資訊不實,並無法據此即逕行認定簽證會計師有故意或過失,其癥結點仍須回歸到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因此,本文將以執業會計師的觀點,對於會計師如何進行審計工作做一介紹,包括審計應遵循的法令規範以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等,讓一般大眾可以初步瞭解會計師並非是財務報表正確性的保證人,會計師的查核工作仍存有先天上與後天上的限制,而且並非是公司財務報表之編製主體。
投資人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作為請求權基礎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投資人所必須面臨的,即是所謂的「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的舉證問題。為了達到證券交易法保護投資的目的,近年來我國法院開始引進美國司法實務判決發展出的「詐欺市場理論」,藉以解決上述舉證困難的問題。據此,本文除了將蒐集論述美國與我國關於證券詐欺的法規範,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詐欺市場理論」之最新見解與發展,並分成以下的主題分別論述:
一、效率市場的認定問題
包括美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效率市場的認定指標,以及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我國證券市場是否為效率市場的見解。
二、交易因果關係
「交易因果關係」是否可以推定,歷來即是證券詐欺訴訟兩造攻防的重點。本文將對比較美國與我國證券法制對於因果關係的規範,包括「詐欺市場理論」對於「交易因果關係」的推定,以及被告可以提出反證的例示情形。此外,本文亦將蒐集比較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交易因果關係」的見解。
三、損失因果關係
「損失因果關係」是否可以採用推定方式認定?或是應由原告負擔起舉證責任?這一部分的認定往往涉及損害賠償範圍計算的認定,亦是曾經造成美國司法判決至為困擾的議題。對此議題,在200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Dura案中已經獲得一致性之見解,確認「損失因果關係」採用推定是一種錯誤後,已經豁然開朗。但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損失因果關係」係採用推定?或是如同美國私法實務採用由原告舉證證明的方式認定,本文將蒐集我國近年來之司法實務判決予以分析、歸納與討論。
四、損害賠償計算範圍
在對於此部分的認定上,一般有「毛損益法」與「淨損差額法」兩種方法。本文將介紹這兩種方法之優劣,以及美國與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這兩種方法之見解。
五、會計師民事損害賠償因果關係
在證券詐欺案件中,社會大眾常常對簽證會計師予以非難之程度甚高,會計師若要在此等地雷股案件全身而退,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必須確實遵守證券法令以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的相關規範,保有專業上之警覺與注意義務,才能將損害與執業風險降到最低。本文蒐集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對於會計師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判決,以明瞭會計師在審計過程的過失內容與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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