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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研究 / study on the Quantum of Damage Compensation顏正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旨在解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舉證責任分配體系與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旨在解明舉證責任分配之概念、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體系建構,並在本章當中,將說明「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舉證責任減輕機制於舉證責任分配體系中之體系定位。
第三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立法旨趣,旨在解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旨趣,本文將先就外國法之相關規定及其立法旨趣加以解明,次針對民國八十九年所制訂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旨趣從立法資料、學理上、實務上之看法加以解明其立法旨趣之所在。
第四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適用範圍,旨在解明此一制度的適用範圍,針對因果關係、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包括或(及)一律請求、與有過失等是否有此一制度之適用,將於本章加以解明。此外,針對學理上所提出之可能類推適用此一制度之事項,本章亦將一併予以討論說明。
第五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構成要件,本章將先就法條之構成要件與德國法上之差異處加以解明,次就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法文構成要件加以說明,末針對相關聯之制度亦一併於本章加以檢討分析。
第六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律效果,本章將就學理上所提出之證明度降低說、衡平裁量說、折衷說等三說加以說明分析,並對於我國實務上之看法整理分析。
第七章回顧與展望,係本論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制度所提出看法之整體性回顧,以俾讀者迅速地掌握本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理論、要件論、效果論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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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詐欺民事求償訴訟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及減輕-以美國法及我國法為中心 / The burden of proof regarding the causation of civil liabilities arising from securities fraud—focus on the law of the U.S.A. and the R.O.C王怡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詐欺訴訟因果關係要件之舉證問題,涉及實體法上規範要件種類之判定及詮釋、訴訟法上舉證必要性所要求之程度、客觀舉證責任轉換必要性之類型考量因素,以及反證證明度之評估等問題。
美國法院就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要件,係藉助傳統侵權行為法將因果關係區分為事實上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Fact)及法律上因果關係(Legal Causation)之概念(前者據以判斷責任成立與否,後者則用以界定責任之範圍),創設了交易因果關係(Transaction Causation)及損失因果關係(Loss Causation),分別建立證明標準。個案操作上,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之舉證法則,不拘泥於傳統侵權行為之法律操作,均容有法律政策考量及彈性處理之空間。
反觀我國,在通說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及因果關係二階論之下,原存在責任成立及責任範圍之不同論理層次;再者,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有異於傳統面對面之交易型態,因果關係要件之認定較為不易,其證據評價及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實牽動實體法上規範目的及法律政策之拿捏,而非單純機械式之套用。近年雖已有法院參採美國實務所發展之詐欺市場理論及效率市場假說,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存在,惟此種「推定」在實體法及證據法上之論理基礎何在?法官因應證券詐欺訴訟之特殊性,又如何拿捏證據評價之程度,或於何種情況下得調整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以緩和規範理論或特別要件說下,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所造成之不公平,或作為一種落實實體法政策及管制目的之手段?本文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美國法與我國法之分析研究,嘗試就下列若干問題提出評估及具體建議: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納入詐欺市場信賴推定之可行性
二、美國證據提出責任獨立移轉與我國主觀舉證責任依附於客觀舉證責任移轉有何本質上之差異
三、證券詐欺訴訟因果關係要件舉證責任減輕之具體類型
四、原告就因果關係要件是否得以較低蓋然性經驗定律建立表見證明
五、區分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失因果關係之必要與實益
六、美國Dura Test於因果關係要件舉證責任之意義
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結合美國Dura Test適用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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